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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暨所屬機關職務陞遷序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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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陞遷層次│職 稱│官 等 職 等│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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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層次│秘書 │簡任第十職等或警監四階 │技正 (一│
│ │ │ │) 係本署│
│ │視察 │ │簡任職務│
│ │ │ │ │
│ │技正 (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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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隊長 (一) │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副隊長 (│
│ │專門委員 │或警正一階至警監四階 │一) 係特│
│ │ │ │種搜救隊│
│ │ │ │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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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層次│科長 │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一階 │ │
│ │隊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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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層次│副隊長 (二)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副隊長 (│
│ │ │正二階至一階 │二) 係各│
│ │ │ │港務消防│
│ │ │ │隊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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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秘書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空中消防│
│ │視察 │正二階至一階 │隊籌備處│
│ │ │ │秘書係內│
│ │ │ │部一級單│
│ │ │ │位主管以│
│ │ │ │上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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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正 (二)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技正 (二│
│ │ │ │) 係本署│
│ │ │ │薦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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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層次│課長 │薦任第八職等或警正二階 │ │
│ │主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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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員 │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或警│ │
│ │ │正三階至二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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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正 (三) │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技正 (三│
│ │ │ │) 係空中│
│ │ │ │消防隊籌│
│ │ │ │備處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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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層次│科員 │警佐一階或警正四階至三階 │ │
│ │分隊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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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課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 │
│ │組員 │至第七職等、警佐一階或警正│ │
│ │ │四階至三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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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士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 │
│ │ │至第七職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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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層次│小隊長 │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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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佐 │薦任第六職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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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隊員 │警正四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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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層次│技佐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技佐編制│
│ │ │ │員額數二│
│ │ │ │分之一得│
│ │ │ │列薦任六│
│ │ │ │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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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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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隊員 │警佐三階至一階 │隊員編制│
│ │ │ │員額數二│
│ │ │ │分之一得│
│ │ │ │列警正四│
│ │ │ │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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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層次│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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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
│一、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各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
│ 陞遷時,應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但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
│ 時,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 │
│二、另依同法第十條之規定,機關首長、副首長、幕僚長等、內部一│
│ 級單位主管以上職務,得免經甄審。是以,陞 (調) 本署一級各│
│ 單位主管以上職務或所屬機關內部一級單位主管以上職務人員,│
│ 依規定得免經甄審由署長或上級機關首長核定逕行陞遷。 │
│三、本表所列職員之陞遷,得就本署或所屬各機關之相關職務,分別│
│ 辦理陞遷考核。 │
│四、人事、會計、政風系統人員得簽報署長同意併各相當職務辦理陞│
│ 遷考核。 │
│五、其他未列入本表之職務,依其所列職等,比照相當層次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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