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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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為提昇現行防火管理制度、加強應實施防火管理場所之自衛消
    防編組能力,並強化大型場所、高層及地下建築物之地震等天然災害
    之自主應變機制,特訂定本綱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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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名詞解釋:
一、火源責任者:係擔任某一關連性區域(包含辦公室、會議室、電氣機
    房、茶水間等居室及非居室等指定範圍)內之火源管理工作,定期檢
    查該範圍內之防火避難設施、用火用電設備器具、危險物品及消防安
    全設備等之日常維護管理,並向防火負責人回報檢查情形(如無防火
    負責人則直接向防火管理人回報)。
二、防火負責人:大規模場所、高層建築物或該場所自行認定有其必要性
    時,得以樓層或區域為範圍,設置防火負責人,其任務係輔助防火管
    理人,並指導監督負責區域內之火源責任者,以落實場所內部之平時
    防火安全管理。
三、核心要員:本綱領「伍」「二、遴用核心要員之場所規模」所述建築
    物,在同一建築物之自衛消防編組成員中宜設有核心要員,此核心要
    員須具有基本救護技能,並配置有效之通訊工具及地方消防機關指定
    之相關技能,俾於地震或其他災害發生時,除擔任本身原有之自衛消
    防編組任務外,並協助進行通報聯繫及緊急救護等基本救援事宜。此
    要員由滅火班班長、通報班班長或救護班班長等擔任為宜。當自衛消
    防編組之核心要員設於指揮中心(於防災中心、中央控制室或 24 小
    時均有人常駐之類似場所或指揮據點),稱為本部核心要員,而設於
    地區時,稱為地區核心要員。
四、核心區域:為因應火災及地震等災害可能造成之資訊中斷、傷患或人
    員受困,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以樓、棟為單位,將若干場所形成
    一個區域,在此區域內整合有關災情及救護救援資訊,並由自衛消防
    編組成員中所遴選之核心要員,執行橫向及縱向之災害協調支援。其
    設於指揮中心時,稱為本部核心區域,而設於地區時,稱為地區核心
    區域
五、防火管理技術員:本綱領「伍」「二、遴用核心要員之場所規模」之
    建築物,因涉及之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可能較為廣泛與專業
    ,宜遴選所屬對此類硬體設備等技術較有專精之人員,協助防火管理
    人推動各項防火管理業務,惟並無須為幹部或管理層級之資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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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為落實日常用火用電管理,並依場所特性,
    進行平時火災預防管理編組,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由防火管理人落實推動各項防火管理業務外,每一員工皆有火災預防
    之共識,並得視場所規模、用途,依棟、樓或區,劃設責任區域,分
    別設置防火負責人及火源責任者,並納入消防防護計畫,以明確分層
    管制。
二、防火負責人之任務為輔助防火管理人,並指導、監督、彙整負責區域
    內火源責任者之平時火災預防執行情形,並適時回報防火管理人。
三、火源責任者擔任防火管理人(如無防火負責人時)或防火負責人指定
    範圍內之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工作,進行該範圍內平時之消防安全設備
    及之防火避難設施之簡易日常維護管理,並回報其執行情形。
肆、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為提昇其災害應變管理能力,應依其不同用
    途強化自衛消防編組(自衛消防組織及活動重點如附件 1),並納入
    其提報之消防防護計畫。
伍、為因應地震等天然災害,依消防法第 13 條所製作之消防防護計畫暨
    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其自衛消防編組人數、核心要員及防火管理技術
    員規範如下:
一、自衛消防編組參考原則:
(一)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其編組人數宜依場所位置、構造、設備、
      收容人員、使用形態、營業狀況等特性予以編成,除必須符合消防
      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外,得以 6  人為基
      本數,並加計下列二者之一所得人數予以適當編組(無條件進位,
      取整數):
      1.樓樓地板面積每 1,000  平方公尺,宜有自衛消防編組成員 1
        人。
      2.收容人員每 100  人,宜有自衛消防編組成員 1  人。
(二)倘其人數未滿 10 人,其自衛消防編組,應以實際員工人數計算,
      並參照上述消防法施行細則之規定編組。
二、遴用核心要員之場所規模:
(一)應實施防火管理場所,其規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宜於自衛消防
      編組成員中遴用核心要員,協助救護救助及通報聯絡:
      1.總樓地板面積 5  萬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
      2.5 樓以上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 2  萬平方公尺以上者。
      3.11  樓以上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 1  萬平方公尺以上者。
      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所稱之地下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
        積 5,0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應實施共同防火管理場所(集合住宅以外)且同一建築物符合前述
      (一)規模,而管理權有分屬時,宜比照前述原則設置核心要員,
      並得由應實施防火管理之管理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協議設置,惟
      無法互推召集人時,管理權人得申請轄區消防機關指定之。
四、核心要員之條件、任務、配置原則及裝備如下:
(一)條件:以熟稔簡易包紮、初步搬運及 CPR  等基本救護能力者擔任
      為宜。
(二)任務:
      1.進行傷患之初步緊急救護、救助。
      2.確保場所內部橫向及縱向之通訊及聯絡。
(三)配置原則(範例如附件2及附圖):
      1.核心要員應依場所特性等進行指派,以 6  人加計下列二者之一
        所得人數予以適當編組(小數點進位,取整數):
     (1)樓樓地板面積每 5,000  平方公尺,增加1名核心要員。
     (2)收容人數每 500  人,增加1名核心要員。
      2.核心區域數量,為上述計算所得之人數減去 7(本部核心要員之
        基本人數)除以 6(各地區核心要員每一區之基本人數)所得之
        值(小數點捨去)。
      3.前開本部核心要員(於指揮中心等防災據點)活動範圍得包含各
        地區核心區域,其人數編組原則如下:
     (1)除自衛消防隊長 1  人外,應由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
          各 2  名,共計 7  名組成,並得視實際需要自行增員或調整
          班別。
     (2)員工數如未滿 7  人時,得由共同防火管理協議會或管理權人
          決定增員、由各應實施防火管理場所支援或以該處所有員工人
          數計算。
      4.如設有地區核心區域時,該區域之核心要員至少 6  名,活動範
        圍以該區域為原則,每一應實施防火管理場所至少有 1  名核心
        要員。
(四)裝備:
      1.個人裝備:宜有攜帶型無線對講機等有效傳達訊息之通聯工具
      2.指揮中心(如防災中心等指揮據點):宜配有類似三用撬棒等可
        供救援之破壞器具,以及擔架、繃帶、三角巾、急救箱等緊急救
        護用具。
五、符合前述設有核心要員之場所者,得設防火管理技術員,以輔佐防火
    管理人,其任務如下:
(一)熟稔該場所消防安全設備、防火避難設施及防災監控系統等有關設
      備之操控技能。
(二)教育指導相關員工各項設備(施),並強化其自衛消防編組訓練之
      相關技能及防火管理必要之消防常識。
(三)協助自衛消防隊長進行相關之災害搶救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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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強化地震災害應變之平時整備及教育訓練之注意事項:
一、有關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 1  項「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事項
    之第 10 款所稱之「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以及內政部 87
    年 9  月 2  日台(87)內消字第 8774650  號函頒之「共同消防防
    護計畫」應包括事項所稱之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滅火行動、通報
    聯絡及避難引導等相關事宜,其平時整備,宜注意下列事項:
(一)電梯停止所伴隨之人員受困之應變:
      1.電梯宜具有防震措施,地震發生時,有關纜線不可有斷裂脫落之
        情形。
      2.電梯宜有地震感知裝置,於地震發生時,可迅速停於最近之樓層
        ,如無此類裝置時,須可於電梯內按下按鈕後,於最近之樓層停
        止。
      3.電梯內緊急按鈕壓下後,宜具有與指揮據點(如防災中心等有人
        常駐之處所)保持通話之功能。
      4.如受困電梯時宜確保其緊急照明,並能使用電梯內部通話裝置與
        外界聯繫等待救援。
      5.地震發生時不可驚慌,電梯內人員宜靠近電梯內側或坐在電梯內
        ,保持身體平衡,以防跌倒或撞擊。
      6.平時宜瞭解緊急時自外部開啟電梯所需工具之位置及保管人,並
        熟悉其開啟方式。
(二)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損壞之應變:
      1.地震發生時,須開門以確保逃生通出口之通暢。
      2.掌握建築內部避難器具之位置及狀況,以及外部開口之情形,並
        準備繩索、梯子及相關之破壞器具,萬一無法由內部防火避難設
        施逃生時,得使用繩索或梯子等類似物品,運用外部開口向外逃
        生。
      3.為防止震後火災之發生,須瞭解內部消防蓄水池之位置及附近可
        供運用之天然或人工水源之運用,並準備盛水工具或可攜式消防
        幫浦,俾便緊急時進行滅火。
(三)停水斷電、通信障礙、交通受阻等基礎設施障礙之應變:
      1.平時即瞭解周遭臨時避難處所之位置(如公園、廣場或學校操場
        等大型公地),於地震發生時,分組進行避難,依照指揮人員之
        指示,協助高齡人士、孩童、傷患或自力避難者,有次序地至臨
        時避難所集結。
      2.平時與周遭單位建立合作機制及聯絡方式,相互支援必要之器具
        與人力。
      3.進行避難時,如平時有準備乾糧或飲用水、發電設備時須攜行並
        攜帶所有可運用的通訊工具(含收音機與電池等)至臨時避難處
        所。
      4.考量救災車輛之優先使用及道路可能受損,不可使用車輛進行避
        難,宜步行至臨時收容處所。
二、教育訓練:
(一)有關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 1  項之「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
      事項之第 4  款所稱之其他災害、第 5  款之滅火、通報及避難訓
      練之實施、第 6  款所稱之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以及內政部 87
      年 9  月 2  日台(87)內消字第 8774650  號函頒之共同消防防
      護計畫應包括事項所稱之滅火、通報、避難訓練之實施等相關事宜
      ,其注意事項如下:
      1.建築物內部進行避難引導部分:
     (1)平時即於消防防護計畫劃定責任區域,俾於地震發生後須進行
          疏散,在確保自身安全無虞時,搜索負責區域並確認有無人員
          受困。
     (2)進行疏散引導人員,須攜帶緊急廣播設備、哨子或繩索等,引
          導有關人員至出口位置。
     (3)為防止混亂,須以距離避難層較近之樓層優先進行避難引導,
          並以人命救援為第一考量。
     (4)為防止餘震之持續發生,可能有牆壁或電線等各種物品之掉落
          ,須佩戴安全頭盔等防護器具保護頭部,並注意上方及地面及
          可能障礙物。
      2.受困人員之救援部分:
     (1)須以倒塌之建築物為中心,大聲呼喊是否有人受困並集結安全
          離開之人員。
     (2)如有人員受困,在確保自身安全無虞之情形下,須以眾人之力
          ,進行救援,如需移除重物時,確實掌握有無可能伴隨其他物
          件之掉落,並注意附近有無瓦斯管線或電線。
     (3)倒塌現場倘有發生火災之虞,儘可能準備滅火器或水等簡易滅
          火器具,以便緊急時滅火。
     (4)進行受困人員之施救時,以受傷程度為考量,但受困人員須使
          用大型機具等涉及專業器材或技術始能救出時,須通報並記錄
          其位置,以便後續人員之救援,此時,暫以較易救出人員為優
          先考量。
     (5)如受重物壓住,不可硬行拉出,須先清除周遭障礙物並觀察或
          詢問該受困人員情形,再行決定。
     (6)如有電鋸等較具危險之救災器具,須由熟悉其操作之人員使用
          ,不可貿然運用。
     (7)受困人員救出後,須立即送醫,並儘可能記錄其姓名、年齡、
          性別、救出時間及位置、有無可能受困之同伴等相關書面資料
          ,並予以保管。
     (8)對於受困人員(傷者),注意其聲調、臉(膚)色、身體狀況
          之變化等。
(二)有關核心要員及防火管理技術員之教育訓練原則如下:
      1.請管理權人鼓勵所屬運用各種時機(如網路教學、開班授課),
        給予公假公費前往學習外,復管理權人依(共同)消防防護計畫
        進行教育訓練或每半年辦理之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時,得請相
        關領域之專技人員前往講授,而轄區消防機關等機關(構)、學
        校、團體,亦得指派學有專精之人員講授緊急救護、消防安全設
        備及防火避難設施之操作技能,復得將前述核心要員及防火管理
        技術員人員,依 91 年 12 月 31 日消署預字第 0910502179 號
        函頒「防災中心值勤人員訓練作業計畫」,納入講習訓練對象。
      2.除上述時機外,得由轄區消防機關等機關(構)、學校、團體,
        辦理相關之講習訓練,其課程之參考基準及時數如下:
     (1)核心要員(註 1):
          ┌──────────────────┬──────┐
          │項     目                      │時間(小時)│
          ├──────────────────┼──────┤
          │緊急救護之概念(含生命徵象評估)    │0.5         │
          ├──────────────────┼──────┤
          │心肺復甦術與哈姆立克急救法(含實作)│4.0         │
          ├──────────────────┤            │
          │出血及止血法(含實作)              │            │
          ├──────────────────┼──────┤
          │休克處置(含實作)                  │2.5         │
          ├──────────────────┤            │
          │外傷、包紮與固定(含實作)          │            │
          ├──────────────────┼──────┤
          │筆測及實測(含實作)                │1           │
          ├──────────────────┴──────┤
          │              合計 8  小時(1 日)                │
          └─────────────────────────┘
          (註 1)參考本署 93 年 5  月編印之「初級救護技術員訓練
                  教材」,另已具有初級救護技術員資格以上者免訓。
     (2)防火管理技術員(註 2):
          ┌──────────────────┬──────┐
          │項       目                  │時間(小時)│
          ├──────────────────┼──────┤
          │防火管理制度簡介(含相關法規之介紹)│1.5         │
          ├──────────────────┼──────┤
          │消防常識(含滅火、通報及避難要領等)│2.0         │
          ├──────────────────┼──────┤
          │國內(或轄區)應實施防火管理場所之執│3.0         │
          │行現況與分析(含案例)              │            │
          ├──────────────────┼──────┤
          │防火管理對策(含(共同及施工中)消防│4.0         │
          │防計畫製作要領)                    │            │
          ├──────────────────┼──────┤
          │消防安全設備操作要領及防火避難設維護│4.0         │
          │管理(含法規概要)                  │            │
          ├──────────────────┼──────┤
          │自衛消防活動要領及實作演練(含 4  種│5.0         │
          │演練暨驗證實施計畫)                │            │
          ├──────────────────┼──────┤
          │防火管理業務輔助之實施要領(整合日常│3.0         │
          │預防管理及災害應管理)              │            │
          ├──────────────────┼──────┤
          │筆試                                │1.5         │
          ├──────────────────┴──────┤
          │              合計 24 小時(4 日)                │
          └─────────────────────────┘
          (註 2)結合本署 91 年3月編印之「防火管理人專業機構設
                  立及管理須知」中有關初訓及複訓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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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本綱領自即日起實施,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消防局,得參酌此網
    領訂定相關強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