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
有關避難逃生設備所使用之緩降機,其構造、性能、材質等技術上之
規範及試驗方法,應符合本基準之規定。
一、 用語定義
(一) 緩降機:係指具有使用者不須藉助他力,僅利用本身重量即能自動
連續交替下降之構造。
(二) 固定式緩降機:係指平常即保持固定於支固器具上之緩降機。
(三) 移動式緩降機:係指調速器之重量在 10kg 以下,於使用時方以安
全扣環確實安裝在支固器具上之緩降機。
(四) 調速器:係指可以調整緩降機下降速度於一定範圍內之裝置。
(五) 調速器連結部:係指連結支固器具與調速器的部分。
(六) 穿著用具:係指套穿於使用者身上,以一端之套帶套穿所形成之套
圈固定使用者身體之用具。
(七) 緊結金屬構件:係指連結繩索及及穿著用具的部分。
(八) 捲盤:捲收繩索及套帶之用具。
(九) 最大使用人數:每一次下降能供使用之最多人數,且應具有最大使
用人數之穿著用具數量。
二、構造及性能
(一) 組成
應由調速器、調速器連結部、繩索、緊結金屬構件及穿著用具等所
組成。
(二) 調速器
1.應堅固並具有耐久性。
2.無須經常拆開清理亦能正常運作。
3.下降時所發生之熱量,不得使其他功能產生異常。
4.下降時不得損傷繩索。
5.應具備牢固護蓋保護機件,以避免砂粒或其他異物侵入致產生功
能異常。
(三) 調速器連結部
調速器之連結不得在使用中發生支解損傷、變形或調速器脫落等現
象。
(四) 繩索
1.芯線應施予外裝,全繩為均勻構造;芯線直徑並應在 0.3cm以上
。
2.實施下降動作時不得有讓使用者遭致旋轉扭絞之情形。
3.繩索之兩端應以不脫開之方法連結在緊結金屬構件。
(五) 緊結金屬構件
使用中不得有脫離、支解、損傷或變形之情形,且不得有傷害使用
者之虞。
(六) 穿著用具
1.能輕易穿著,套穿時不須經由手或身體操作調整,即可藉自身之
體重確實固定於使用者之身體。
2.穿著時不得有脫落或鬆脫之情形。
3.下降時不得對使用者之視線或其動作產生障礙。
4.不得有傷害使用者之虞。
5.於繩索之兩端應具備以不會脫開之方法連結相當於最大使用人數
之穿著用具。
6.套帶部分之縫織線不得有鬆脫之情形。
7.套帶以相當於最大使用載重除以最大使用人數,再乘以 6.5 (係
數) 所得之拉力載重加載持續 5 分鐘後,不得產生斷裂或明顯
之變形現象。
三、材質
緩降機各部構造所用材質應符合下表 (表一) 之規定。
表一 構件材質表
┌────────┬───────────────────┐
│零 件 名 稱 │ 材 質 標 準 │
├─┬──────┼───────────────────┤
│繩│芯料 │CNS 941 (鋼纜總則) 之規定且有耐蝕加工│
│索│ │者。 │
│ ├──────┼───────────────────┤
│ │外裝 │CNS 6378 (棉紗) 之 A 級規定且有結實構│
│ │ │造。 │
├─┴──────┼───────────────────┤
│穿著用具 │CNS 6378 之 A 級品且具有三重編織者或│
│ │具有同等強度之尼龍絲。 │
├────────┼───────────────────┤
│調速器連結部 │CNS 2473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且有耐蝕加│
│ │工者。 │
├────────┼───────────────────┤
│緊結金屬構件 │CNS 2473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且有耐蝕加│
│ │工者。 │
├────────┼───────────────────┤
│鉚釘 │CNS 575 (鉚釘用鋼棒) 且有耐蝕加工者。│
│ │ [如施以穿梭壓夾法則不在此限] │
└────────┴───────────────────┘
四、最大使用載重
緩降機之最大使用載重,應在最大使用人數乘以 1000nt 所得數值以
上。
五、試驗溫度條件
試驗時之周圍環境應在攝氏 10 度以上,35度以下。
六、下降速度試驗
將緩降機固定在該繩索最長使用限度之高處 (如繩索長度超過 15m者
則以 15m 之高度為準) ,進行下列試驗:
(一) 常溫下降試驗
施予最大使用人數分別乘以 250nt 及 650nt 之載重及以相當於
最大使用載重之負載等三種載重,左右交互加載且左右連續各下降
一次時,其速度應在 16㎝/sec 以上 150㎝/sec 以下之範圍內。
(二) 20次連續下降試驗
施予相當於最大使用人數乘以 650nt 之載重,左右交互加載且左
右連續各下降 10 次之下降速度,任一次均應在 20 次之平均下降
速度值之 80 %以上 120%以下,且不得發生性能及構造上之異常
現象。
七、含水下降試驗
(一) 浸水處理
將繩索一端拉緊至另一端繩索之緊結金屬構件頂住調速器後,露在
調速器外面的繩索全部浸泡在水中,1 小時之後取出,含水後不得
將水擦乾,直接進行試驗。
(二) 下降試驗
直接將緩降機固定於試驗高度,並於穿著用具之一端依壹、六、 (
二) 規定之載重,左右交互加載且左右連續各下降一次時,其下降
速度值,應在壹、六、 (二) 所定平均下降速度值之 80 %以上 1
20%以下範圍內,且不得發生性能及構造上之異常現象。
八、低溫試驗及高溫試驗
(一) 緩降機分別放置在攝氏零下 20 度及 50 度之狀態 24 小時後,立
即取出固定於試驗高度位置,並於穿著用具之一端依壹、六、 (一
) 規定之載重,左右交互加載且左右連續各下降一次時,其下降速
度值應在壹、六、 (一) 所規定之速度範圍值內,並不得發生性能
及構造上之異常現象。
(二) 由於本項試驗係於含水下降試驗後進行,故應使繩索自然乾燥後再
進行低溫試驗,以避免水份在調速器內部產生凍結現象。
九、反覆試驗
(一) 緩降機固定於試驗高度位置,於穿著用具之一端以相當於最大使用
載重之負載,左右各互加載且連續各下降 10 次〔繩索長度超過 1
5m 者,為繩索之長度除以 15 所得值再乘以 10 之乘積值 (小數
點第一位以下之尾數捨去不計) 〕做為 1 個週期,反覆實施 5
個週期後,再以壹、六、 (一) 規定之載重,左右交互加載且左右
連續各下降一次時,其下降速度值應在壹、六、 (一) 所規定之速
度範圍值內,且不得發生性能及構造上之異常現象。
(二) 在繩索不產生異常的情況下,試驗超過 50 次者,得於進行下一週
期之試驗前更換繩索。
十、耐腐蝕試驗
(一) 緩降機依 CNS 8886 (鹽水設備試驗方法) 之規定進行鹽水噴霧時
,須將緩降機處於安裝狀態下噴撒。自然乾燥應於室內,使緩降機
處於安裝狀態下進行。
(二) 依前項規定,以 5%鹽水噴霧8小時後靜置 16 小時,為 1 週期,
反覆實施 5 週期後,使其自然乾燥 24 小時,再將該緩降機固定
於試驗高度位置,並於穿著用具之一端依壹、六、 (一) 規定之載
重,左右交互加載且左右連續各下降一次時,其下降速度值應在壹
、六、 (一) 所規定之速度範圍值內,且不得發生性能及構造上之
異常現象。
十一、落下衝擊緩降試驗
(一) 緩降機固定於距離地板面 2m 以上 (以不撞到地面為原則) 之高
度進行試驗。
(二) 由緩降機調速器之下降側拉出繩索 25 ㎝,向上提高,並於穿著
用具之一端加載相當於最大使用載重之負載使其落下,反覆實施
5 次後,再將緩降機固定於試驗高度位置,於穿著用具之一端依
壹、六、 (一) 規定之載重,左右交互加載且左右連續各下降一
次時,其下降速度值應在壹、六、 (一) 所規定之速度範圍值內
,且不得發生性能及構造上之異常現象。
十二、掉落試驗
(一) 移動式緩降機之調速器由地板上 1.5m 高度 (指調速器下端至地
板面之距離) ,向厚度 5cm 以上之 RC 地板使其自然落下,反
覆實施 5 次後,再將緩降機固定於試驗高度位置,於穿著用具
之一端依壹、六、 (一) 規定之載重,左右交互加載且連續左右
各下降一次時,其下降速度值應在壹、六、 (一) 所規定之速度
範圍值內,且不得發生性能及構造上之異常現象。
(二) 試驗時,應先將穿著用具及繩索移開,避免造成操作上之妨礙。
十三、強度試驗
以最大使用載重除以最大使用人數乘以 3.9 (係數) 所得數值之靜
載重實施加載試驗持續5分鐘後,應符合下列各項規定:
(一) 調速器、調速器之連結部及其緊結金屬構件等不得有支解、破損
或顯著之變形現象。
(二) 繩索及穿著用具不得有斷裂或破損之現象。
十四、套帶拉力試驗
於強度試驗後,自穿著用具切取一段套帶,並以最大使用載重除以
最大使用人數乘以 6.5 (係數) 所得數值之靜載重實施加載,持續
5 分鐘 (注意勿使受力不均) ,不得發生斷裂或顯著之變形現象。
十五、形狀及構造檢查
(一) 外觀檢查:原則以目視方式為之,除於上揭試驗項目中檢查外,
並對其內部零件之形狀進行確認。
(二) 分解檢查:將試樣分解後與設計圖面進行比對,檢查其尺寸是否
與圖面相符,尺寸公差及圖形繪製等是否正確。
(三) 標示:
緩降機應在該機上明顯處以不易磨滅之方法,詳實標示下列事項
。
1.型式。
2.型號。
3.製造年月。
4.製造批號。
5.繩索長度。
6.最大使用載重。
7.最大使用人數。
8.製造廠名稱或商標。
9.使用上應注意事項。
貳、型式認可作業
一、型式試驗之方法依本認可基準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之規定,其試
驗項目、樣品數及順序如下:
樣品數3個
┌──────┐
│下降速度試驗│
└──┬───┘
↓
┌──────┐
│含水下降試驗│
└──┬───┘
↓
┌─────────┐
│低溫試驗、高溫試驗│
└──┬──────┘
↓
┌────┐
│反覆試驗│
└──┬─┘
↓
┌─────┐
│耐腐蝕試驗│
└──┬──┘
↓
┌────────┐
│落下衝擊緩降試驗│
└──┬─────┘
↓
┌────┐
│掉落試驗│
└──┬─┘
↓
┌───────┐
│強度試驗 │
│1.調速器 │
│2.調速器連結部│
│3.緊結金屬構件│
│4.繩索 │
│5.穿著用具 │
└──┬────┘
↓
┌───────┐
│套帶拉力試驗 │
└──┬────┘
↓
┌────────┐
│形狀及構造檢查 │
│1.外觀及標示檢查│
│2.分解檢查 │
└────────┘
二、型式試驗結果之判定
型式試驗之結果判定如下:
(一) 符合本認可基準所規定之技術規範時,該型式試驗結果為「合格」
。
(二) 符合下揭三、 (一) 所定事項者,得進行補正試驗一次。
(三) 未達到本認可基準所規定之技術規範時,該型式試驗結果為「不合
格」。
三、補正試驗
(一) 型式試驗中之不良事項,如為本認可基準肆、缺點判定表所列之一
般缺點或輕微缺點者,得進行補正試驗。
(二) 補正試驗所需樣品數3個,並準依前述型式試驗之方法進行。
四、型式變更試驗之方法
型式變更之樣品數、試驗流程等,應就型式變更之內容依前述型式試
驗方法進行。
五、有關上述試驗之結果,應詳細填載於試驗紀錄表上 (如附表七及附表
七之一) 。
參、個別認可作業
一、個別認可之抽樣方法
個別認可時之抽樣試驗數量依附表一至附表四抽樣表規定,抽樣方法
依 CNS9042 規定取樣。
二、個別認可之試驗項目
(一) 個別認可依試驗項目區分為一般樣品之試驗 (以下稱「一般試驗」
) 及分項樣品之試驗 (以下稱「分項試驗」) ,一般試驗與分項試
驗之試樣應為不同之樣品。
(二) 一般試驗及分項試驗之試驗項目及試驗順序如下表 (表二) 所示。
表二
┌────┬────────────────┬─────┐
│區 分│試 驗 項 目│備 考│
├────┼───────┬────────┼─────┤
│一般試驗│形狀及構造檢查│外觀及標示檢查 │樣品數: │
│ ├───────┼────────┤依據附表一│
│ │下降速度試驗 │依本基準壹、六、│至附表四之│
│ │ │ (一) 之規定辦理│各式試驗抽│
├────┼───────┼────────┤樣表抽取。│
│分項試驗│下降速度試驗 │依本基準壹、六、│ │
│ │ │ (二) 之規定辦理│ │
│ ├───────┼────────┤ │
│ │含水下降試驗 │依本基準壹、六之│ │
│ │ │規定辦理 │ │
│ ├───────┼────────┤ │
│ │強度試驗 │(1) 調速器(2) 調│ │
│ │ │速器連結部(3) 緊│ │
│ │ │結金屬構件(4) 繩│ │
│ │ │索(5) 穿著用具 │ │
│ ├───────┼────────┤ │
│ │套帶拉力試驗 │依本基準壹、十三│ │
│ │ │之規定辦理 │ │
│ ├───────┼────────┤ │
│ │形狀及構造檢查│分解檢查 │ │
└────┴───────┴────────┴─────┘
三、個別認可試驗結果紀錄表如附表八
四、批次之認定
個別認可中之受驗批次認定如下:
(一) 受驗品按不同受驗廠商,依其調速器之調速方式 (如齒輪式、油壓
式) 及試驗等級之區分,將同一種接受試驗之製品列為同一批次。
(二) 新產品與已受驗之型式間,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自第一次受驗
開始即可視為同一批次。
1.經型式變更者。
2.變更之內容在型式變更範圍內,且經過型式變更認可者。
3.受驗品相同但申請者不同者。
(三) 新產品與已受驗型式之調速方式相同,惟兩者僅最大使用載重、最
大使用人數、繩索材質或構造不同,分屬為不同批次時,如經過連
續 10 次普通試驗,且均於第一次即合格者,得列入已受試驗合格
之批次。
(四) 試驗結果應依批次分別填寫在個別認可試驗結果記錄表中。
(五) 申請者不得指定將某部分產品列為同一批次。
五、缺點之分級及合格判定基準
依下列規定區分缺點及合格判定基準 (AQL)。
(一) 試驗中發現之缺點,其嚴重程度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作業
要點」規定,區分為致命缺點、嚴重缺點、一般缺點及輕微缺點等
四級。
(二) 各試驗項目之缺點內容,依肆、缺點之區分規定,非屬該判定方法
所列範圍內之缺點者,依前項要點分級原則判定之。
六、批次合格之判定
批次合格與否,依抽樣表,按下列規定判定之:
(一) 抽樣試驗中,各級不良品數均在合格判定個數以下時,應依參、八
所示之試驗寬嚴程度為條件更換其試驗等級,該批視為合格。
(二) 抽樣試驗中任一級之不良品數在不合格判定個數以上時,該批次視
為不合格。
該不良品之缺點僅為輕微缺點時,得進行補正試驗一次。
(三) 抽樣試驗中出現致命缺點之不良品時,即使該抽樣試驗
中不良品數在合格判定個數以下,該批次仍視為不合格。
七、個別認可結果之處置
依下列規定,進行個別認可結果之後續處理:
(一) 合格批次之處置
1.當批雖經判定為合格,但受驗樣品中如發現有不良品時,應使用
預備品替換或修復之後視為合格品。
2.即使為非受驗之樣品,如於整批受驗製品中發現有缺點者,準依
前款之規定。
3.上述1、2款兩種情形,如無預備品替換或無法修復調整者,應就
其不良品部分之個數,判定為不合格。
(二) 補正批次之處置
1.接受補正試驗時,應提出第一次試驗時所發現不良事項之改善說
明書及不良品處理之補正試驗用廠內試驗紀錄表 (如附表七之一
) 。
2.補正試驗之受驗數以第一次試驗之受驗數為準。但該批製品經補
正試驗合格,經依參、七、(一)、1.之處置後,其未達受驗數之
部分個數,則視為不合格。
(三) 不合格批次之處置
1.不合格批次之產品接受再試驗時,應提出第一次試驗時所發現不
良事項之改善說明書及不良品處理之補正試驗用廠內試驗紀錄表
。
2.接受再試驗時不得加入第一次受驗製品以外之製品。
3.個別認可不合格之批次不再受驗時,應依補正試驗用廠內試驗紀
錄表之樣式,註明理由、廢棄處理及下批之改善處理等文件,向
認可機構提出。
八、試驗等級之調整
(一) 試驗等級以普通試驗為標準,並依下列順序進行轉換。
1.普通試驗轉換成寬鬆試驗
適用普通試驗者,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時,下一次試驗可轉換為寬
鬆試驗。
(1) 最近連續 10 批次接受普通試驗,第一次試驗均合格者。
(2) 最近連續 10 批次中,抽樣之不良品總數在附表六之寬鬆試驗
界限數以下者。
(3) 生產穩定者 (每 4 個月內至少申請一次個別認可) 。
2.寬鬆試驗轉換成普通試驗
適用寬鬆試驗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下次試驗應轉換為普通
試驗。
(1) 任一批次於第一次試驗即不合格。
(2) 受檢間隔超過 6 個月以上,生產呈現不穩定時。
3.普通試驗轉換成嚴格試驗
適用普通試驗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於下一次試驗應轉換為嚴
格試驗。
(1) 第一次試驗時該批次為不合格,且將該批次連同前 4 批次連
續共 5 批次之不良品總數累計,如達附表五所示嚴格試驗之
界限數以上者。此時該累計樣品數之比較,應依一般試驗及分
項試驗之缺點分別為之。如適用普通試驗之批次數未達 5 批
,而發生某批次於第一次試驗即不合格之情形,則對開始實施
普通試驗之不良品總數與界限數值進行比較,具有致命缺點之
產品,則計入嚴重缺點不良品之數量。
(2) 第一次試驗時,因致命缺點而不合格者。
4.嚴格試驗轉換為最嚴格試驗
嚴格試驗轉換為最嚴格試驗,應依下列規定執行:
(1) 適用嚴格試驗者,第一次試驗中不合格批次數累計達 3 批次
時,應對申請者提出改善措施之勸導,並中止試驗。
(2) 勸導後,經確認業者已有品質改善措施時,下批次之試驗以最
嚴格試驗進行。
5.最嚴格試驗轉換為嚴格試驗
適用最嚴格試驗者,連續五批次之第一次試驗即合格,則下次試
驗得轉換成嚴格試驗。
6.嚴格試驗轉換成普通試驗
適用嚴格試驗者,連續五批次之第一次試驗即合格,則下次試驗
得轉換成普通試驗。
(二) 有關補正試驗及再受驗批次之試驗分等,第一次試驗為寬鬆試驗者
,以普通試驗為之;第一次試驗為普通試驗者,以嚴格試驗試驗之
;第一次試驗為嚴格試驗者,以最嚴格試驗為之。再受試驗批次之
試驗結果,不得計入試驗寬鬆度轉換紀錄中。
九、下一批次試驗之限制
個別認可中有關某型式之批次於下次進行之個別試驗時,應以該批次
之個別認可終了,且依該個別認可之結果所為之處置完成後,始得施
行下次之個別認可。
十、試驗之特例
有下列情形時,得在受理個別認可申請書前,逕依預定之試驗日程施
驗。 (但須在確認產品之個別認可申請書受理後,始判定其合格與否
)
(一) 第一次試驗因嚴重缺點或一般缺點不合格者。
(二) 不需更換全部產品或部分產品,即可容易選取、去除申請數量中之
不良品或修正者。
十一、試驗設備發生故障時之處置
試驗開始後因試驗設備發生故障或其他原因致無法立即修復,經確
認當日無法完成試驗時,得中止該試驗。並俟接獲試驗設備完成改
善之通知後,重新排定時間,依下列規定對該批製品施行試驗。
(一) 試驗之抽樣標準與第一次試驗時相同。
(二) 該試驗之補正試驗,不得適用參、六、 (二) 但書之規定,即無
法再進行補正試驗。
4
肆、缺點之區分
有關各項試驗所發現之不良情形,其缺點之等級及內容依下表 (表三
) 之規定。
表三
┌─────┬──────┬─────┬─────┬─────┐
│缺點區分原│ 致命缺點 │嚴重缺點 │一般缺點 │輕微缺點 │
│則 ├──────┼─────┼─────┼─────┤
│ \ │對人體有危害│雖非致命缺│雖非致命缺│非屬於前開│
│試驗項目 │之虞或無法達│點,惟對各│點或嚴重缺│三款之輕微│
│ │到各機具、器│機具、器材│點,惟對各│障礙 │
│ │材及設備之基│及設備之功│機具、器材│ │
│ │本功能者 │能有產生重│及設備之功│ │
│ │ │大障礙之虞│能有產生障│ │
│ │ │者 │礙之虞;或│ │
│ │ │ │機具、器材│ │
│ │ │ │及設備等之│ │
│ │ │ │構造與認可│ │
│ │ │ │之型式有異│ │
│ │ │ │;或標示錯│ │
│ │ │ │誤,致使用│ │
│ │ │ │上對機具、│ │
│ │ │ │器材及設備│ │
│ │ │ │之功能產生│ │
│ │ │ │障礙之虞者│ │
├─────┼──────┼─────┼─────┼─────┤
│下降速度試│1.無法下降。│1.下降速度│ │ │
│驗、含水下│2.調速器、調│ 超出規定│ │ │
│降試驗、低│ 速器連結部│ 值。 │ │ │
│溫及高溫試│ 、穿著用具│2.下降試驗│ │ │
│驗、反覆試│ 或緊結金屬│ 時,繩索│ │ │
│驗、耐腐蝕│ 構件等支解│ 之外裝剝│ │ │
│試驗、落下│ 或鬆脫。 │ 離。 │ │ │
│衝擊試驗、│3.穿著用具的│3.下降時產│ │ │
│掉落試驗 │ 性能無法保│ 生顯著旋│ │ │
│ │ 持住使用者│ 轉。 │ │ │
│ │ 的身體。 │4.安全環、│ │ │
│ │4.調速器之調│ 緊結金屬│ │ │
│ │ 速機構不動│ 構件或是│ │ │
│ │ 作或損壞。│ 扣環產生│ │ │
│ │ │ 變形。 │ │ │
├─────┼──────┼─────┼─────┼─────┤
│強度試驗 │1.下列零組件│1.下列零組│ │ │
│ │ 產生支解、│ 件產生變│ │ │
│ │ 破損或 顯│ 形: │ │ │
│ │ 著變形之現│(1) 調速器│ │ │
│ │ 象: │ 。 │ │ │
│ │(1) 調速器。│(2) 緊結金│ │ │
│ │(2) 緊結金屬│ 屬構件│ │ │
│ │ 構件。 │ 。 │ │ │
│ │(3) 安全環、│(3) 安全環│ │ │
│ │ 調節扣環│ 。 │ │ │
│ │ 。 │(4) 扣環。│ │ │
│ │(4) 緊結金屬│2.繩索、穿│ │ │
│ │ 構件與繩│ 著用具產│ │ │
│ │ 索連結部│ 生損傷。│ │ │
│ │ 。 │ │ │ │
│ │(5) 緊結金屬│ │ │ │
│ │ 構件與穿│ │ │ │
│ │ 著用具連│ │ │ │
│ │ 結部。 │ │ │ │
│ │(6) 繩索。 │ │ │ │
├─────┼──────┼─────┼─────┼─────┤
│套帶拉力試│套帶產生斷裂│ │ │ │
│驗 │或顯著變形。│ │ │ │
├──┬──┼──────┼─────┼─────┼─────┤
│形狀│外觀│1.緩降機缺少│1.下列零件│1.下列零件│1.致命缺點│
│ │及標│ 調速器、調│ 之構造或│ 之構造或│ 以外的零│
│ │示 │ 速器連結部│ 材質不合│ 材質與型│ 件缺乏。│
│ │ │ 、繩索及穿│ 規格: │ 式認可品│2.金屬表面│
│ │ │ 著用具等構│ 調速器、│ 不同: │ 粗糙有致│
│ │ │ 件。 │ 穿著用具│ 調速器、│ 產生功能│
│ │ │2.固定式緩降│ 、繩索、│ 調速器連│ 障礙之虞│
│ │ │ 機無法確實│ 緊結金屬│ 結部、穿│ 。 │
│ │ │ 固定在建築│ 構件、安│ 著用具、│3.繩索實際│
│ │ │ 物上。 │ 全環。 │ 繩索、緊│ 長度比標│
│ │ │3.移動式緩降│2.移動式緩│ 結金屬構│ 示長度超│
│ │ │ 機之安全環│ 降機調速│ 件。 │ 過 30 公│
│ │ │ 無法確實輕│ 器之重量│2.調速器連│ 分,但未│
│ │ │ 易地安裝在│ 超出規定│ 結部之部│ 滿 50 公│
│ │ │ 支固器具上│ 值。 │ 分零件無│ 分。 │
│ │ │ 。 │3.下列零組│ 法復歸。│4.未標示下│
│ │ │4.未具備防止│ 件之加工│3.繩索外裝│ 列事項或│
│ │ │ 砂粒或其他│ 處理不完│ 有鐵銹 (│ 標示有誤│
│ │ │ 異物輕易侵│ 整,部分│ 因繩芯產│ : │
│ │ │ 入而導致功│ 未能防止│ 生之鐵銹│ 型式、型│
│ │ │ 能異常之構│ 鬆脫。 │ ) 。 │ 式號碼、│
│ │ │ 造。 │(1) 緊結金│4.繩索長度│ 製造廠名│
│ │ │5.繩索有下列│ 屬固定│ 有下列情│ 稱或商標│
│ │ │ 情形時: │ 式緩降│ 況: │ 、製造年│
│ │ │(1) 繩索芯線│ 構件的│(1) 實際長│ 月、製造│
│ │ │ 未施予外│ 插銷、│ 度比標│ 批號。 │
│ │ │ 裝。 │ 鉚釘、│ 示長度│ │
│ │ │(2) 全繩非均│ 螺栓等│ 短。 │ │
│ │ │ 一構造。│ 。 │(2) 實際長│ │
│ │ │(3) 芯線直徑│(2) 緊結金│ 度比標│ │
│ │ │ 未達 0.3│ 屬構件│ 示長度│ │
│ │ │ cm以上。│ 與繩索│ 超過 5│ │
│ │ │6.穿著用具有│ 之連接│ 0 公分│ │
│ │ │ 下列情況:│ 部。 │ 。 │ │
│ │ │(1) 穿著用具│(3) 調速器│5.未標示下│ │
│ │ │ 套穿時無│ 。 │ 列事項或│ │
│ │ │ 法自動固│(4) 緊結金│ 標示有誤│ │
│ │ │ 定於使用│ 屬構件│ : │ │
│ │ │ 人之身體│ 與穿著│ 繩索長度│ │
│ │ │ 定位。 │ 用具的│ 、最大使│ │
│ │ │(2) 穿著困難│ 連接部│ 用人數、│ │
│ │ │ 。 │ 。 │ 最大使用│ │
│ │ │(3) 使用者穿│ │ 載重、使│ │
│ │ │ 著時有脫│ │ 用上應注│ │
│ │ │ 落或鬆脫│ │ 意事項。│ │
│ │ │ 之現象。│ │ │ │
│ │ │(4) 下降時對│ │ │ │
│ │ │ 使用者之│ │ │ │
│ │ │ 視線或其│ │ │ │
│ │ │ 動作產生│ │ │ │
│ │ │ 障礙。 │ │ │ │
│ │ │(5) 有傷害使│ │ │ │
│ │ │ 用者之虞│ │ │ │
│ │ │ 。 │ │ │ │
│ │ │(6) 未達標示│ │ │ │
│ │ │ 之最大使│ │ │ │
│ │ │ 用者人數│ │ │ │
│ │ │ 。 │ │ │ │
│ │ │(7) 未以不脫│ │ │ │
│ │ │ 開方式連│ │ │ │
│ │ │ 結。 │ │ │ │
│ │ │7.緊結金屬構│ │ │ │
│ │ │ 件發生下列│ │ │ │
│ │ │ 情形: │ │ │ │
│ │ │(1) 緊結金屬│ │ │ │
│ │ │ 構件與繩│ │ │ │
│ │ │ 索或穿著│ │ │ │
│ │ │ 用具間未│ │ │ │
│ │ │ 以不脫開│ │ │ │
│ │ │ 之方式連│ │ │ │
│ │ │ 結。 │ │ │ │
│ │ │(2) 有傷害使│ │ │ │
│ │ │ 用者之虞│ │ │ │
│ │ │ 。 │ │ │ │
│ │ │8.沒有安全環│ │ │ │
│ │ │ 。 │ │ │ │
│ │ │9.下列零組件│ │ │ │
│ │ │ 產生龜裂顯│ │ │ │
│ │ │ 著損傷或無│ │ │ │
│ │ │ 熔接處理:│ │ │ │
│ │ │ 調速器、穿│ │ │ │
│ │ │ 著用具、緊│ │ │ │
│ │ │ 接金屬零件│ │ │ │
│ │ │ 、安全環。│ │ │ │
│ │ │10. 安全環之│ │ │ │
│ │ │ 零件無法│ │ │ │
│ │ │ 正常動作│ │ │ │
│ │ │ 。 │ │ │ │
├──┼──┼──────┼─────┼─────┼─────┤
│構造│分解│1.穿著用具之│零件裝置部│1.調速器之│零組件之尺│
│ │ │ 套帶部分產│分缺少必要│ 構造或材│寸超出型式│
│ │ │ 生連續性綻│之阻滑或防│ 料與認可│認可之公差│
│ │ │ 開。 │止脫落之加│ 內容不符│。 │
│ │ │2.零組件有龜│工處理。 │ 。 │ │
│ │ │ 裂、缺損、│ │2.調速器的│ │
│ │ │ 顯著變形或│ │ 墊圈數量│ │
│ │ │ 熔接點未熔│ │ 不足。 │ │
│ │ │ 接。 │ │3.繩索之導│ │
│ │ │ │ │ 輪無法迴│ │
│ │ │ │ │ 轉。 │ │
└──┴──┴──────┴─────┴─────┴─────┘
5
伍、主要試驗設備
表四
┌──────┬──────┬─────────────┬──┐
│試驗儀器名稱│用 途│規 格│數量│
├──────┼──────┼─────────────┼──┤
│測量尺寸之儀│測量零組件之│游標卡尺:精密度 0.1mm 測│1 組│
│器 (游標卡尺│尺寸 │量範圍 0~150mm ;直尺:精│ │
│、直尺、捲尺│ │密度 1mm、測量範圍 150 以│ │
│等) │ │上;捲尺:精密度 5mm、測量│ │
│ │ │範圍 0~20m │ │
├──────┼──────┼─────────────┼──┤
│碼錶 (計時器│測量時間用 │1 分計,附計算功能,精密度│1 個│
│) │ │1/5 秒 │以上│
├──────┼──────┼─────────────┼──┤
│放大鏡 │觀測零組件用│倍率約 5 │1 個│
├──────┼──────┼─────────────┼──┤
│計算機 │計算數據資料│8 位數以上 │1 個│
│ │用 │ │ │
├──────┼──────┼─────────────┼──┤
│強度試驗裝置│實施繩索、穿│承受之最大拉力需在設計之最│1 組│
│ │著用具、調速│大使用荷重量÷最大使用人數│ │
│ │器、緊結金屬│×6.5 之值以上,並可持續 5│ │
│ │構件等拉力強│min 以上 │ │
│ │度之試驗 │ │ │
├──────┼──────┼─────────────┼──┤
│下降試驗裝置│實施下降速度│下降有效高度 15m 以上之場│1 組│
│ │試驗 │所 │ │
├──────┼──────┼─────────────┼──┤
│鹽水噴霧試驗│耐腐蝕試驗使│依據 CNS 8886 規定 │1 組│
│裝置 │用 │ │ │
├──────┼──────┼─────────────┼──┤
│恆溫設備 │低溫試驗及高│可將溫度控制在-20 ℃(±2℃│1 組│
│ │溫試驗用 │) 低溫及+50 ℃(±2℃) 高溫│ │
│ │ │之裝置 │ │
├──────┼──────┼─────────────┼──┤
│法碼 │下降速度試驗│法碼質量應配合壹、技術規範│1 組│
│ │增加載重用 │及試驗方法需求,並應符合度│ │
│ │ │量衡器施檢規範要求之公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