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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加強火災原因調查訓練用模擬燃燒
貨櫃(以下簡稱貨櫃)之管理,特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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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語定義如下:
(一)管理單位:係指本署火災調查組。
(二)協助管理機關:係指本署臺中港務消防隊。
(三)使用單位:係指於貨櫃進行模擬燃燒之單位。
(四)負責人:係指使用單位指揮模擬燃燒進行之人員。
(五)工作人員:係指進出貨櫃執行模擬燃燒之人員。
(六)消防人員:係指執行模擬燃燒時於現場警戒滅火之人員。
(七)學員:係指參加訓練班之人員。
(八)模擬燃燒:係指在貨櫃內放置執行火災模擬燃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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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貨櫃分別編號為 A、B 及 C,編號 A 之貨櫃專用以擺放量測器材,
不作執行模擬燃燒之用,編號 B 及 C 貨櫃為執行模擬燃燒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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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署各單位需使用貨櫃進行模擬燃燒時,須先擬定模擬燃燒計畫簽奉
核定,並於使用前一個月內通知管理單位及協助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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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管理單位權責如下:
(一)執行模擬燃燒。
(二)編列預算定期維護貨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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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協助管理機關權責:
(一)負責貨櫃之管理,禁止未經申請之人員任意闖入。
(二)進行模擬燃燒時,派消防人員協助現場警戒及滅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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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負責人權責:
(一)負責指揮模擬燃燒程序之進行及現場所有人員安全之維護。
(二)進行模擬燃燒前,對所有人員進行模擬燃燒程序解說。
(三)模擬燃燒結束後,確認消防人員已將火勢完全消滅。
(四)確認工作人員已將貨櫃內所有廢棄物清理完畢,並將門窗關閉上鎖
。
(五)貨櫃清理完畢後三日內通知管理單位及協助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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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工作人員權責:
(一)依負責人之指示進行模擬燃燒。
(二)負責現場所有人員之安全警戒。
(三)模擬燃燒結束後,確認消防人員已將火勢完全消滅,並請負責人確
認。
(四)模擬燃燒結束後,負責清理廢棄物作業之執行並恢復原狀關閉所有
門窗後,請負責人再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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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消防人員權責:
(一)協助模擬燃燒現場警戒工作。
(二)負責模擬燃燒現場滅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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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使用單位使用貨櫃進行模擬燃燒,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訂定模擬燃燒計畫,內容包括模擬燃燒進行之時程,進行模擬燃燒
所需費用、燃燒後廢棄物清理及貨櫃本體重新塗裝所需費用,並由
使用單位支付。
(二)進行模擬燃燒時間以上班日之 8:30~17:30 為原則。
(三)事先協調本署協助管理機關指派消防人員至少二名、消防水箱車至
少一輛,協助滅火及警戒。
(四)不可同時使用兩只貨櫃進行模擬燃燒,並於貨櫃外建立警戒區域。
(五)進行模擬燃燒時,應有負責人在場監督及工作人員至少二名在場,
執行警戒至火勢完全消滅為止。
(六)模擬燃燒後,使用單位須於燃燒次日起二日內將燃燒後之廢棄物清
理完畢,並於廢棄物清理次日起五日內將使用之貨櫃本體重新塗刷
耐燃漆。如模擬燃燒完畢後,須於現場進行調查程序示範教學者,
貨櫃清理得延長至示範教學結束之次日起算。
(七)進行模擬燃燒時,除負責人、工作人員及消防人員外,其餘均不得
進入模擬燃燒警戒區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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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貨櫃不得違反下列規定:
(一)不得處理及貯存爆炸性物質。
(二)不得處理及貯放揮發性有機性溶劑。
(三)進行模擬燃燒時,不得以有毒物質為引火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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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模擬燃燒場所有發生立即危險之虞時,負責人應立即指揮工作人員
退避至安全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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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進行模擬燃燒完畢後,於貨櫃內進行火災原因調查程序示範教學時
,進入貨櫃之人員須穿著個人安全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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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進行模擬燃燒或示範教學時,如發生災害,使用單位應即採取必要
之急救及搶救等措施,並進行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