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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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消防署暨所屬機關職務陞遷序列表                        │
├────┬────────┬─────────────┬──┤
│陞遷層次│職        稱    │官      等      職      等│備註│
├────┼────┬───┼─────────────┼──┤
│第一層次│秘書    │(一)│                          │    │
│        ├────┼───┤                          │    │
│        │視察    │(一)│簡任第十職等或警監四階    │    │
│        ├────┼───┤                          │    │
│        │技正    │(一)│                          │    │
│        ├────┼───┼─────────────┼──┤
│        │副隊長  │(一)│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副隊│
│        ├────┼───┤或警正一階至警監四階      │長(│
│        │專門委員│      │                          │一)│
│        │        │      │                          │係特│
│        │        │      │                          │種搜│
│        │        │      │                          │救隊│
│        │        │      │                          │職務│
├────┼────┼───┼─────────────┼──┤
│第二層次│科長    │      │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一階    │    │
│        ├────┼───┤                          │    │
│        │隊長    │      │                          │    │
├────┼────┼───┼─────────────┼──┤
│第三層次│副隊長  │(二)│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副隊│
│        │        │      │正二階至一階              │長(│
│        │        │      │                          │二)│
│        │        │      │                          │係各│
│        │        │      │                          │港務│
│        │        │      │                          │消防│
│        │        │      │                          │隊職│
│        │        │      │                          │務  │
│        ├────┼───┼─────────────┼──┤
│        │秘書    │(二)│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    │
│        ├────┼───┤正二階至一階              │    │
│        │視察    │(二)│                          │    │
│        ├────┼───┼─────────────┤    │
│        │技正    │(二)│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
├────┼────┼───┼─────────────┼──┤
│第四層次│課長    │      │薦任第八職等或警正二階    │    │
│        ├────┼───┤                          │    │
│        │主任    │      │                          │    │
│        ├────┼───┼─────────────┤    │
│        │專員    │      │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或警│    │
│        │        │      │正三階至二階              │    │
├────┼────┼───┼─────────────┼──┤
│第五層次│科員    │      │警佐一階或警正四階至三階  │    │
│        ├────┼───┤                          │    │
│        │分隊長  │      │                          │    │
│        ├────┼───┼─────────────┼──┤
│        │課員    │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    │
│        │        │      │至第七職等                │    │
│        │        │      │警佐一階或警正四階至三階  │    │
│        ├────┼───┼─────────────┼──┤
│        │技士    │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    │
│        │        │      │至第七職等                │    │
├────┼────┼───┼─────────────┼──┤
│第六層次│小隊長  │      │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        │    │
│        ├────┼───┼─────────────┼──┤
│        │技佐    │      │薦任第六職等              │    │
│        ├────┼───┼─────────────┼──┤
│        │隊員    │      │警正四階                  │    │
├────┼────┼───┼─────────────┼──┤
│第七層次│技佐    │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技佐│
│        │        │      │                          │編制│
│        │        │      │                          │員額│
│        │        │      │                          │數二│
│        │        │      │                          │分之│
│        │        │      │                          │一得│
│        │        │      │                          │列薦│
│        │        │      │                          │任六│
│        │        │      │                          │職等│
│        ├────┼───┼─────────────┼──┤
│        │辦事員  │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    │
│        ├────┼───┼─────────────┼──┤
│        │隊員    │      │警佐三階至一階            │隊員│
│        │        │      │                          │編制│
│        │        │      │                          │員額│
│        │        │      │                          │數二│
│        │        │      │                          │分之│
│        │        │      │                          │一得│
│        │        │      │                          │列警│
│        │        │      │                          │正四│
│        │        │      │                          │階  │
├────┼────┼───┼─────────────┼──┤
│第八層次│書記    │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
├────┴────┴───┴─────────────┴──┤
│附註:                                                      │
│一、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各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
│    陞遷時,應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但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
│    時,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                            │
│二、另依同法第十條之規定,機關首長、副首長、幕僚長等、內部一│
│    級單位主管以上職務,得免經甄審。是以,陞(調)本署一級各│
│    單位主管以上職務或所屬機關內部一級單位主管以上職務人員,│
│    依規定得免經甄審由署長或上級機關首長核定逕行陞遷。      │
│三、本表所列職員之陞遷,得就本署或所屬各機關之相關職務,分別│
│    辦理陞遷考核。                                          │
│四、人事、會計、政風系統人員得簽報署長同意併各相當職務辦理陞│
│    遷考核。                                                │
│五、其他未列入本表之職務,依其所列職等,比照相當層次辦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