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壹、目的:
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災害防救法第 14 條所定事項
,加強災害處理作業效能,強化緊急應變機制,並因應重大災害或緊
急事故處置,立即掌握災情,執行通報、指揮,配合應變中心(以下
簡稱應變中心)運作,協助執行災情查報、彙整、通報、分析、研判
等災害緊急應變事宜,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2
貳、成立時機: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成立本署緊急應變小組:
一、因應重大災害或事故之發生,於應變中心三級開設無法因應災害緊急
應變處理,必須提升為一或二級運作時。
二、署長指示。
參、組織編組架構:
一、本署緊急應變小組由署長擔任指揮官,副署長、主任秘書、災害管理
組組長及訓練中心主任輪流擔任副指揮官,下設六組,分別為督導組
、新聞公關組、參謀組、作業組、後勤組、安全維護組,各組組成及
任務如下:
(一)督導組:置組長 1 人,由副指揮官兼任,副組長 1 名,由署長
指定相關組室主管擔任,負責督導緊急應變小組新聞監看、查證及
更正作業,並依指揮官指示擔任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協
調官。
(二)新聞公關組:置組長 1 人,由秘書室公關科科長以上人員擔任,
組員 1 名,由公關科及副署長室機要人員擔任,負責媒體連繫新
聞發布等事宜。
(三)參謀組:置組長 1 人,由災害管理組災害應變科科長擔任,組員
若干名,由災害管理組及相關組室人員擔任,負責應變中心幕僚作
業、工作會報議事管考、人力物資資源調度管理、功能性編組配合
事項等事宜。
(四)作業組:置組長 1 人,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危險物品管理組及
教育訓練組等單位主管擔任,副組長 1 人,由災害搶救組、火災
預防組及火災調查組等單位主管擔任,組員若干名,由相關組室人
員擔任,負責新聞監看與更正、案件受理、災情查證彙整、搜救支
援調度通報等事宜。
(五)後勤組:置組長 1 人,由秘書室、綜合企劃組等單位主管或簡任
級人員擔任,組員若干名,由相關組室人員擔任,負責採購、餐飲
、清潔維護等相關行政庶務及資、通訊設備維護等後勤事宜。
(六)安全維護組:置組長 1 人,由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等組室主
管擔任,組員若干名,由相關組室人員擔任,負責應變中心門禁管
制、車輛管制、長官蒞臨時電梯控制及相關安全維護事宜。
二、本署緊急應變小組編組人員個別任務、執勤地點及返署時間詳如下表
:
三、本署緊急應變小組編組架構圖如下:
肆、執勤及編組人員作業方式
一、地震發生且超過 3 個地震測報地點震度超過六級,或重大災害造成
通訊中斷時,緊急應變小組各當月輪值待命人員應不待通知,立即返
署展開作業。
二、本署緊急應變小組第 1 梯次進駐人員接獲進駐通知後,各編組組員
應立即主動向所屬編組小組長回報進駐情形,小組長掌握該小組成員
進駐情形後應即刻回報所屬編組組長;除因居住地點或其他不可抗力
等因素確實無法於規定時間內返署作業外,進駐人員應暫停私人事務
或活動並依規定之「返署時間」內返署,前往各執勤地點向直屬任務
編組組長、小組長報到,並依「內政部消防署緊急應變小組編組職掌
表」執行任務,各任務編組組長、小組長得視實際情形另行統籌分配
該組成員任務。
三、本署緊急應變小組成立後,其輪替方式除指揮官另有指示外,接班人
員應於輪值當日上午 9 時完成簽到進駐,交班人員則於 10 時完成
交接確認後始能簽退,每日上午 9~10 時交接班期間各編組應共同
執行應變工作,組長並應將前日工作情形及待辦事項詳填於交接報告
表(如表 14) ,附上相關作業表單交付接班之編組組長確認,並於
本署緊急應變小組任務解除後交由災害管理組彙辦;另指揮官得視需
要召集各編組組長定期或臨時召開工作會議。
四、有關本署緊急應變小組開設層級、編組人力及任務職掌,得因應各種
災害類別、災害規模大小需求或院、部上級機關(長官)特殊要求等
因素,經災害管理組簽奉署長核定後予以適當調整。
五、本署緊急應變小組成立運作期間,後勤組、安全維護組於夜間 22 時
至翌日早上 6 時(安全維護組至 7 時)期間,在不影響應變中心
勤務運作之情況下,其編組組長得視情形調整非必要作業人員暫時退
勤休息。
伍、勤務變更、代理制度規定
一、本署緊急應變小組輪值人員遇有下列原因之ㄧ無法值勤者,該原因期
間內得免參與輪值編排。
(一)本署當月份新進人員,或次月份將離職人員。
(二)本月或次月適逢因公受訓、出國、公假、事假、休假、婚假、懷孕
等時程長達兩週以上者。
(三)為撫育兩歲以下子女致服勤困難之女職員。
(四)其他原因經簽奉 署長核准者。
二、輪值人員因上述原因無法值勤者,應儘速填具變更申請表(表 16)
並檢附佐證文件後送災害管理組彙辦,否則不得變更勤務。
三、各編組之輪值人員因故無法到勤時,原則由各編組組長自行調整組內
人員工作職掌、輪替週期共同執行該組應變任務;倘現有人力不足以
因應,則由該編組組長視情形協調其他編組支援必要人力,倘協調不
成則請示副指揮官(副署長或主任秘書),決定是否代為出面協調,
抑或提高該編組各梯次進駐員額及輪值頻率(原 3 天輪值 1 次得
變更為 2 天輪值 1 次)以為因應,必要時得口頭請示署長裁定後
執行。
四、災害狀況趨緩時,參謀組得視情況研提本署緊急應變小組縮小編制方
案,經報請署長同意後,再由參謀組通報各編組組長據以實施縮小編
制。
五、執勤人員需奉派進駐非開設於本署之應變中心或本部前進指揮所時,
得由參謀組指定其他執勤人員代理。
陸、動員測試規定
為落實緊急動員規定,以符任務之需要,應不定期依下列狀況進行動
員測試:
一、假設發生災害事故,需要編組成立本署緊急應變小組處置時,以電話
聯繫或簡訊通報:
(一)「測試-消防署緊急應變小組進駐測試:請本月編組人員收訊後立
即回電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當月編組人員應於 10 分鐘內,以電
話回復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二)「測試-消防署緊急應變小組進駐測試:請本月編組人員立即進駐
應變中心」:本署緊急應變小組當月編組人員應於 30 分鐘內,進
駐應變中心。
二、受測試人員報到時間由災害管理組依報到順序登記於「動員測試報到
紀錄表」(詳如表 15)
7
柒、講習訓練規定
一、本署相關業務單位應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辦理緊急應變作業人員講習訓
練,俾以加強署內同仁對相關應變作業應有觀念及態度,並熟稔其工
作職掌詳細內容。原則上每年防汛期前至少應辦理乙次講習訓練。
二、辦理講習訓練時,除新進人員或未曾參訓人員為必要講習對象外,其
餘全署同仁原則均應參加,必要時亦得邀請各部會或各直轄市、縣(
市)災害應變相關作業(或業務)人員共同參與。
三、講習訓練內容至少應包括災害防救體系簡介、災害防救法規制度說明
、緊急應變小組任務分工、作業流程、應變作業相關軟硬體系統設備
操作要領及其他執勤人員應勤注意事項。除一般授課流程外,為強化
講習訓練效果,得視需要增加學員輪流上台報告、相互研討等其他多
元化課程方式進行。
四、授課講師除遴選署內經驗豐富之相關業務人員擔任外,亦得視需要聘
請國內外專家學者擔任講師,並得由本署依規定支給講習期間必要之
鐘點費、交通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8
捌、獎懲規定
一、執行本案出力及有功人員由災害管理組依下列獎勵標準簽報敘獎。
(一)本署緊急應變小組成立或動員測試作業期間,於規定時限內完成進
駐者:
1.於 20 分鐘內完成進駐人員於當年度每完成 2 次進駐者,記嘉
獎乙次。
2.於 30 分鐘內完成進駐人員於當年度每完成 3 次進駐者,記嘉
獎乙次。
3.於 60 分鐘內完成進駐人員於當年度每完成 4 次進駐者,記嘉
獎乙次。
(二)參與應變作業,處置得宜,有助降低人員傷亡、財物損失者。
二、緊急應變小組進駐人員接獲進駐通知未依規定時間完成進駐,且未依
上述規定辦理勤務變更者,得由督察室依情節輕重簽報懲處;其他未
依本規定執勤者,得由督察室查明事實後依情節輕重簽報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