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第三點所定第一種樣式之認可標示尺寸如下:
(一)密閉式撒水頭:半徑○‧六公分。(如標示附加於產品本體上確有
困難時,其半徑得為○‧六公分以下,但不得小於○‧四公分)
(二)泡沫噴頭:半徑○‧六公分。
(三)緩降機:半徑一‧二公分。
(四)一齊開放閥:半徑一‧二公分。
(五)流水檢知裝置:半徑一‧二公分。
(六)消防幫浦:半徑一‧二公分。
(七)排煙設備用閘門:半徑一‧二公分。
(八)金屬製避難梯:半徑一‧二公分。
(九)緊急廣播設備用揚聲器:半徑○‧六公分。
(十)滅火器:半徑○‧六公分。
(十一)滅火器用滅火藥劑:半徑○‧六公分。
(十二)緊急照明燈:半徑○‧六公分。
(十三)出口標示燈:半徑○‧六公分。
(十四)避難方向指示燈:半徑○‧六公分。
(十五)消防水帶用快速接頭:半徑○‧六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