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第 7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七人至九人,主任二人,隊長一人,職務均列
簡任第十一職等或警監;副隊長三人,室主任一人,專門委員七人至九人
,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警正至警監;科長三十二人至
三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警正;秘書十六人至十八人,視察二十
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其中秘書六人
,視察七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或警監;技正七人,職務列薦任第八
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二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專員四十三人至四
十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或警正;科員六十八人至七十二
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警佐或警正;分隊
長六人,警佐或警正;技士二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
等至第七職等;小隊長十二人,警佐或警正;技佐七人,職務列委任第四
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隊員五十四人,警
佐,其中二十七人,得列警正;辦事員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
五職等;書記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