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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案出勤:
(一)值勤人員接獲民眾報案發生火災,應詢問詳細案情、起火處起火原
因及登錄案情相關資料,並同時通知搶救及調查人員。
(二)火災調查人員應攜帶應勤裝備,需隨同搶救人員同時出動或災後二
十四小時內出動,於出動途中分配任務,包含指揮調查、勘查查詢
、證物採取、照相攝影及繪圖記錄等。
(三)火災調查人員出勤時應著鑑識服裝、安全裝備,並攜帶檢測、勘查
、蒐證等裝備及服務證件,出勤人員應將攜帶器材均清點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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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知聯絡:
(一)途中主動與火場指揮官聯絡,隨時注意無線電情報,以掌握火災訊
息。
(二)重大火災或縱火案件發生時或發生後,必要時應儘速通知火災鑑錠
委員會委員之委員,到現埸瞭解狀況做成勘查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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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途中觀察:
初期作為
(一)在出動途中觀察火災現場火煙發生之位置及規模,判斷風向及擴大
延燒之方向性。
(二)對於所觀察之天氣、風向、火(煙)顏色、聲音、味道、爆炸等與
火災關聯現象,必要時應利用攝影機或照相機加以記錄。
(二)沿途記明交通阻暢狀況,注意沿途有無行跡可疑之人車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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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初步訪詢:
(一)到達現場應先向火場指揮官報到,巡繞現場一周確認火災規模及範
圍,蒐集現場概要相關資料。
(二)尋訪火場發現者、火首、初期滅火者、避難者及參與救災者等關係
人,查詢與火源之關係及發覺、搶救火災或逃生之經過,並記錄其
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電話號碼等,其中重要關係人
應儘速製作談話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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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現場觀察:
(一)火、煙冒出之顏色、方位及大小、聲音、味道、爆炸之特殊狀況及
燃燒面積與波及延燒情形。
(二)建物出入口、門窗、捲門等之開閉及上鎖狀況。
(三)瓦斯、電源、電氣控制開關等狀況
(四)死傷者場所及位置。
(五)水線佈署及搶救經過情形。
(六)因殘火處理致物件移動、倒塌、損壞等。
對於上述觀察具參考價值之現象,均應照相或攝影,並製作「火災調
查初期紀錄」作為評估現場挖掘及保全範圍等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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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照相攝影:
應依「火災現場照相及攝影作業要領」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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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現場預勘:
(一)災後實施勘查前,先由調查指揮官親自進入現場,觀察火場內外情
況。
(二)擬定勘查人力、勘查器具、勘查順序、勘查路線、友軍支援、封鎖
範圍、人員通知等執行計畫,以利現場勘查及蒐採跡證順利實施。
(三)重要關係人事先應通知到場,配合提供現場相關資料。
(四)如屬縱火案件,應即依檢警消縱火聯防作業要點規定,通報警察機
關啟動聯防機制,迅速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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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封鎖保存:
(一)開具「火災現場保持完整通知書」送達關係人,並封鎖現場、保存
狀況證據,必要時會同當地警察分局進行火災現場勘查。
(二)協調警察機關設置警戒區域,派警監視禁止關係者進入,以保持現
場完整,特殊情況者可由調查人員陪同進入並予記錄。
(三)以燒毀大範圍作為封鎖對象,再根據勘查進度逐漸調整封鎖區域。
(四)以封鎖帶圈繞現場,並口頭告知關係人禁止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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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災後勘查:
(一)勘查原則
1.先靜觀後動作。
2.先照相後挖掘。
3.先表層後逐層。
4.先一般後重點。
(二)勘查步驟
1.擬定調查計畫:
(1)清點人員、裝備及作任務分配。
(2)聯絡及協商相關機關、廠商或關係人到場或提供資料。
(3)安排勘查流程:觀察火場附近→觀察燒燬之建築物→起火建物
之認定→延燒路徑之認定→起火點之認定→發火部位認定→發
火源之檢討→起火原因之認定。
2.確認火災全盤概要:
(1)發生時刻及場所。
(2)建築物是否同一時期興建。
(3)初期燃燒狀況及概略燒燬經過。
(4)滅火射水作業狀況。
(5)發現者所述內容。
(6)發現詳細經過。
(7)居住者應變作為。
(8)室內裝潢情形。
(9)用火器具、溶劑等物品使用、放置、保管或製造情形。
(10)門窗開閉情形。
(11)起火前後人員出入情形。
(12)房間佈置、管線配置。
(13)燃燒特異事項。
(14)死傷狀況。
(15)災後保存狀況。
(16)配電線路、用電設備裝設及受損情形。
(17)火災保險資料。
(18)消防安全設備及檢修申報資料。
(19)保全資料。
(20)其他相關重要資料。
3.觀察火埸四週並由高處俯覽全貌:
(1)了解火場範圍,由外圍多方向逐漸向中心觀察燃燒延燒方向,
尋覓有否特殊異常現象、痕跡或不正常之燃燒情形。
(2)由高處觀察現場全貌,了解附近地理環境、房屋結構、各種管
線、延燒塌毀及碳化變形情形。
(3)拍攝現場全景照片,四周及上下各一張,並予錄影。
4.進入現埸瞭解全盤狀況
(1)由外圍至中心不破壞現場之下進入,避免相關人員不正確誘導
,並注意現場人員安全。
(2)先行觀察全盤燃燒狀況作上下左右反覆比較,由觀察碳化之強
弱、傾倒方向性、不燃物之變色、掉落物之先後位置與木頭剝
離燒細燒失、金屬熔化及異臭異味等現象後再考慮建築物構造
,分析燃燒強烈、火流延燒趨勢,掌握勘查方針與證物搜集。
(3)對燒失或崩落之物件,應處於復原之觀點勘查之。
(4)觀察燃燒狀況時從燃燒較弱之方向逐漸往強的方向逐步立體觀
察,再由各個燒燬狀況綜合觀測其延燒途徑。
(5)注意因構造、材質所引起之不同燃燒特性及分辨因物理作用而
掉下或倒下之情形。
(6)確定那些是屬於射水搶救部分、自然燒熄部分及阻卻延燒部分
。
(7)燃燒比較劇烈部分在整體燃燒狀況上,其與延燒路徑之位置對
照是否合理。
(8)注意燒失的財物或移動的物品。
(9)遇有疑問應會同關係人至現場查詢及再確認。
5.研判起火處,擬定挖掘範圍
掌握火災全盤概要,確定勘查方向,擬定挖掘範圍、進行步驟和
方法。
6.攝影搜證
應依「火災現場照相及攝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7.清理挖掘
應對起火處交界區域及重點處實施現場挖掘和復原等手段,清理
挖掘過程應擇要錄影或照相:
(1)方法
A.逐層勘查:
(A)對燃燒殘餘物由上而下逐層剝離,往下觀察每層受熱情形
和燒燬狀況。
(B)此法完全破壞現埸之原始狀態,進行時須小心謹慎。
B.全面挖掘:對於無法明確研判起火處時,對於可疑之起火範
圍應予以全面挖掘,以尋找可疑跡證,俾以助於研判可能之
起火處所。
(2)注意事項
A.挖掘範圍以起火部位、起火點及其周圍為工作範圍,從一個
方向挖掘起,不要從多方向開始挖掘,掘出之器具物品,應
逐一查證其確實用途。
B.挖掘目標依不同火場而各有不同之重點和目標,並應注意人
員所站之位置,防止遭受傷害。
C.會同關係人員請其解說其原有物品擺設情況,柱子、桁條、
窗檻、傢俱等燃燒物儘量不動。
D.由燒毀形態較弱之處,逐步往燒毀強烈方向清理、掘挖、調
查和照相攝影。
E.先將掉落物逐層移去,再逐步清除碳灰,將有參考價值之物
保持原位,以研判延燒之方向。
F.屋瓦或窗戶之玻璃碎片等在較高位置之物品,掉落在地板顯
示附近之燃燒狀況,須留下一部分不予移動。
G.堆積燃燒物之下側如有碳化物時,上一層之燃燒物可予移走
。
H.檢驗燃燒物時可用毛刷輕掃或用水輕洗,不要傷及燃燒狀況
,殘留水分要用綿布吸乾。
I.愈接近起火點位置,挖掘清理愈應仔細小心直至碳灰完全清
除為止,甚至以清水清洗地板,以徹底了解地面受燻龜裂情
形。
J.推斷發火源為熔接或熔斷之火花時,應以磁鐵吸取熔片。
K.起火點附近之樓地板其接縫、裂縫、接孔中發現有附著物時
,不可擅自除掉。
L.發現電線被燒損物覆蓋時,須將整條線路小心清出,不要用
拖拉方式蒐集;對含有熔痕之電線,應依負載往電源方向依
序編號。
M.對任何清理出來之物體,都要辨清種類、名稱、用途和性質
,如需復原者應按順序做記號並附以紙條。
N.發現相關之痕跡和證物時,應詳加記錄、照相存證後,儘量
保留在原始位置並保護好周圍環境。
O.清理挖掘起火處,應了解燃燒掉落物之層次順序,並檢討起
火處研判是否正確。
8.圖面製作:
應於現場先繪製簡圖,並視實際需要選擇製作,必要時可予以合
併,包括:
(1)現場相關位置說明圖。
(2)起火建築物平面圖。
(3)死傷人員位置圖。
(4)相片拍攝位置及方向圖。
(5)起火點附近物品擺設圖。
(6)起火點與關係物品之立體圖或剖面圖。
(7)證物採樣位置圖。
(8)其他可供佐證之圖示。
圖面上應明確標明方位,且比例尺力求正確。
9.復原:
建築物及收容物重點地區遭燒燬己不同原形者,儘可能將其組合
成火災發生前之狀態,以便更深入之比對、檢討:
(1)配合關係人對火災發生前之狀態說明,儘可能將燒損存留物復
原成火災前可以判斷之狀態。
(2)進行復原作業與拍攝同時進行並製作記錄。
(3)將燃燒形態之方向性配合復原狀態考察,建築物與有關燃燒物
位置應明顯組合。
(4)出入口之狀況,應從門的開關、鎖的位置、有無上鎖、門檻狀
況等加以復原。
(5)復原時需使用輔助材料時,勿使用與燃燒殘留物類似之材料,
所需的燃燒殘留物應注意不要破壞燃燒過的部分。
(6)立體復原時,樓地板燃燒狀況與其關係應加以拍照。
(7)有投保商業保險者,可洽詢保險公司,提供投保時建築物及陳
設物品之照片。
10.現場筆記
記錄火災現場調查時所聞、所見、所做與所知之資料,據以作為
製作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及日後出庭作證之參考資料。完整之現
場筆記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點:
封面:
(1)案件編號(一案一號,一案以一本為原則)。
(2)火災發生時間(年月日)及地址。
(3)參與現場勘查人員姓名。
(4)承辦人職稱及姓名。
內頁:每頁均要有頁碼,其內容包括:
(1)關係人基本資料之紀錄。
(2)關係人於火災現場談論情形之概述。
(3)火災現場平面圖之初稿記錄。
(4)火災現場挖掘、清理及復原過程之紀錄。
(5)火場現場所發現各項物證之紀錄。
(6)首先到達火災現場消防或義消人員之觀察概述。
(7)火災現場消防安全設備使用或動作情形之紀錄。
(8)火災現場之保全動作紀錄或監視錄影紀錄。
(9)其他資料。
11.燒途徑之檢討與判定起火處
綜合目擊者所述、出動觀察、現場勘查、挖掘復原後,由燒損物
件之碳化狀況檢討找出火焰延燒之方向性,由限定起火範圍進而
分析起火處所,再配合起火有關之發火源之燃燒形態判定起火點
。
12.發火源檢討與起火原因之判定
(1)燃燒物及證物是否具有存在價值、位置價值、機能價值。
(2)火流是否與燃燒狀況符合、能夠連結。
(3)燃燒物本身是否有自燃發火之可能性。
(4)起火周圍環境物品擺放是否正常。
(5)起火點之燃燒狀況,是否興整個延燒途徑連結。
(6)起火前發火源是否正在使用中。
(7)關係人行為有無異常。
(8)發火源是否為外來或被蓄意移動。
(9)有無受到其他熱源影響。
(10)有無受到氣象狀況之直接影響。
(11)參照火災案例或經驗法則,起火可能性有無矛盾。
13.其他原因之確認與判定
(1)審核關係人所述是否確實,有無矛盾或錯誤,時間上有無差異
。
(2)其他的火源是否完全否定排除。
14.補充調查
參考實驗、鑑定結果或參考文獻資料,以資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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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跡證蒐集:
(一)火場攝影:火災現場拍照及攝錄影,應依「火災現場照相及攝影作
業要領」規定辦理。
(二)採證規定:火災現場採驗證物之程序、封緘及送驗等步驟,應依「
火災案件證物採驗規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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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損害調查:
(一)人員傷亡:分別記錄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住院院
所名稱、傷亡原因、傷勢、部位等。
(二)財物損失:原則依燒燬物之現值為標準,不包括間接損失,並依
「消防機關辦理火災後建築物暨物品損失估算暫行基準」規定估
算。
(三)保險情形:參考保險契約以實際調查資料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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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火災現場訪談:
火災現場訪談應依「火災案件調查訪談作業要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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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現場討論:
由火場調查指揮官召集所有參與之單位及人員作初步之研討,根據
報案內容、出動觀察、目擊者及搶救人員所見,配合現場狀況與災
後勘查等資料,對案情作慎重分析、取捨及選擇,並作初步之研判
與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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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證物鑑定:
(一)實驗鑑定應取得正式鑑定報告書。
(二)引用文獻應註明引用資料之來源。
(三)證物鑑定完畢後,由送鑑單位併案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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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案情研判:
各種資料彙整後,如仍有可疑或不妥之處,火災調查業務主管應召
集所有鑑識鑑定人員,檢討供述與勘查不一致之癥結所在,並研究
推定起火處與起火原因之妥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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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會議召開:
必要時得由火災鑑定委員會主任委員召集鑑定委員開會,如有需要
得通知利害閞係人到會說明,委員會議務須作成決議,並製作「火
災原因鑑定書」,供作調查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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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申請支援:
重大、複雜、有糾紛或延燒之案件,可依「內政部消防署支援各級
消防機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規定」之程序,於發生日起三日內申請
上級機關或相關單位協助勘查或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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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撤除封鎖:
(一)與相關單位協商後,對關係人簡單說明調查過程之範圍及內容;
起火原因至為明確者,應將發火源、著火物、擴大延燒之可燃物
等,請關係人確認瞭解。
(二)預料可能引起民事爭訟或糾紛時,應考慮勿予說明具體內容,僅
告以將繼續調查。
(三)與相關單位協商解除封鎖。
(四)通知關係人下次談話日期及聯絡災戶申請火災證明。
(五)清點人員、裝備及帶走證物。
(六)現場無再勘查之必要時,於撤除封鎖前,應先開具「火災現場勘
查完畢通知書」送達當事人,並副知警察機關後撤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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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製作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
參考消防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格式及製作要領」及「火災原因
調查報告書編碼方式」規定之格式,於火災發生後十五日內完成「
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必要時得延長至三十日,如仍未及完成應
事先專案簽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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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案件函送:
調查鑑定完畢,應儘速將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函送當地警察分局依
法處理,並依「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分級列管實施規定」將重大災
害等案件副陳內政部消防署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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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紀錄登記:
火災調查人員應於完成案件調查後,登錄填記「火災案件記錄表
」及火災案件人員傷亡調查表」建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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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報表運用:
將案件相關資料填入「臺閩地區火災次數分類及時間」、「臺閩
地區起火建物」、「臺閩地區火災人員死傷」、「財物損失」、
「臺閩地區火災次數按起火處所分」、「臺閩地區火災次數按起
火原因分」五表,並將相關資料作為每月「火災資料統計分析報
告」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