消防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 縣 (市) 政府。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得聘請有關單位代表及學者專家,設火災鑑定委 員會,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其組織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得編組義勇消防組織,協助消防、緊急救護工作 ;其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義勇消防組織所需裝備器材之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