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超勤時數核計方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超勤:
1.依勤務分配表執行防災宣導、備勤、消防安全檢查、水源調查、
搶救演練、值班、裝備器材保養、待命服勤及其他臨時派遣等勤
務,每日超過八小時(外宿日超過六小時)或每週超過四十小時
之時數。
2.非依勤務分配表執行勤務之消防人員,以在規定辦公時間外,實
際出勤執行或依督導勤務分配表督導外勤勤務之時數。
3.實際執行或督導勤務之各級正副主官(管),以在規定辦公時間
外,備勤、督導勤務或帶班執行勤務之時數。
(二)下列情形得按實際超勤時數核支:
1.因特殊狀況經核定停止輪休或外宿者。
2.於放假之國定紀念日、民俗節日、其他放假日、停止辦公日執勤
者。
3.執勤中或因特殊狀況奉命延長服勤時間處理救災、救護或其他臨
時派遣之勤務者。
(三)超勤時數以小時計。未滿一小時者不予計算;不同時段未滿一小時
或超過一小時之餘數,均不得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