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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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要點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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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要點用語定義如下:
 (一) 液化石油氣容器:係指液化石油氣容器之瓶身 (含護圈及鋼裙) 。
 (二) 型式認可:係指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型式,其形狀、構造、材質及性
      能,應符合內政部 (以下簡稱本部) 所訂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基準
      。
 (三) 個別認可:係指已取得型式認可之液化石油氣容器,於國內製造出
      廠前或國外進口銷售前,經確認其產品之形狀、構造、材質及性能
      與型式認可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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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申請型式認可應填具型式認可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或本部
    指定之專業機構申請:
 (一) 工廠 (進口品免備) 、公司、行號之登記證明文件及最近一次完稅
      證明等影本。
 (二) 工廠試驗設備 (耐壓試驗設備、氣密試驗設備、水容積測試設備)
      、器具 (容器口基塞規、游標卡尺、磅秤、砝碼及其他相關試驗器
      具) 及試驗場所概要說明書。
 (三) 主要生產設備說明書。 (裁剪設備、焊接設備、製作上、下端板設
      備、滾圓設備、滾邊設備、重量檢查設備、熱處理設備、塗裝烤漆
      設備、製卡設備及其他相關生產設備) 。
 (四) 品質管理說明書 (內容包括產品之設計管理、品質管理系統,零組
      件及庫存品之管理,製造、組裝作業流程,試驗設備之維護管理等
      有關文件) 。
 (五) 產品之設計圖,圖面應明確標示各部構造及零組件之名稱、尺度與
      材質,並附實體正面、側面、背面圖片 (含照片) 及有關說明資料
       (包括產品型錄、使用手冊等) 。
 (六) 經本部指定之專業機構出具之試驗報告 (須為申請日前之二年內作
      成者) 及廠內試驗紀錄表,載明引用規定,試驗結果及規定之對照
      表。
 (七) 維修保養手冊及相關試驗設備、器具之校正資料 (試驗設備用壓力
      表或連成表應一年校正乙次;試驗器具應三年校正乙次) 。
 (八) 製造容器技術訓練程序及教材。
 (九) 容器製造人員學經歷、專長清冊及訓練證明文件。
 (十) 文件為外文資料者,應附中文譯本或適當之摘譯本。
    前項申請資料應依序編號、編列頁碼裝訂成冊,並備妥必要之份數。
    第一項申請資料本部得派員或委由當地消防機關實地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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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液化石油氣容器委託他人製造生產者,申請型式認可,除依第三點規
    定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檢附勞務委託契約證明文件,契約內容應載明產品於製造、加工、
      組裝及試驗時,契約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與其他必要事項。
 (二) 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所列文件,應有契約雙方負
      責人及工廠、公司或行號之簽章。
 (三) 申請書應加註產品型號及相關事項。
 (四) 使用受託者之試驗設備者,其試驗紀錄表上,須有受託者操作人員
      及委託者會同人員之簽章。
    前項產品有型式變更者,應由契約雙方共同提出申請。但經雙方協議
    ,得由其中一方申請型式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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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液化石油氣容器自國外進口者申請型式認可,除依第三點規定外,並
    應檢附授權代理證明文件;其試驗報告為國外測試機構所開具者,並
    應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
    前項進口品於申請個別認可時,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並應檢附國外
    原廠之出廠證明及進口報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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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部指定之專業機構辦理型式認可試驗時,應就試驗項目具體載明試
    驗結果,其有建議事項者,應詳述理由。本部並得就液化石油氣容器
    認可基準所定必要項目,派員會同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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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型式認可之審查結果,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由本部以書面通知申請
    人。合格者,發給型式認可書,並載明認可之內容、適用範圍及有效
    期限。不合格者,應詳列原因,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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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型式認可之有效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得申請延期,每次
    延期期間為三年。
    型式認可申請延期,應由申請人備齊原型式認可證明文件影本及第三
    點規定之文件向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專業機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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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經型式認可者,有下列變更情形之一,應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向本部指定之專業機構申請變更:
 (一) 申請人地址變更者。
 (二) 負責人變更者。
 (三) 公司商號名稱變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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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經型式認可者,應自取得型式認可書之日起二年內申請個別認可,經
    個別認可合格並取得液化石油氣容器瓶身證明書者,始得申購合格標
    示。
    前項合格標示之材質及規格規範於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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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申請個別認可,應填具申請書,向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專業機構申請
      ,本部並得就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基準所定必要項目,派員會同試
      驗。
      申請個別認可之型式達二種以上者,應分別填具申請書。但經本部
      同意者,不在此限。
      申請個別認可者,因故需變更試驗日期、數量或型式時,應填具變
      更申請書,於受檢日五日前,向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專業機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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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專業機構受理個別認可之申請後,應按月排定個
      別認可計畫,並於受檢日十日前通知申請人。
      前項專業機構所排定之個別認可計畫,應報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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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型式認可試驗或個別認可試驗,發現有缺點時,申請人得於接到試
      驗結果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內,檢附第三點規定之產品設計圖及主要
      零組件明細表、實體正面、側面、背面圖 (含照片) 及有關說明資
      料、改善說明書及廠內試驗紀錄表,向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專業機構
      申請補正試驗。
      前項個別認可申請補正試驗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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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經個別認可合格之液化石油氣容器應於容器瓶身護圈內側附加合格
      標示。並依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基準規定方式,將液化石油氣容器
      瓶身證明書之相關內容刻印於容器瓶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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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個別認可不合格之液化石油氣容器通知申請人領回或逕行壓毀。
      經個別認可不合格通知領回之液化石油氣容器,申請人應確實填寫
      壓毀紀錄表,並於通知領回後一週內,完成壓毀工作;執行壓毀三
      日前,並應報請當地消防機關派員監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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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取得型式認可廠商之製造設施均應由專職人員擔任製造作業,確實
      紀錄液化石油氣容器製造相關資料,並至少保存五年。
      前項人員應每半年定期訓練四小時以上,其課程內容至少應包括液
      化石油氣容器製造設備之操作 (三小時) 及液化石油氣容器製作相
      關規範 (一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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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取得個別認可之廠商應詳實紀錄液化石油氣容器銷售對象及數量,
      於次月五日前報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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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個別認可試驗完成後,試驗人員與申請者,應就試驗紀錄表及認可
      標示領用表上之記載事項,確認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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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液化石油氣容器因性質特殊,經本部認定無法實施型式認可及個別
      認可者,得不適用本要點全部或一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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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專業機構辦理認可作業得向申請人收取費用,並訂定認可作業規定
      及本要點各項表格。
      前項收費項目、費率、作業規定及表格,應經本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