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災後勘查:
(一)勘查原則
1.先靜觀後動作。
2.先照相後挖掘。
3.先表層後逐層。
4.先一般後重點。
(二)勘查步驟
1.擬定調查計畫:
(1)清點人員、裝備及作任務分配。
(2)聯絡及協商相關機關、廠商或關係人到場或提供資料。
(3)安排勘查流程:觀察火場附近→觀察燒燬之建築物→起火建物
之認定→延燒路徑之認定→起火點之認定→發火部位認定→發
火源之檢討→起火原因之認定。
2.確認火災全盤概要:
(1)發生時刻及場所。
(2)建築物是否同一時期興建。
(3)初期燃燒狀況及概略燒燬經過。
(4)滅火射水作業狀況。
(5)發現者所述內容。
(6)發現詳細經過。
(7)居住者應變作為。
(8)室內裝潢情形。
(9)用火器具、溶劑等物品使用、放置、保管或製造情形。
(10)門窗開閉情形。
(11)起火前後人員出入情形。
(12)房間佈置、管線配置。
(13)燃燒特異事項。
(14)死傷狀況。
(15)災後保存狀況。
(16)配電線路、用電設備裝設及受損情形。
(17)火災保險資料。
(18)消防安全設備及檢修申報資料。
(19)保全資料。
(20)其他相關重要資料。
3.觀察火埸四週並由高處俯覽全貌:
(1)了解火場範圍,由外圍多方向逐漸向中心觀察燃燒延燒方向,
尋覓有否特殊異常現象、痕跡或不正常之燃燒情形。
(2)由高處觀察現場全貌,了解附近地理環境、房屋結構、各種管
線、延燒塌毀及碳化變形情形。
(3)拍攝現場全景照片,四周及上下各一張,並予錄影。
4.進入現埸瞭解全盤狀況
(1)由外圍至中心不破壞現場之下進入,避免相關人員不正確誘導
,並注意現場人員安全。
(2)先行觀察全盤燃燒狀況作上下左右反覆比較,由觀察碳化之強
弱、傾倒方向性、不燃物之變色、掉落物之先後位置與木頭剝
離燒細燒失、金屬熔化及異臭異味等現象後再考慮建築物構造
,分析燃燒強烈、火流延燒趨勢,掌握勘查方針與證物搜集。
(3)對燒失或崩落之物件,應處於復原之觀點勘查之。
(4)觀察燃燒狀況時從燃燒較弱之方向逐漸往強的方向逐步立體觀
察,再由各個燒燬狀況綜合觀測其延燒途徑。
(5)注意因構造、材質所引起之不同燃燒特性及分辨因物理作用而
掉下或倒下之情形。
(6)確定那些是屬於射水搶救部分、自然燒熄部分及阻卻延燒部分
。
(7)燃燒比較劇烈部分在整體燃燒狀況上,其與延燒路徑之位置對
照是否合理。
(8)注意燒失的財物或移動的物品。
(9)遇有疑問應會同關係人至現場查詢及再確認。
5.研判起火處,擬定挖掘範圍
掌握火災全盤概要,確定勘查方向,擬定挖掘範圍、進行步驟和
方法。
6.攝影搜證
應依「火災現場照相及攝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7.清理挖掘
應對起火處交界區域及重點處實施現場挖掘和復原等手段,清理
挖掘過程應擇要錄影或照相:
(1)方法
A.逐層勘查:
(A)對燃燒殘餘物由上而下逐層剝離,往下觀察每層受熱情形
和燒燬狀況。
(B)此法完全破壞現埸之原始狀態,進行時須小心謹慎。
B.全面挖掘:對於無法明確研判起火處時,對於可疑之起火範
圍應予以全面挖掘,以尋找可疑跡證,俾以助於研判可能之
起火處所。
(2)注意事項
A.挖掘範圍以起火部位、起火點及其周圍為工作範圍,從一個
方向挖掘起,不要從多方向開始挖掘,掘出之器具物品,應
逐一查證其確實用途。
B.挖掘目標依不同火場而各有不同之重點和目標,並應注意人
員所站之位置,防止遭受傷害。
C.會同關係人員請其解說其原有物品擺設情況,柱子、桁條、
窗檻、傢俱等燃燒物儘量不動。
D.由燒毀形態較弱之處,逐步往燒毀強烈方向清理、掘挖、調
查和照相攝影。
E.先將掉落物逐層移去,再逐步清除碳灰,將有參考價值之物
保持原位,以研判延燒之方向。
F.屋瓦或窗戶之玻璃碎片等在較高位置之物品,掉落在地板顯
示附近之燃燒狀況,須留下一部分不予移動。
G.堆積燃燒物之下側如有碳化物時,上一層之燃燒物可予移走
。
H.檢驗燃燒物時可用毛刷輕掃或用水輕洗,不要傷及燃燒狀況
,殘留水分要用綿布吸乾。
I.愈接近起火點位置,挖掘清理愈應仔細小心直至碳灰完全清
除為止,甚至以清水清洗地板,以徹底了解地面受燻龜裂情
形。
J.推斷發火源為熔接或熔斷之火花時,應以磁鐵吸取熔片。
K.起火點附近之樓地板其接縫、裂縫、接孔中發現有附著物時
,不可擅自除掉。
L.發現電線被燒損物覆蓋時,須將整條線路小心清出,不要用
拖拉方式蒐集;對含有熔痕之電線,應依負載往電源方向依
序編號。
M.對任何清理出來之物體,都要辨清種類、名稱、用途和性質
,如需復原者應按順序做記號並附以紙條。
N.發現相關之痕跡和證物時,應詳加記錄、照相存證後,儘量
保留在原始位置並保護好周圍環境。
O.清理挖掘起火處,應了解燃燒掉落物之層次順序,並檢討起
火處研判是否正確。
8.圖面製作:
應於現場先繪製簡圖,並視實際需要選擇製作,必要時可予以合
併,包括:
(1)現場相關位置說明圖。
(2)起火建築物平面圖。
(3)死傷人員位置圖。
(4)相片拍攝位置及方向圖。
(5)起火點附近物品擺設圖。
(6)起火點與關係物品之立體圖或剖面圖。
(7)證物採樣位置圖。
(8)其他可供佐證之圖示。
圖面上應明確標明方位,且比例尺力求正確。
9.復原:
建築物及收容物重點地區遭燒燬己不同原形者,儘可能將其組合
成火災發生前之狀態,以便更深入之比對、檢討:
(1)配合關係人對火災發生前之狀態說明,儘可能將燒損存留物復
原成火災前可以判斷之狀態。
(2)進行復原作業與拍攝同時進行並製作記錄。
(3)將燃燒形態之方向性配合復原狀態考察,建築物與有關燃燒物
位置應明顯組合。
(4)出入口之狀況,應從門的開關、鎖的位置、有無上鎖、門檻狀
況等加以復原。
(5)復原時需使用輔助材料時,勿使用與燃燒殘留物類似之材料,
所需的燃燒殘留物應注意不要破壞燃燒過的部分。
(6)立體復原時,樓地板燃燒狀況與其關係應加以拍照。
(7)有投保商業保險者,可洽詢保險公司,提供投保時建築物及陳
設物品之照片。
10.現場筆記
記錄火災現場調查時所聞、所見、所做與所知之資料,據以作為
製作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及日後出庭作證之參考資料。完整之現
場筆記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點:
封面:
(1)案件編號(一案一號,一案以一本為原則)。
(2)火災發生時間(年月日)及地址。
(3)參與現場勘查人員姓名。
(4)承辦人職稱及姓名。
內頁:每頁均要有頁碼,其內容包括:
(1)關係人基本資料之紀錄。
(2)關係人於火災現場談論情形之概述。
(3)火災現場平面圖之初稿記錄。
(4)火災現場挖掘、清理及復原過程之紀錄。
(5)火場現場所發現各項物證之紀錄。
(6)首先到達火災現場消防或義消人員之觀察概述。
(7)火災現場消防安全設備使用或動作情形之紀錄。
(8)火災現場之保全動作紀錄或監視錄影紀錄。
(9)其他資料。
11.燒途徑之檢討與判定起火處
綜合目擊者所述、出動觀察、現場勘查、挖掘復原後,由燒損物
件之碳化狀況檢討找出火焰延燒之方向性,由限定起火範圍進而
分析起火處所,再配合起火有關之發火源之燃燒形態判定起火點
。
12.發火源檢討與起火原因之判定
(1)燃燒物及證物是否具有存在價值、位置價值、機能價值。
(2)火流是否與燃燒狀況符合、能夠連結。
(3)燃燒物本身是否有自燃發火之可能性。
(4)起火周圍環境物品擺放是否正常。
(5)起火點之燃燒狀況,是否興整個延燒途徑連結。
(6)起火前發火源是否正在使用中。
(7)關係人行為有無異常。
(8)發火源是否為外來或被蓄意移動。
(9)有無受到其他熱源影響。
(10)有無受到氣象狀況之直接影響。
(11)參照火災案例或經驗法則,起火可能性有無矛盾。
13.其他原因之確認與判定
(1)審核關係人所述是否確實,有無矛盾或錯誤,時間上有無差異
。
(2)其他的火源是否完全否定排除。
14.補充調查
參考實驗、鑑定結果或參考文獻資料,以資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