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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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有關業者為增添現場氣氛所舉辦之火把及火焰表演,具有無法
    預測之危險性,應避免之,如有必要辦理者,應嚴格加強相關防火管
    理措施,以保障公共場所之安全,特訂定本指導綱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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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場所: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
三、防火管理措施:
(一)活動前:
      1.應依下列事項製定該活動之防火管理措施,並應於活動 5  日前
        依附表一提報,同時依附表二填報查核表,並檢附相關資料,報
        請消防機關備查,消防機關得隨時抽查之。
     (1)自衛消防編組:包括滅火班、通報班、避難引導班、安全防護
          班及救護班等有無配合表演調整因應。
     (2)防火避難設施於活動前再檢查。
     (3)消防安全設備於活動前再檢查;並於火源移動區域與動線,增
          設滅火器。
     (4)自衛消防編組人員於活動前講習訓練。
     (5)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用火之燃料應具火焰安定性及無飛散
          之虞。
     (6)繪製火源移動之動線與消防安全設備之配置圖。
     (7)火源移動之區域與動線應與人群、易燃物保持二公尺以上之距
          離。
      2.火焰及火把表演防火管理提報表所列事項應於活動前完成各項勘
        查、檢查、模擬、實地訓練及演練。
(二)活動中:
   1.應有活動現場全程監視燃料及火源之機制。
      2.自衛消防編組人員應依責任範圍,準備應有之應變器材設備就定
        位待命,並提高警覺。
      3.火源移動之路徑應依動線與消防安全設備之配置圖為之。
      4.滅火班人員應隨時注視火源之移動是否有異狀;且至少二員手持
        滅火器於現場待命。
(三)活動後:
      1.於活動結束後應將火源移至室外,將火源澈底熄滅。
      2.相關應變器材設備歸於原位,防火管理回歸平時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