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通報聯繫作業: (災害緊急通報系統圖如附件)
(一)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消防局 (一一九) 接獲民眾或有關單位報案
後,應依權責規定,立即動員救災或轉報權責單位採取應變措施,
並迅速將災情狀況及應變措施陳報上級及內政部消防署。
(二) 內政部消防署接獲民眾或地方政府報案後,應立即通報中央災害防
救業務主管機關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並視災情狀況陳報內政部、
本院新聞局、本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及本院。
(三) 各級行政機關接獲災害訊息時,應立即通報地方政府權責單位及中
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
(四) 中央災害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接獲災害訊息時,應立即採取必要之
應變措施,並視災情狀況,將災情及應變措施通報本院新聞局、本
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及陳報本院。
(五) 本院新聞局應建立二十四小時媒體監視系統,掌握國內、外各種電
子媒體資訊,如發現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立即通報中
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並通報本院災害防
救委員會及陳報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