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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第十九次委員會議決議辨理。
二、填報報表之種類:
(一)即時報與非即時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構)依本通報作業規定應填報之報表,如附件 3 「重大災害通報
相關單位與報表一覽表」,至各式報表之格式及其統計項目定義,
如附件 4 及附件 5。
(二)季報與年報:災害規模達到「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所訂「各災
害規模及通報層級」丙級災害規模以上者,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應彙整上開災害災情,定期製作災害災情季報與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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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作業規定所稱之重大災害,係指依災害防救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列各種災害種類與第 3 條第 6 款所定之其他災害,災害狀
況已達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分級開設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規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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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大災害通報之業務主管機關:
(一)震災、風災、重大火災、爆炸:內政部。
(二)水災、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經濟部
。
(三)寒害、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四)空難、海難及陸上交通事故:交通部。
(五)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六)生物病原災害:行政院衛生署。
(七)輻射災害: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八)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中央災害防救
業務主管機關。
五、即時報報表分為災情明細表、速報表、彙總表及災害應變處置報告四
種,有關通報作業程序如下:
(一)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各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進駐機關(單位)
應彙整所屬機關(構)所填報災情明細表,填具速報表,並依附表
1-1a 彙總表與附件 6 災害應變處置報告,就有關業管權責項目
填報(通報流程如附件 1),通報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彙總。
(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
進駐機關(單位),應迅速查明災情,填報速報表(附表 2-1a 、
2-2a、2-3a、2-4a、2-5a、2-6a),通報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相關
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彙總(附表 2-1、2-2、2-3、2-4、2-5、
2-6 )。
(三)有關上開填報表式與災害應變處置報告內容,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應每 3 小時彙整
更新,必要時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得隨時請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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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非即時報報表分為災情救助明細表、災情救助統計表、彙總表三種,
有關通報作業程序如下:
(一)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結束後 2 個月內,各中央業務主管機關所
屬機關(單位)應填報災情救助明細表,通報至中央業務主管機關
完成填報災情救助統計表。
(二)縣市政府應變中心開設結束後 2 個月內,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應填報災情救助明細表,通報至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完成
填報災情救助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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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應彙整所屬災害災情,製作災
害災情季報與年報後,層報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各統計報表之報
送期限,季報表於每季終了 40 日內報送,年度表於年度終了 80 日
內報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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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為順利推行本作業規定,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及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本規定及災害災情表式,據以訂定重大災
害通報細部作業規定,規範所屬機關(單位),各級機關(單位)相
關人員,依本規定辦理通報作業並圓滿達成任務,辛勞得力者,得從
優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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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直轄市、縣(市)政府請求上級機關支援災害處理之項目及表式,另
依災害防救法第 34 條第 3 項及第 4 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