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個別認可試驗結果不合格,該批容器應予銷毀。但試驗不合格項目
屬「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熔接縫正面彎曲試驗」及「放射線
照相試驗」,申請人得向本部指定之專業機構申請補正試驗。其程
序如下:
(一)於接到本部指定之專業機構試驗結果通知日起十日內,製作補正
試驗改善計畫書(格式如附表一),函報本部指定之專業機構。
逾期視同放棄改善。
(二)本部指定之專業機構於收到改善計畫書之日起十日內通知申請人
審核結果;其結果未符規定者,得修正之,並以一次為限。
(三)申請人得於接到本部指定之專業機構通知審查合格之日起二個月
內,檢附補正試驗改善報告書(格式如附表二)及相關文件,向
本部指定之專業機構申請補正試驗。
前項個別認可申請補正試驗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