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鑑委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消防機關首長 兼任,其餘委員得聘請火災預防、災害搶救、火災調查、建築管理、 刑事警察等業務單位主管為機關代表及具消防、刑事、鑑識、電力、 建築、物理、化學、機械、工業安全、土木或結構等專長之專家學者 擔任;其中專家學者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委員聘期均為二 年,期滿得續聘。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為調查鑑定火災案件之需要,必要時得專案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 委員之聘任應報內政部備查。
六、火災發生後,消防機關於調查鑑定遇有原因不明或顯有調查鑑定之困 難者,應召開鑑委會協助鑑定原因。鑑委會召會議開應副知內政部, 內政部得視情形派員列席。 轄區內重大火災案件發生時或發生後,鑑委會得派員會同消防機關至 現場瞭解狀況,作成勘查紀錄,存供鑑委會日後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