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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
為協助集合住宅落實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保養及檢修申報,並明定消
防機關對集合住宅檢修申報之作業流程及其相關處理方式,爰訂定本
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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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檢修申報管理權人之認定:
(一)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
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
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據此集合住宅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
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之管理權人,係屬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
用部分之使用人。
(二)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
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
據此集合住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之管
理權人,係屬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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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檢修申報作業方式:
集合住宅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其系統性設備之設置含括專有部分、
約定專用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其檢修申報方式以輔導其
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採以整棟共同申報為原則,如採個別申
報方式者,建築物共用部分應一併申報。
(一) 整棟建築物共同申報
1 申報人 (管理權人) :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2 申報檢附資料:參考內政部消防署 (以下簡稱本署) 九十二年五
月十六日消防預字第 09205001881 號函頒「消防安全設備檢修
申報書製作暨消防安全設備檢查表填寫說明及範例」檢附相關書
表,惟其檢修結果報告書應包含整棟大樓共有、共用部分及區分
所有部分之檢修結果。
(二) 區分所有權人個別申報
1 申報人 (管理權人) :區分所有權人 (各住戶) 。
2 申報檢附資料:參考前揭填寫說明及範例,檢附相關書表,惟其
檢修結果報告書應包含整棟大樓共有、共用部分及個別區分所有
(個別住戶) 部分之檢修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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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對集合住宅辦理檢修申報之主動協助作為:
(一) 已成立管理委員會之集合住宅
1 主動與管理委員會保持連繫,並加強宣導執行檢修申報制度相關
規定作法,同時予以必要之協助,以使管理委員會能依規定主動
辦理整棟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2 對於集合住宅部分區分所有權人 (住戶) 未配合大樓實施檢修申
報,並經管理委員會與其協調仍不履行時,除得依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藉由公權力介
入,施予必要之處置外,如有違反檢修申報規定,亦得依消防法
第三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罰,或依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之。
(二) 未成立管理委員會之集合住宅
1 對於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之集合住宅,協
調促請地方建築主管機關對未成立管理委員會之集合住宅訂定分
期、分區、分類計畫,並輔導其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
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以利推動檢修申報制度。
2 轄區分隊對各住戶加強宣導檢修申報制度,必要時得利用轄內有
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村 (里) 民大會等相關途徑宣導,指導協
助其得共同委託消防設備師 (士) 或檢修專業機構辦理檢修,並
向消防機關辦理申報。
3 未成立管理委員會之集合住宅,如未依規定辦理檢修、申報時,
仍須針對各區分所有權人 (住戶) 分別依法裁處,並提報縣、市
政府公共安全會報 (治安會報) ,請直轄市、縣 (市) 政府首長
能重視此一問題,積極輔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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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檢修申報複查作業規定:
(一) 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對應辦理檢修申報之集合住宅應建立列
管資料清冊,並應併其他列管場所訂定年度複查計畫,每年排定預
定執行複查場所家數及地點,每月依預定時程表複查,對於未依規
定辦理檢修、申報及申報消防安全設備不符合規定場所應優先排定
複查。
(二) 複查時如發現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辦理檢修或申報者,應依消防法第
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開具限期改善通知單,並予追蹤管制。
(三) 複查結果如發現消防安全設備有不符合規定之情事者,應依消防法
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開具限期改善通知單,並予追蹤管制。
(四) 複查結果如發現消防設備師 (士) 有不實檢修之情事者,應依消防
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逕行舉發;另發現未由具消防設備師 (士
) 資格人員執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情事者,應依消防法第三十八條
第一項規定逕行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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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違反消防法之處分則依據「各級消防主管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違法
案件處理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