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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一、災害防救法第十四條
二、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三、災害防救基本計畫
四、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五、內政部支援災害處理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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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
施,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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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任務︰
一、執行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有關災害應變事項,並配合中央災
害應變中心進行災害應變有關措施。
二、運用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氣象局)發布天氣預測資料或行政
院國家科學委員會預測分析災害潛勢資料,即時採取必要之緊急應變
措施。
三、運用消防、警政、各級地方政府等災情查報系統,瞭解、掌握災害狀
況,即時陳報各級長官及通報相關災害防救機關(單位)應變處置。
四、加強與中央相關災害防救機關(單位)之聯繫,並主動或依直轄市、
縣市政府之請求,提供必要支援。
五、災情及損害調查、通報、評估及支援策略之擬訂事項。
六、本部災害處理支援小組相關救災人力、機具、物資之緊急調度、支援
事項。
七、執行其他有關災害緊急應變事宜及臨時交付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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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組織:
本部緊急應變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三人
,分別由本部部長、次長兼任;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由本部就下列
人員派兼或聘兼:
(一)民政司司長
(二)社會司司長
(三)戶政司司長
(四)地政司司長
(五)總務司司長
(六)人事處處長
(七)會計長
(八)政風處處長
(九)役政署署長
(十)警政署署長
(十一)營建署署長
(十二)消防署署長
(十三)兒童局局長
(十四)技監、參事
(十五)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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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成立時機︰
一、為因應本部主管之風災、震災、重大火災及爆炸災害,須緊急派員處
置或報請行政院院長決定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時。
二、其他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依據災害防救法及中央災害應變中
心作業要點等規定,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須本部派員進駐時。
三、其他緊急災害事故,須本部派員處置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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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開設及組成︰本小組視災害狀況分三級開設,有關開設規模、進駐機
關(單位)及人員規定如下︰
一、三級開設︰
(一)開設時機:
1.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時。
2.其他緊急災害事故須本部應變處置時。
(二)作業方式:由消防署、警政署、營建署、社會司、民政司等機關(
單位)視災害狀況,依據本部主管之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各該緊急
應變小組作業要點等規定,於各機關(單位)內預作災害防救應變
作業。
二、二級開設:
(一)開設時機:
1.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風災二級開設時。
2.其他緊急災害事故須本部應變處置時。
(二)進駐機關(單位)人員:由消防署通知警政署、營建署、社會司、
民政司等機關(單位)派遣科(組、室)主管以上層級人員進駐,
配合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必要時,得報請召集人同意後,通知
其他相關機關(單位)派員進駐。
三、一級開設︰
(一)開設時機:
1.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風災一級開設及其他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
心開設時。
2.其他緊急災害事故已造成重大災害,須本部應變處置時。
(二)進駐機關(單位)人員:
1.由消防署通知民政司、社會司、營建署、警政署等機關(單位)
,指派司、署、處、局長、技監、參事以上層級人員進駐。必要
時,得報請召集人同意後,通知其他相關機關(單位)派員進駐
。
2.配合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運作,由本部次長與各司、署、處、局長
、技監、參事輪流進駐,其進駐輪值表由消防署擬訂後報請部長
核示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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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作業分工︰
本小組相關進駐機關(單位)之任務如下:
一、民政司︰
(一)督導、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有關古蹟文物防災、搶修事項。
(二)督導、協助地方政府處理有關罹難者屍體處理事項。
(三)協助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災情查報、通報等事項。
(四)其他有關民政事項。
二、戶政司︰
(一)督導、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戶政單位辦理災害防救有關人口查記
與戶籍登記事項。
(二)其他有關戶政事項。
三、社會司︰
(一)救濟物資運用、供給計畫之督導、執行事項。
(二)社會救助活動之發起及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有關災害救助事
項。
(三)聯繫、協調民間團體支援災害救助有關事項。
(四)其他有關社會救助事項。
四、地政司︰
(一)協調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災害防救有關公地撥(使)用事項。
(二)其他有關地政事項。
五、總務司︰
協助辦理本部災害防救有關事務管理及行政支援事項。
六、人事處︰
督導辦理本部災害防救有關人員獎懲考核事項。
七、會計處︰
督導本部各機關(單位)辦理災害防救相關經費編核支付事項。
八、政風處︰
督導本部各機關(單位)辦理機關安全維護事項。
九、役政署:
(一)協調相關機關辦理役政及替代役役男支援災害搶救有關事項。
(二)其他有關役政事項。
十、警政署:
(一)督導警察機關(單位)執行災害預報、警報消息、災情蒐集及通報
有關事項。
(二)督導警察機關(單位)執行災區警戒、治安維護有關事項。
(三)督導警察機關(單位)災區交通管制、疏導有關事項。
(四)督導、執行勸導及強制疏散災區民眾有關事項。
(五)協助災區罹難者屍體相驗有關事項。
(六)其他有關警政事項。
十一、營建署:
(一)督導主管營建工程之搶救有關事項。
(二)對受災建築物之處理有關事項。
(三)徵調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及徵用營繕機具協助救災有關事項。
(四)調度重機械工程隊支援救災工作。
(五)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及處理。
(六)督導國家公園轄區限制登山與勸導登山民眾離去等相關事項。
(七)督導都市計畫區內抽水站完成相關整備事項。
(八)其他有關營建工程事項。
十二、消防署:
(一)督導消防機關執行災害預報、警報消息、災情蒐集及通報有關事
項。
(二)督導消防機關執行災害時人命救助、緊急救護有關事項。
(三)協調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調度人力、直升機、船艇等支援救
災事項。
(四)協調相關機關(單位)之救災資源,協助執行救災事項。
(五)支援直昇機及特種搜救隊執行傷患後送、搜救等任務。
(六)其他有關消防救災事項。
十三、兒童局:
(一)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災時兒童收容安置、教養、收養、寄
養服務。
(二)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兒童福利服務中心、兒童心理及其家
庭諮詢中心及其他相關兒童福利機構,執行災害防救措施有關事
項。
(三)其他有關兒童保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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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作業程序:
一、本小組開設地點原則設於本部消防署,有關資訊、通訊等設施,由消
防署協助操作。必要時,得另擇地點或配合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
進駐運作。
二、本小組成立或撤除,由消防署以書面或口頭報請召集人決定後,通知
相關機關(單位)派員進駐或歸建。
三、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進駐機關(單位)進駐人員應立即瞭解
相關災情,並掌握各該編組機關(單位)應變處置情形,隨時向召集
人報告處置狀況。
四、本小組撤除後,各參與編組機關(單位)應記錄成立期間相關應變作
為,送消防署彙整;有關災後搶救及復原重建措施,由各相關機關(
單位)依權責繼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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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緊急應變機制:
一、本小組應由召集人指派簡任層級以上人員一人,擔任中央災害應變中
心及本小組聯繫協調窗口。
二、各進駐之編組機關(單位),應於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由各該首
長(主管)兼任召集人,並立即命所屬人員整備相關救災機具,隨時
接受本小組指示,參加本部災害處理支援小組,前往災區執行支援任
務。
三、各編組機關(單位)應設置傳真、聯絡電話及相關必要設備,指定二
十四小時待命聯繫人員,受理電話及傳真通報,對於突發狀況立即反
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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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支援協助:
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風災、震災、重大火災及爆炸災害,
或提出支援請求,或其他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協調本部支援時
,由本小組執行有關支援災害處理任務。其支援協助機制及方式如下
:
一、本小組統籌執行支援災害處理相關事宜,並依支援任務性質,組成治
安組(警政署)、搶救組(消防署)、救濟組(社會司)、安置組(
民政司、社會司、營建署)、工程組(營建署)及勘災組(社會司、
營建署、消防署)。
二、召集人指派本小組編組機關(單位)副首長(副主管)以上人員為協
調人員,承召集人之命,先行前往受災地區協助直轄市、縣(市)政
府執行災害處理相關任務。
三、召集人指派該類災害業管處理相關人員,組成先遣小組,隨同協調人
員或前往與協調人員會合後,擇適當地點成立前進指揮所,或結合地
方災害應變中心共同成立,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災害之支
援。
四、本小組接獲協調人員及先遣小組之災情評估、請求支援訊息或直轄市
、縣(市)政府請求支援後,依支援任務性質,派遣治安組、搶救組
、救濟組、安置組、工程組及勘災組人員,組成災害處理支援小組,
攜帶、聯繫或協調有關單位支援運送裝備器材,前往災區執行災害處
理支援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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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各編組機關(單位)應指定全天候負責通報及受理通報之人員,遇
有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主動相互聯繫。如災害造成電訊中
斷無法聯繫時,本小組應即時主動派員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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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貳、各編組機關(單位)參加本小組應變作業人員異動或聯絡電話、住
址變更時,應立即將更新資料送消防署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