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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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 公務人員保障法。
 (二) 行政院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院授人給字第○九一○○四七六○九號
      函。
 (三) 消防勤務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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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超勤基準:
 (一) 每日勤務超過八小時 (外宿日超過六小時) 或每週超過四十小時 (
      週休二日) 之時數。
 (二) 經核定國定紀念日、民俗節日或其他放假日、停止辦公日服勤或因
      勤務需要,經核定停止輪休外宿,不能補休假、獎勵或給與其他補
      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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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給對象:
 (一) 按勤務分配表執行勤務及實際執行外勤勤務之消防人員。
 (二) 實際執行勤務之各級主官 (管) 、副主官 (管) 。
 (三) 經各級主官 (管) 核定,依督導勤務分配表督 (帶) 勤或奉命支援
      外勤勤務之消防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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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超勤時數核計原則:
 (一) 依勤務分配表服行防災宣導、備勤救災救護、消防安全檢查、水源
      調查、搶救演練、值班、裝備器材保養、待命服勤救災救護、教育
      訓練及其他臨時派遣等勤務,超過八小時 (外宿日超過六小時) 之
      勤務。
 (二) 非依勤務分配表執行勤務之各單位消防人員,以在辦公時間外,實
      際出勤執行、督導外勤勤務為準。
 (三) 實際執行勤務之正副主官 (管) ,以在辦公時間外,備勤救災救護
      或督導勤務或帶班執行勤務之時數。
 (四) 因特殊狀況經核定停止輪休、外宿或國定紀念、民俗節日、其他放
      假日、停止辦公日執勤或執勤中或因特殊狀況奉命處理救災、救護
      或其他臨時派遣之勤務者,按實際超勤時數核支。
 (五) 超勤時數以小時計,未滿一小時者不予計算;不同時段未滿一小時
      或超過一小時之餘數,均不得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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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超勤加班時數與加班費支給標準:
 (一) 超勤時數,依勤務輪值表排定計算,惟每人每日平均報支加班以不
      超過八小時為限,每月以不超過一百小時為限,消防機關應視預算
      編列情形核發超勤加班費,惟最高金額亦以行政院核定標準發給。
 (二) 每小時支給數額,按行政院核定加班費支給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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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執勤時間:
    每日勤務時間為二十四小時。零時至六時為深夜勤,十八時至二十四
    時為夜勤,餘為日勤。勤務交接時間,由消防機關視勤務及人力情形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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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作業規定:
 (一) 超勤加班費之核支,應依據勤務分配表、消防人員出入登記簿、工
      作紀錄簿或其他足資證明之出勤資料核計超勤時數,並依各單位核
      發程序核支,其分工如下:
      1.災害搶救單位 (或督察單位) :審查勤務項目及勤務編配。
      2.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審查勤務執行有無落實及確實。
      3.人事單位:審查有無依本要點及各單位自訂之實施計畫規定實施
        與審核級俸。
      4.會計單位:印領清冊之審核及經費之控制。
      5.各級主官 (管) 負責查 (審) 核之全責。
 (二) 超勤加班非固定津貼,須從嚴審核、核實發給,如有冒領或審查不
      實者應依法處理,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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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超勤補休與獎勵:
    消防人員超時服勤,各消防機關得視人力及勤業務需要情形予以補休
    或行政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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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超勤加班費所需經費由各級消防機關循預算程序,按年度編列預算支
    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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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級消防機關應依本要點規定另定執行計畫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