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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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暨所屬機關為全面禁止同仁嚼食檳榔
    ,以維護員工身心健康與環境整潔,建立消防優良形象,特訂定本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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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宣導期間:自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七年五月十五日止,期間
    內本署各單位暨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單位)應加強宣導,告誡同仁
    戒嚼檳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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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執行方式:
(一)單位主管負責督導,以身作則、破除情面、勤教嚴管,並利用各種
      集會加強宣導,期以建立共識。
(二)加強內部管理,各單位辦公廳舍環境內務應保持整潔,全面禁絕嚼
      食檳榔,並不得留有檳榔汁(渣)痕跡;如發現有嚼食之同仁,單
      位主管應進行勸誡輔導,並要求清除完畢,且切結限期戒絕。
(三)發現洽公民眾嚼食檳榔,同仁應委婉規勸,請民眾配合。
(四)各單位主管應清查有嚼食檳榔習性之同仁,移請督察室列冊。其有
      增減、異動者亦同。
(五)督察室負責督導,持續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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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防制措施及責任區分:
(一)對於有嚼食檳榔習性並經列冊之同仁,單位主管應按月實施勸誡、
      輔導,並將檢討成效送督察室彙辦。
(二)同仁於上班時間或辦公廳舍嚼食檳榔,直屬主管應予以勸誡輔導。
(三)經實施輔導後仍未戒絕者,由督察室實施專案輔導,限期戒絕。
(四)同仁於上班時間或辦公廳舍嚼食檳榔而未列冊者,追究單位主管查
      報不實責任。
(五)各單位執行本項工作成效列為年度考績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