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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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目的:為能有效更新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處理場所救災資訊庫資料
    ,以利救災工作之進行,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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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對象:本署委託工研院環安中心辦理「建構台閩地區危險物品製造儲
    存處理場所救災資訊庫五年中程計畫」已完成建置之場所及符合「公
    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新設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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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作業方式:
一  地方消防機關對所轄已完成救災資訊庫建置之場所及符合管理辦法第
    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新設場所應指導其負責人或保安監督人上網更
    新資料(包括:基本資料、外觀圖、地理位置圖、內部配置圖、救災
    器材設備、公共危險物品名稱分類數量、防護計畫書及防災計畫書等
    )。
二  地方消防機關應分別於每年四月及十月通知負責人或保安監督人進行
    資料更新作業,並限期於一個月內完成。
三  符合前項場所之負責人或保安監督人於完成資料更新作業後,應將有
    關書面資料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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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注意事項:
一  地方消防機關應建立所轄「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處理場所救災資訊
    庫」網站,並負責維護更新。
二  地方消防機關應每年定期舉辦「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處理場所救災
    資訊庫」操作使用講習訓練,其訓練對象以消防人員及保安監督人(
    或負責人)為主。
三  與本案有關之法令,有修訂時,均應依新修正之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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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督導考核:
一  地方消防機關應加強督考,評定轄內單位及個人辦理績效,依規定從
    優(重)予以獎(懲)。
二  本署將不定期對地方消防機關之執行情形辦理督導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