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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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公共危險物品鑑定歸類之試驗方法及其類別或分級之判定,特
    訂定本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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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共危險物品之試驗方法及判定基準應依本基準之規定辦理。但如有
    其他試驗項目、檢測程序或分析方法具同等試驗效果,並經中央主管
    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