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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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報每年定期召開會議一次,並得與中央其他會報合一舉行。必要
    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
    召集人代理。
    本會報召開會議時,應邀請內政部消防署署長列席,並得邀請直轄市
    、縣(市)政府、有關機關(構)代表、本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指揮
    官或專家、學者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