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營業之登記申請程序
燃氣熱水器承裝業(以下簡稱承裝業)申請營業之登記,應取得公司
或商業登記,且應於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備具「燃氣熱水器承裝業
」之營業項目(經濟部 95 年 1 月 9 日經商字第 09502400910
號公告新增本營業項目,代碼為 E603130)後,依燃氣熱水器及其配
管承裝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檢附下列文件
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申請(受理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消
防局):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1)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
(三)營業場所證明文件。
(四)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相片。
(五)技術士之名冊、國民身分證及技術士證之影本;承裝業負責人具技
術士身分者,亦同。(技術士名冊格式如附件 2)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文件。
承裝業之實際營業場所如與公司或商業登記地址所在轄區不同,應向
營業場所之轄區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例如承裝業之公司登記地址為臺
北市,而實際營業場所為臺北縣,則向臺北縣政府提出申請。申請登
記應附文件及注意事項如表 1:
表 1 申請營業之登記應附文件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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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項 目│ 注 意 事 項 │
│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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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書 │各欄位均應詳加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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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或商業登記,│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指經濟部、經濟│
│ │及營利事業登記證│ 部中部辦公室、臺北市政府建設局、│
│ │明文件 │ 高雄市政府建設局之函文影本。 │
│ │ │2.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指營利事業登記│
│ │ │ 證影本。 │
│ │ │3.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指營利事業│
│ │ │ 登記證影本。 │
│ │ │4.證明文件上需蓋承裝業印鑑,並註記│
│ │ │ 與正本無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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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法固定營業場所│1.指營業場所之所有權證明,如所有權│
│ │證明文件 │ 狀、使用執照等。 │
│ │ │2.營業場所之所有人與負責人姓名不同│
│ │ │ 者,應具所有人之授權書或租賃契約│
│ │ │ 。 │
│ │ │3.營業場所與營利事業登記所載住址相│
│ │ │ 同時,得免附本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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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負責人身分證影本│1.負責人身份證影本(包含正反面影本│
│ │及相片 │ ),應與公司或商業登記相符。 │
│ │ │2.負責人相片:黏貼於申請書上,以供│
│ │ │ 查核。 │
│ │ │3.負責人最近三年內未有處撤銷紀錄,│
│ │ │ 且最近一年內未有處廢止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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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技術士名冊、身分│1.名冊。(技術士數量眾多者應檢附磁│
│ │證及技術士證之影│ 片) │
│ │本;承裝業負責人│2.技術士身份證及技術士證影本(依名│
│ │具技術士身分者,│ 冊所列順序排放,以利核對) │
│ │亦同。 │3.承裝業負責人具技術士身分者,應於│
│ │ │ 備註欄註明。 │
│ │ │4.技術士須為專任,不得同時任職於其│
│ │ │ 他承裝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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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文件。│
│ │關指定公告之文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