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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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 (以下簡稱消防用設備) 認可作業要點第二
    十一點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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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規定所稱試驗人員係指從事消防用設備個別認可判定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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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辦理消防用設備個別認可之試驗人員,應具備下列規定資格之一: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以上學
      校消防、消防設備、消防工程、消防安全、建築、建築設計、建築
      設備工程、工業設計科建築組、土木工程、營建、營建技術、營建
      工程、營建工程技術、工業設計系建築工程組、工業安全衛生、環
      境與工業安全技術、化學工程、應用化學、化學、機械工程、機械
      技術、動力機械、工程科學、工業工程、工業管理、工業設計、工
      業設計系機械組、製圖科機械組、冷凍空調工程、電機工程、電機
      技術、光電工程、電力工程、電機電力工程、電信工程、電工技術
      、電子工程、電子通訊、電子物理、電子技術、資訊、資訊工程、
      材料工程各系科組畢業。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學校符合第
      一款所列系科畢業,並協助辦理個別認可之助理工作二年以上工作
      經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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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辦理消防用設備個別認可之試驗人員,依設備用途分類如下:
 (一) 滅火設備類。
 (二) 警報設備類。
 (三) 避難逃生設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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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辦理消防用設備個別認可之試驗人員,接受本部消防署指定機構或依
    認可作業要點第二十六點所規定之專業機構講習訓練時數不得少於三
    十小時,並經測試合格取得結業證明。
    訓練課程及時數規定如下:
 (一) 試驗設備操作要領:二十四小時以上。
 (二) 儀器量具檢校管理:六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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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試驗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從事認可業務:
 (一) 涉嫌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
      他不正利益者。
 (二) 凡因犯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者。
 (三) 洩漏因業務而知悉之秘密者。
 (四) 檢驗紀錄登載不實者。
 (五) 未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執行業務,經查
      屬實者。
 (六) 品德操守違反職業倫理,情節嚴重者。
 (七) 其他不法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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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從事認可業務之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佩掛識別證件,以表明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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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規定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