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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要點依據災害防救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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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任務: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之任務如下:
(一) 加強災害防救相關機關之縱向指揮、督導及橫向協調、聯繫事宜,
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二) 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並通報相關單位應變處理。
(三) 災情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四) 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調度、支援事項。
(五) 其他有關防救災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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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成立時機:
(一) 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
即以書面報告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 (以下簡稱會報召集人) 有
關災害規模與災情,並提出成立本中心及指定指揮官之具體建議,
經會報召集人決定後,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即通知相關機關
進駐作業。但災害情況緊急時,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得
以口頭報告會報召集人,並於三日內補提書面報告。
(二) 本中心置指揮官一人,由會報召集人指定之,綜理本中心災害應變
事宜;副指揮官一人至三人,由會報召集人或本中心指揮官指定之
,襄助指揮官處理本中心災害應變事宜。
(三)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通知相關機關進駐後,進駐機關應依本
要點所定開設時機,於一小時內完成進駐,展開各項緊急應變措施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並應掌握進駐機關人員之出席情形,
向指揮官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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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開設及組成:
本中心依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各類災害種類及第三條第六款所定依
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災害,視災害狀況或應直轄市
、縣 (市) 災害應變中心之請求,分級開設。有關開設時機、進駐機
關及人員規定如下:
(一) 風災
1.二級開設:
(1) 開設時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 (以下簡稱氣象局) 發布海上陸
上颱風警報後,經內政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 進駐機關及人員:由內政部通知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行
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機關首長指派科 (組、
室) 主管以上人員進駐,進行防颱準備及宣導事宜,並得視颱
風強度及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
位派員進駐。
2.一級開設:
(1) 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預測颱風暴風圈
將於六小時後或即將接觸陸地者。
(2) 進駐機關及人員:由內政部通知國防部、教育部、法務部、經
濟部、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研
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司、處長、
技監、參事以上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
視颱風強度及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
或單位派員進駐。
(二) 震災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內政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 氣象局發布之地震強度達六級以上者。
(2) 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救助。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內政部通知外交部、國防部、教育部、法務
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
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等
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司、處長、技監、參事以上層級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三) 重大火災、爆炸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內政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 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有持續擴大燃燒
,無法有效控制,亟待救助。
(2) 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 (政府辦公廳舍或首長公
館等) 或重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亟待救助。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內政部通知國防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
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等機關首長親自或
指派司、處長、技監、參事以上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
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
或單位派員進駐。
3.勞工工作場所發生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時,由內政部通知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進駐;經濟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或其他相關機關所
轄工作場所發生重大火災或爆炸災害時,由其通知前目有關機關
執行相關災害應變措施。
(四) 水災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該局所屬氣象站單日累積雨量
達三百五十公厘以上或氣象局解除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仍持續
發布豪雨特報,經經濟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經濟部通知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交通
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司、處長、技監、參事以上層
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
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五) 旱災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旱象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
經經濟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 自來水系統給水缺水率高於百分之三十者。
(2) 水庫、水庫與埤池聯合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3) 埤池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4) 河川或地下水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四十以上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經濟部通知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交通
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機關首
長親自或指派司、處長、技監、參事以上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
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
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六) 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
1.開設時機:
(1) 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估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經濟部研判
有開設必要者:
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有持續擴大蔓延,無
法有效控制者。
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無法有效控制者。
(2) 輸電線路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十所以上一次變
電所全部停電,預估在四十八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
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經經濟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經濟部通知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行政
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勞工委員
會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司、處長、技監、參事以上層級人員進
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
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七) 寒害
1.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臺灣地區平地氣溫將降至攝氏六度以下,
連續二十四小時之低溫特報,有重大農業損失等災情發生之虞者
。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通知內政部、國防部、行
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等機關首長親自
或指派司、處長、技監、參事以上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
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
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八) 土石流災害
1.開設時機:土石流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
重,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通知內政部、國防部、經
濟部、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原住民族
委員會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司、處長、技監、參事以上層級人
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
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九) 空難
1.開設時機:航空器運作中發生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
蹤,且災情嚴重,經交通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交通部通知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法務
部、經濟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司、處長、技監、參
事以上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
,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 海難
1.開設時機:我國臺北飛航情報區內發生海難事故,船舶損害嚴重
,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經交通部研判有
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交通部通知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經濟
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
海岸巡防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司、處長
、技監、參事以上層級人員進駐,執行相關緊急應變事宜,並得
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
駐。
(十一) 陸上交通事故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交通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有擴大之虞,亟
待救助者。
重要交通設施嚴重損壞,造成交通阻斷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交通部通知內政部、國防部、行政院新聞
局、行政院衛生署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司、處長、技監、參
事以上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
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3.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或其他相關機關所轄交通設施發生
重大事故時,由各該機關通知前目規定之有關機關執行相關災
害應變措施。
(十二)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判有開
設必要者:
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救助。
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通知內政部、國防部、
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司、處長、
技監、參事以上層級人員進駐,執行相關緊急應變事宜,並得
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
進駐。
(十三) 礦災
1.開設時機:估計有十五人以上死傷、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
救助,經經濟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經濟部通知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行
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相關機關首
長親自或指派司、處長、技監、參事以上層級人員進駐,執行
相關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四) 森林火災
1.開設時機:森林火災被害面積達五十公頃以上時,且經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及人員: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通知內政部、國防部、
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司、處長、技監
、參事以上層級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
害影響程度及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
或單位派員進駐。
五、任務分工:
本中心進駐機關之任務如下:
(一) 內政部
1.辦理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成立本中心之幕僚作業事
項。
2.督導警察、民政、消防等單位執行災情查報事項。
3.督導消防等單位執行災害搶救事項。
4.督導災區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及處理等事項。
5.督導消防、警察單位等執行森林火災原因鑑定及火首偵緝等事項
。
6.督導國家公園範圍林地內災情蒐集及通報等事項。
7.督導國家公園範圍林地內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等事項。
8.督導地方政府執行罹難者屍體處理等事項。
9.督導災區災民生活必需品之儲備、運用、供給等事項。
10.督導災區災民之安置、救助等事項。
11.督導災區之治安維護、交通疏導、犯罪偵防、協助罹難者屍體相
驗等事項。
(二) 外交部
1.災害有外籍人士傷亡或失蹤之協助處理事項。
2.災情狀況嚴重,需國際救援之協調聯繫事項。
3.其他有關涉外之協調聯繫事項。
(三) 國防部
1.督導國軍支援重大災害搶救等事項。
2.提供國軍戰情系統蒐集之災情資料事項。
3.督導軍事單位災情蒐集及通報事項。
4.督導憲兵單位協助執行災區治安維護事項。
(四) 財政部
1.有關救災款項撥付事項。
2.有關災害內地稅減免事項。
3.有關災害關稅減免事項。
4.督導國有財產局轄管林地內災情蒐集及通報等事項。
5.督導國有財產局轄管林地內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等事項。
6.有關國有財產局轄管林地內防救災協調事項。
7.有關協助、督導承辦金融機構配合辦理災區金融優惠融通事項。
8.有關災害保險理賠協助事項。
9.有關災區國有土地之租金減免及其他協助事項。
10.有關災害證券市場管理事項。
(五) 教育部
1.督導各級學校、社教館 (所) 防救災措施、災情蒐集及通報事項
。
2.督導大學實驗林管理處轄管林地內災情蒐集及通報等事項。
3.督導大學實驗林管理處轄管林地內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等事項。
4.督導有關大學實驗林管理處轄管林地內防救災協調事項。
5.督導各級學校開設收容所及其他相關防救災事項。
(六) 法務部
1.督導各地方法院檢察官儘速辦理罹難者屍體相驗工作事項。
2.督導各矯正機關之安全維護事項。
(七) 經濟部
1.辦理水災、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成
立本中心之幕僚作業事項。
2.河川、水庫之水位、水庫洩洪及洪水預警之提供事項。
3.綜合性治水措施之執行事項。
4.經濟部所轄工業區、港有關防救災措施之督導事項。
5.督導公民營事業有關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等防救災措
施、搶修、維護及災情查報、彙整事項。
6.督導公民營事業有關公用氣體、油料及電力供應之協調事項。
7.發布旱災預警警報、統籌協調用 (配) 水緊急應變措施之實施事
項。
8.督導公民營礦場有關礦災防救及災情查報、彙整事項。
(八) 交通部
1.辦理空難、海難及陸上交通事故成立本中心之幕僚作業事項。
2.鐵路、公路、橋樑及相關交通設施防救災措施之災情之查報、彙
整及緊急搶修之聯繫事項。
3.電信、通訊系統防救災措施之督導、災情查報、彙整及緊急搶修
聯繫事項。
4.交通運輸工具之徵用事項。
5.鐵路、公路、航空、海運等交通狀況之查報、彙整事項。
6.氣象、地震、海嘯等災害防範有關資料提供事項。
7.其他有關交通應變措施事項。
(九) 行政院主計處:協調救災款項之調度,並請各級主計單位確實依「
重大天然災害搶救復建經費簡化會計手續處理要點」,配合協助各
機關辦理災害搶救、善後復原等經費核支事項。
(十) 行政院新聞局
1.協調各機關處理災害預警、準備、應變、復原重建等新聞發布及
政策宣導事項。
2.協調傳播媒體協助蒐集、報導災情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事項。
3.其他有關新聞事項。
(十一) 行政院衛生署
1.督導災區防疫及居民保健事項。
2.督導災區緊急醫療及後續醫療照護事項。
3.督導災區藥品、醫療器材調度事項。
4.督導災後食品衛生、飲用水安全及環境衛生處理事項。
(十二)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辦理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成立本中心之幕僚作業事項。
2.督導災區環境清理事項。
3.督導災區環境消毒及飲用水水質管制抽驗事項。
4.督導災後嚴重污染區之隔離、處理及追蹤管制事項。
5.協助調度流動廁所事項。
6.其他有關環境保護應變措施事項。
(十三)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1.海上船舶碰撞及其他糾紛之蒐證、處理事項。
2.海難之船舶、人員及海上失事之航空器、人員之搜索、救助及
緊急救護事項。
3.海洋災害之救護事項。
(十四)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1.督導所轄農場災民生活必需品之儲備、運用、供給等事項。
2.督導所轄農場災民生活之安置、救助等事項。
3.督導所轄森林保育處、農場轄管林地內災情蒐集及通報等事項
。
4.督導所轄森林保育處、農場轄管林地內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等
事項。
5.其他有關所轄森林保育處、農場轄管林地內防救災協調事項。
(十五)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1.淹水、土石流危險溪流潛勢資料之提供及分析事項。
2.各項科學研究成果應用於災害應變事項。
3.督導所轄科學園區執行防救災事項。
(十六)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督考本中心各機關處理災害防救事
項。
(十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辦理寒害、森林火災成立本中心之幕僚作業事項。
2.督導農、林、漁、牧及農田水利等單位辦理災害防救事項。
3.調查農、林、漁、牧及農田水利等災害損失及善後處理事項。
4.督導林務局、地方政府等機關辦理森林火災防救事項。
5.調查森林火災損失及善後處理事項。
6.協調救災糧食之供應調節事項。
7.土石流、森林火災之災害訊息傳遞、處理事項。
8.督導所轄森林遊樂區管理或經營單位辦理災害防救事項。
9.其他有關農業災害處理事項。
(十八)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督導勞工工作場所災害應變處理事項。
2.協調各類技術人員協助救災事項。
3.督導勞工傷亡災害之檢查及善後處理事項。
(十九)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督導公共工程主管、主辦機關辦理災情蒐集、查報、致災原因
與受損情況及範圍等調查事項。
2.協調公共工程中央主管機關進行搶救、搶修及搶險等事項。
(二十)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1.督導原住民族地區災民生活必需品之儲備、運用、供給等事項
。
2.督導原住民族地區災民生活之安置、救助等事項。
3.督導原住民族地區災情蒐集及通報等事項。
4.督導原住民族地區重大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等事項。
5.其他有關原住民族地區防救災協調事項。
本中心之組織架構如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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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作業程序:
(一) 本中心原則設於內政部消防署,供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相
關機關執行有關緊急應變措施及行政支援事項,有關資訊、通訊等
設施由內政部消防署協助操作及維護。但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
關得視處理緊急應變措施之需要,另擇本中心之成立地點,經報請
會報召集人同意後,通知相關機關進駐,並負責相關幕僚作業,執
行災害應變措施。
(二) 本中心成立,由指揮官親自或指定人員發布成立訊息及有關災情。
(三) 本中心成立或撤除,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報告會報召
集人決定後,即通知各進駐機關派員進駐或撤離。
(四) 機關派員進駐本中心後,指揮官或副指揮官應即召開災害防救準備
會議,瞭解相關單位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有關災情,並指示相關應
變措施。
(五) 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機關進駐人員應掌握各該機關緊急應變
處置情形及相關災情,隨時向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報告處置狀況。
(六) 機關進駐本中心之人員,應接受本中心指揮官之指揮、協調及整合
。
(七) 本中心撤除後,各進駐機關應詳實記錄本中心成立期間相關處置措
施,送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彙整、陳報;各項災後復原重建
措施由各相關機關依權責繼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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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本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災害防救業務
計畫指定之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應設緊急應變小組並建立緊急應變
機制:
(一) 緊急應變小組由機關首長、單位主管或公共事業負責人擔任召集人
,召集所屬單位、人員及附屬機關予以編組,並指派簡任或同職等
職務人員為該小組業務主管,擔任各該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災害
防救業務聯繫協調窗口。
(二) 緊急應變小組應有固定作業場所,設置傳真、聯絡電話及相關必要
設備,指定二十四小時聯繫待命人員,受理電話及傳真通報,對於
突發狀況,立即反映與處理。
(三) 緊急應變小組應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即行運作,主動互相聯
繫協調通報,並執行災情蒐集、查證、彙整、通報、災害搶救及救
災資源調度等緊急措施。
(四) 緊急應變小組應於本中心成立後配合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持續運作
至災害狀況解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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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多種重大災害發生之處理模式:
(一) 多種重大災害同時發生時,相關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
,應即分別報請會報召集人,決定分別成立本中心並分別指定指揮
官;或指定由其一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成立本中心並指定
指揮官,統籌各項災害之指揮、督導與協調。
(二) 風災、水災及土石流災害等互有因果關係之災害伴隨發生時,會報
召集人原則指定內政部部長為指揮官。
(三) 本中心成立後,續有其他重大災害發生時,各該災害之中央災害防
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仍應即報請會報召集人,決定併同本中心運
作,或另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及指定其指揮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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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縮小編組及撤除時機:
(一) 縮小編組時機:
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無緊急應變任務需求時
,經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或進駐機關提報,指揮官得決定縮
小編組規模,對已無執行緊急應變任務需要之進駐人員,予以歸建
;由其他進駐人員持續辦理必要之應變任務。
(二) 撤除時機:
災害緊急處變處置已完成,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機關或單位自
行辦理,無緊急應變任務需求時,經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提
報,指揮官得以口頭或書面報告會報召集人撤除本中心。
十、進駐機關應指派專責通報人員建立緊急聯絡名冊 (格式如附件) ,陳
報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彙整,函送有關機關;緊急聯絡名冊如有異
動,應隨時陳報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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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進駐機關相關人員執行本中心各項任務成效卓著者,由進駐機關
依規定敘獎;其執行不力且情節重大者,則依規定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