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本部災害處理支援項目,依任務性質區分如下:
(一) 治安 (警政署) ︰
1 調派警力執行災區警戒工作。
2 調派警力執行災區交通管制、治安維護等工作。
3 調派警力協助屍體處理有關工作。
4 支援執行爆裂物拆除工作。
5 調派外事人員執行外籍人士之協調工作。
6 協調民防團隊協助救災工作。
(二) 搶救 (消防署) ︰
1 協調其他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醫療機構、相關災害防救
團體、組織等,前往支援人命救助、緊急救護等工作。
2 配合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調度人力、直昇機、船艇等支援救
災工作。
(三) 救濟 (社會司) ︰
1 協助調度及管理救災物資等工作。
2 協助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人員傷亡、失蹤或房屋毀損等相
關災害救助工作。
3 鼓勵民間團體、組織協助辦理災害救濟等相關工作。
(四) 安置 (社會司、民政司、營建署) ︰
1 協助災民臨時收容等相關事項。
2 協助帳篷、臨時住宅之搭設及土地取得等相關安置工作。
3 租用 (賃) 土地或建築物,提供臨時安置使用。
4 協調支援罹難者殯葬事宜。
(五) 工程 (營建署) ︰
1 調度重機械工程隊支援災害搶救工作。
2 提供工程技術協助辦理下水道設施災害之搶險、搶修事宜。
3 協助取得土地搭設帳篷及臨時建築物之使用權、執照及許可等事
宜。
4 徵調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協助穩固受損建築物或拆除、移
除危險建築物或障礙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