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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
有關避難逃生設備所使用之緩降機,其構造、性能、材質等技術上之
規範及試驗方法,應符合本基準之規定。
一、用語定義
(一)緩降機:係指具有使用者不須藉助他力,僅利用本身重量即能自動
連續交替下降之構造。
(二)固定式緩降機:係指平常即保持固定於支固器具上之緩降機。
(三)移動式緩降機:係指調速器之重量在 10kg 以下,於使用時方以安
全扣環確實安裝在支固器具上之緩降機。
(四)調速器:係指可以調整緩降機下降速度於一定範圍內之裝置。
(五)調速器連結部:係指連結支固器具與調速器的部分。
(六)穿著用具:係指套穿於使用者身上,以一端之套帶套穿所形成之套
圈固定使用者身體之用具。
(七)緊結金屬構件:係指連結繩索及穿著用具的部分。
(八)捲盤:捲收繩索及套帶之用具。
(九)最大使用人數:每一次下降能供使用之最多人數,且應具有最大使
用人數之穿著用具數量。
二、構造及性能
(一)組成
應由調速器、調速器連結部、繩索、緊結金屬構件及穿著用具等所
組成。
(二)調速器
1.應堅固並具有耐久性。
2.無須經常拆開清理亦能正常運作。
3.下降時所發生之熱量,不得使其他功能產生異常。
4.下降時不得損傷繩索。
5.應具備牢固護蓋保護機件,以避免砂粒或其他異物侵入致產生功
能異常。
(三)調速器連結部
調速器之連結不得在使用中發生支解損傷、變形或調速器脫落等現
象。
(四)繩索
1.芯線應施予外裝,全繩為均勻構造;芯線直徑並應在 0.3 cm 以
上。
2.實施下降動作時不得有讓使用者遭致旋轉扭絞之情形。
3.繩索之兩端應以不脫開之方法連結在緊結金屬構件。
(五)緊結金屬構件
使用中不得有脫離、支解、損傷或變形之情形,且不得有傷害使用
者之虞。
(六)穿著用具
1.能輕易穿著,套穿時不須經由手或身體操作調整,即可藉自身之
體重確實固定於使用者之身體。
2.穿著時不得有脫落或鬆脫之情形。
3.下降時不得對使用者之視線或其動作產生障礙。
4.不得有傷害使用者之虞。
5.於繩索之兩端應具備以不會脫開之方法連結相當於最大使用人數
之穿著用具。
6.套帶部分之縫織線不得有鬆脫之情形。
7.套帶以相當於最大使用載重除以最大使用人數,再乘以 6.5(係
數)所得之拉力載重加載持續 5 分鐘後,不得產生斷裂或明顯
之變形現象。
三、材質
緩降機各部構造所用材質應符合下表(表一)之規定。
表一 構件材質表
┌────┬───────────────────────┐
│零件名稱│材質標準 │
├─┬──┼───────────────────────┤
│繩│芯料│CNS 941 (鋼纜總則)之規定且有耐蝕加工者。 │
│ ├──┼───────────────────────┤
│索│外裝│CNS 6378(棉紗)之 A 級規定且有結實構造。 │
├─┴──┼───────────────────────┤
│穿著用具│CNS 6378 之 A 級品且具有三重編織者或具有 │
│ │同等強度之尼龍絲。 │
├────┼───────────────────────┤
│調速器連│CNS 2473(一般結構用軋鋼料)且有耐蝕加工者。 │
│結部 │ │
├────┼───────────────────────┤
│緊結金屬│CNS 2473(一般結構用軋鋼料)且有耐蝕加工者。 │
│構件 │ │
├────┼───────────────────────┤
│鉚釘 │CNS 575(鉚釘用鋼棒)且有耐蝕加工者。 │
│ │〔如施以穿梭壓夾法則不在此限〕 │
└────┴───────────────────────┘
四、最大使用載重
緩降機之最大使用載重,應在最大使用人數乘以 1000 nt 所得數值
以上。
五、試驗溫度條件
試驗時之周圍環境應在攝氏 10 度以上,35 度以下。
六、下降速度試驗
將緩降機固定在該繩索最長使用限度之高處(如繩索長度超過 15m
者則以 15m 之高度為準),進行下列試驗:
(一)常溫下降試驗
施予最大使用人數分別乘以 250 nt 及 650 nt 之載重及以相當於
最大使用載重之負載等三種載重,左右交互加載且左右連續各下降
一次時,其速度應在 16 cm/sec 以上 150 cm/sec 以下之範圍內
。
(二)20 次連續下降試驗
施予相當於最大使用人數乘以 650nt 之載重,左右交互加載且左
右連續各下降 10 次之下降速度,任一次均應在 20 次之平均下降
速度值之 80 %以上 120 %以下,且不得發生性能及構造上之異
常現象。
七、含水下降試驗
(一)浸水處理
將繩索一端拉緊至另一端繩索之緊結金屬構件頂住調速器後,露在
調速器外面的繩索全部浸泡在水中,1 小時之後取出,含水後不得
將水擦乾,直接進行試驗。
(二)下降試驗
直接將緩降機固定於試驗高度,並於穿著用具之一端依壹、六、(
二)規定之載重,左右交互加載且左右連續各下降一次時,其下降
速度值,應在壹、六、(二)所定平均下降速度值之 80 %以上 1
20 %以下範圍內,且不得發生性能及構造上之異常現象。
八、低溫試驗及高溫試驗
(一)緩降機分別放置在攝氏零下 20 度及 50 度之狀態 24 小時後,立
即取出固定於試驗高度位置,並於穿著用具之一端依壹、六、(一
)規定之載重,左右交互加載且左右連續各下降一次時,其下降速
度值應在壹、六、(一)所規定之速度範圍值內,並不得發生性能
及構造上之異常現象。
(二)由於本項試驗係於含水下降試驗後進行,故應使繩索自然乾燥後再
進行低溫試驗,以避免水份在調速器內部產生凍結現象。
九、反覆試驗
(一)緩降機固定於試驗高度位置,於穿著用具之一端以相當於最大使用
載重之負載,左右各互加載且連續各下降 10 次〔繩索長度超過 1
5m 者,為繩索之長度除以 15 所得值再乘以 10 之乘積值(小數
點第一位以下之尾數捨去不計)〕做為 1 個週期,反覆實施 5
個週期後,再以壹、六、(一)規定之載重,左右交互加載且左右
連續各下降一次時,其下降速度值應在壹、六、(一)所規定之速
度範圍值內,且不得發生性能及構造上之異常現象。
(二)在繩索不產生異常的情況下,試驗超過 50 次者,得於進行下一週
期之試驗前更換繩索。
十、耐腐蝕試驗
(一)緩降機依 CNS 8886 (鹽水設備試驗方法)之規定進行鹽水噴霧時
,須將緩降機處於安裝狀態下噴撒。自然乾燥應於室內,使緩降機
處於安裝狀態下進行。
(二)依前項規定,以 5 %鹽水噴霧 8 小時後靜置 16 小時,為 1
週期,反覆實施 5 週期後,使其自然乾燥 24 小時,再將該緩降
機固定於試驗高度位置,並於穿著用具之一端依壹、六、(一)規
定之載重,左右交互加載且左右連續各下降一次時,其下降速度值
應在壹、六、(一)所規定之速度範圍值內,且不得發生性能及構
造上之異常現象。
十一、落下衝擊緩降試驗
(一)緩降機固定於距離地板面 2m 以上(以不撞到地面為原則)之高
度進行試驗。
(二)由緩降機調速器之下降側拉出繩索 25 cm,向上提高,並於穿著
用具之一端加載相當於最大使用載重之負載使其落下,反覆實施
5 次後,再將緩降機固定於試驗高度位置,於穿著用具之一端依
壹、六、(一)規定之載重,左右交互加載且左右連續各下降一
次時,其下降速度值應在壹、六、(一)所規定之速度範圍值內
,且不得發生性能及構造上之異常現象。
十二、掉落試驗
(一)移動式緩降機之調速器由地板上 1.5m 高度(指調速器下端至地
板面之距離),向厚度 5 cm 以上之 RC 地板使其自然落下,反
覆實施 5 次後,再將緩降機固定於試驗高度位置,於穿著用具
之一端依壹、六、(一)規定之載重,左右交互加載且連續左右
各下降一次時,其下降速度值應在壹、六、(一)所規定之速度
範圍值內,且不得發生性能及構造上之異常現象。
(二)試驗時,應先將穿著用具及繩索移開,避免造成操作上之妨礙。
十三、強度試驗
以最大使用載重除以最大使用人數乘以 3.9(係數)所得數值之靜
載重實施加載試驗持續 5 分鐘後,應符合下列各項規定:
(一)調速器、調速器之連結部及其緊結金屬構件等不得有支解、破損
或顯著之變形現象。
(二)繩索及穿著用具不得有斷裂或破損之現象。
十四、套帶拉力試驗
於強度試驗後,自穿著用具切取一段套帶,並以最大使用載重除以
最大使用人數乘以 6.5(係數)所得數值之靜載重實施加載,持續
5 分鐘(注意勿使受力不均),不得發生斷裂或顯著之變形現象。
十五、形狀及構造檢查
(一)外觀檢查:原則以目視方式為之,除於上揭試驗項目中檢查外,
並對其內部零件之形狀進行確認。
(二)分解檢查:將試樣分解後與設計圖面進行比對,檢查其尺寸是否
與圖面相符,尺寸公差及圖形繪製等是否正確。
(三)標示:緩降機應在該機上明顯處以不易磨滅之方法,詳實標示下
列事項。
1.型式。
2.型號。
3.製造年月。
4.製造批號。
5.繩索長度。
6.最大使用載重。
7.最大使用人數。
8.製造廠名稱或商標。
9.使用上應注意事項。
貳、型式認可作業
一、型式試驗之方法依本認可基準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之規定,其試
驗項目、樣品數及順序如下:
樣品數 3 個
┌──────┐
│下降速度試驗│
└──────┘
↓
┌──────┐
│含水下降試驗│
└──────┘
↓
┌─────────┐
│低溫試驗、高溫試驗│
└─────────┘
↓
┌────┐
│反覆試驗│
└────┘
↓
┌─────┐
│耐腐蝕試驗│
└─────┘
↓
┌────────┐
│落下衝擊緩降試驗│
└────────┘
↓
┌────┐
│掉落試驗│
└────┘
↓
┌───────┐
│強度試驗 │
│1.調速器 │
│2.調速器連結部│
│3.緊結金屬構件│
│4.繩索 │
│5.穿著用具 │
└───────┘
↓
┌──────┐
│套帶拉力試驗│
└──────┘
↓
┌────────┐
│形狀及構造檢查 │
│1.外觀及標示檢查│
│2.分解檢查 │
└────────┘
二、型式試驗結果之判定
型式試驗之結果判定如下:
(一)符合本認可基準所規定之技術規範時,該型式試驗結果為「合格」
。
(二)符合下揭三、(一)所定事項者,得進行補正試驗一次。
(三)未達到本認可基準所規定之技術規範時,該型式試驗結果為「不合
格」。
三、補正試驗
(一)型式試驗中之不良事項,如為本認可基準肆、缺點判定表所列之一
般缺點或輕微缺點者,得進行補正試驗。
(二)補正試驗所需樣品數 3 個,並準依前述型式試驗之方法進行。
四、型式變更試驗之方法
型式變更之樣品數、試驗流程等,應就型式變更之內容依前述型式試
驗方法進行。
五、有關上述試驗之結果,應詳細填載於試驗紀錄表上(如附表七及附表
七之一)。
參、個別認可作業
一、個別認可之抽樣方法
個別認可時之抽樣試驗數量依附表一至附表四抽樣表規定,抽樣方法
依 CNS9042 規定取樣。
二、個別認可之試驗項目
(一)個別認可依試驗項目區分為一般樣品之試驗(以下稱「一般試驗」
)及分項樣品之試驗(以下稱「分項試驗」)一般試驗與分項試驗
之試樣應為不同之樣品。
(二)一般試驗及分項試驗之試驗項目及試驗順序如下表(表二)所示。
表二
┌─┬──────────────────────┬──┐
│區│試 驗 項 目│備考│
│分│ │ │
├─┼───────┬──────────────┼──┤
│一│形狀及構造檢查│外觀及標示檢查 │樣品│
│般├───────┼──────────────┤數:│
│試│下降速度試驗 │依本基準壹、六、(一)之規定│依據│
│驗│ │辦理 │附表│
├─┼───────┼──────────────┤一至│
│分│下降速度試驗 │依本基準壹、六、(二)之規定│附表│
│項│ │辦理 │四之│
│試├───────┼──────────────┤各式│
│驗│含水下降試驗 │依本基準壹、六之規定辦理 │試驗│
│ ├───────┼──────────────┤抽樣│
│ │強度試驗 │(1)調速器(2)調速器連結│表抽│
│ │ │部(3)緊結金屬構件(4)繩│取。│
│ │ │索(5)穿著用具 │ │
│ ├───────┼──────────────┤ │
│ │套帶拉力試驗 │依本基準壹、十三之規定辦理 │ │
│ ├───────┼──────────────┤ │
│ │形狀及構造檢查│分解檢查 │ │
└─┴───────┴──────────────┴──┘
三、個別認可試驗結果紀錄表如附表八
四、批次之認定
個別認可中之受驗批次認定如下:
(一)受驗品按不同受驗廠商,依其調速器之調速方式(如齒輪式、油壓
式)及試驗等級之區分,將同一種接受試驗之製品列為同一批次。
(二)新產品與已受驗之型式間,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自第一次受驗
開始即可視為同一批次。
1.經型式變更者。
2.變更之內容在型式變更範圍內,且經過型式變更認可者。
3.受驗品相同但申請者不同者。
(三)新產品與已受驗型式之調速方式相同,惟兩者僅最大使用載重、最
大使用人數、繩索材質或構造不同,分屬為不同批次時,如經過連
續 10 次普通試驗,且均於第一次即合格者,得列入已受試驗合格
之批次。
(四)試驗結果應依批次分別填寫在個別認可試驗結果記錄表中。
(五)申請者不得指定將某部分產品列為同一批次。
五、缺點之分級及合格判定基準
依下列規定區分缺點及合格判定基準(AQL) 。
(一)試驗中發現之缺點,其嚴重程度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作業
要點」規定,區分為致命缺點、嚴重缺點、一般缺點及輕微缺點等
四級。
(二)各試驗項目之缺點內容,依肆、缺點之區分規定,非屬該判定方法
所列範圍內之缺點者,依前項要點分級原則判定之。
六、批次合格之判定
批次合格與否,依抽樣表,按下列規定判定之:
(一)抽樣試驗中,各級不良品數均在合格判定個數以下時,應依參、八
所示之試驗寬嚴程度為條件更換其試驗等級,該批視為合格。
(二)抽樣試驗中任一級之不良品數在不合格判定個數以上時,該批次視
為不合格。該不良品之缺點僅為輕微缺點時,得進行補正試驗一次
。
(三)抽樣試驗中出現致命缺點之不良品時,即使該抽樣試驗中不良品數
在合格判定個數以下,該批次仍視為不合格。
七、個別認可結果之處置
依下列規定,進行個別認可結果之後續處理:
(一)合格批次之處置
1.當批雖經判定為合格,但受驗樣品中如發現有不良品時,應使用
預備品替換或修復之後視為合格品。
2.即使為非受驗之樣品,如於整批受驗製品中發現有缺點者,準依
前款之規定。
3.上述 1、2 款兩種情形,如無預備品替換或無法修復調整者,應
就其不良品部分之個數,判定為不合格。
(二)補正批次之處置
1.接受補正試驗時,應提出第一次試驗時所發現不良事項之改善說
明書及不良品處理之補正試驗用廠內試驗紀錄表(如附表七之一
)。
2.補正試驗之受驗數以第一次試驗之受驗數為準。但該批製品經補
正試驗合格,經依參、七、(一)、1 、之處置後,其未達受驗
數之部分個數,則視為不合格。
(三)不合格批次之處置
1.不合格批次之產品接受再試驗時,應提出第一次試驗時所發現不
良事項之改善說明書及不良品處理之補正試驗用廠內試驗紀錄表
。
2.接受再試驗時不得加入第一次受驗製品以外之製品。
3.個別認可不合格之批次不再受驗時,應依補正試驗用廠內試驗紀
錄表之樣式,註明理由、廢棄處理及下批之改善處理等文件,向
認可機構提出。
八、試驗等級之調整
(一)試驗等級以普通試驗為標準,並依下列順序進行轉換。
1.普通試驗轉換成寬鬆試驗
適用普通試驗者,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時,下一次試驗可轉換為寬
鬆試驗。
(1)最近連續 10 批次接受普通試驗,第一次試驗均合格者。
(2)最近連續 10 批次中,抽樣之不良品總數在附表六之寬鬆試驗
界限數以下者。
(3)生產穩定者(每 4 個月內至少申請一次個別認可)。
2.寬鬆試驗轉換成普通試驗
適用寬鬆試驗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下次試驗應轉換為普通
試驗。
(1)任一批次於第一次試驗即不合格。
(2)受檢間隔超過 6 個月以上,生產呈現不穩定時。
3.普通試驗轉換成嚴格試驗
適用普通試驗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於下一次試驗應轉換為嚴
格試驗。
(1)第一次試驗時該批次為不合格,且將該批次連同前 4 批次連
續共 5 批次之不良品總數累計,如達附表五所示嚴格試驗之
界限數以上者。此時該累計樣品數之比較,應依一般試驗及分
項試驗之缺點分別為之。如適用普通試驗之批次數未達 5 批
,而發生某批次於第一次試驗即不合格之情形,則對開始實施
普通試驗之不良品總數與界限數值進行比較,具有致命缺點之
產品,則計入嚴重缺點不良品之數量。
(2)第一次試驗時,因致命缺點而不合格者。
4.嚴格試驗轉換為最嚴格試驗
嚴格試驗轉換為最嚴格試驗,應依下列規定執行:
(1)適用嚴格試驗者,第一次試驗中不合格批次數累計達 3 批次
時,應對申請者提出改善措施之勸導,並中止試驗。
(2)勸導後,經確認業者已有品質改善措施時,下批次之試驗以最
嚴格試驗進行。
5.最嚴格試驗轉換為嚴格試驗
適用最嚴格試驗者,連續五批次之第一次試驗即合格,則下次試
驗得轉換成嚴格試驗。
6.嚴格試驗轉換成普通試驗
適用嚴格試驗者,連續五批次之第一次試驗即合格,則下次試驗
得轉換成普通試驗。
(二)有關補正試驗及再受驗批次之試驗分等,第一次試驗為寬鬆試驗者
,以普通試驗為之;第一次試驗為普通試驗者,以嚴格試驗試驗之
;第一次試驗為嚴格試驗者,以最嚴格試驗為之。再受試驗批次之
試驗結果,不得計入試驗寬鬆度轉換紀錄中。
九、下一批次試驗之限制
個別認可中有關某型式之批次於下次進行之個別試驗時,應以該批次
之個別認可終了,且依該個別認可之結果所為之處置完成後,始得施
行下次之個別認可。
十、試驗之特例
(一)有下列情形時,得在受理個別認可申請書前,逕依預定之試驗日程
施驗。(但須在確認產品之個別認可申請書受理後,始判定其合格
與否)
1.第一次試驗因嚴重缺點或一般缺點不合格者。
2.不需更換全部產品或部分產品,即可容易選取、去除申請數量中
之不良品或修正者。
(二)少量進口產品得免施分項試驗
1.符合下列各項情形之進口產品,得於下一批次產品送驗時免施分
項試驗:
(1)第一次試驗連續三批以上均合格,且數量累計達 50 個以上。
(2)經國外第三公證機構認證通過者。
2.免施分項試驗之少量進口產品,其年度累計總數應為 50 個以下
,超過 50 個者,該批次即應實施個別認可之分項試驗。
3.得免施分項試驗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該批樣品應即實施個
別認可分項試驗。
(1)所提申請資料有變造或偽造者。
(2)經檢舉並查證產品品質有異常者。
4.申請免施分項試驗應檢附下列資料:
(1)產品進口報單。
(2)國外第三公證機構認可(證)標示。
(3)出廠測試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試驗設備發生故障時之處置
試驗開始後因試驗設備發生故障或其他原因致無法立即修復,經確
認當日無法完成試驗時,得中止該試驗。並俟接獲試驗設備完成改
善之通知後,重新排定時間,依下列規定對該批製品施行試驗。
(一)試驗之抽樣標準與第一次試驗時相同。
(二)該試驗之補正試驗,不得適用參、六、(二)但書之規定,即無
法再進行補正試驗。
肆、缺點之區分
有關各項試驗所發現之不良情形,其缺點之等級及內容依下表(表三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