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安全防護計畫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安全防護計畫(範例)
        民國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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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目的與適用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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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
│      本計畫係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訂定。│
│(二)目的                                                  │
│      本爆竹煙火製造場所,於場所內張貼認可標示,由負責人選任│
│      爆竹煙火監督人,訂定安全防護計畫,依該計畫執行有關爆竹│
│      煙火安全管理上必要之業務,以期達到預防火災及其他災害和│
│      保障人命安全、減輕災害之目的。                        │
│(三)適用範圍                                              │
│      1.在本製造場所工作、施工及出入之所有人員。            │
│      2.受託執行本計畫之所有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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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負責人之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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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選任爆竹煙火監督人,使其正當公正地執行各項安全防護業務│
│      。                                                    │
│(二)指導爆竹煙火監督人推動安全防護業務。                  │
│(三)申報安全防護計畫,且其變更時亦同。                    │
│(四)監督消防安全設備檢修與維護之實施。                    │
│(五)爆竹煙火監督人制定或變更安全防護計畫時,提供相關必要之│
│      指示。                                                │
│(六)申報爆竹煙火監督人之選任及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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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爆竹煙火監督人之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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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防護計畫之製作、檢討及變更。                      │
│(二)對負責人提出建議、請示及其他相關協調聯絡事項。        │
│(三)依安全防護計畫執行及監督場所內爆竹煙火之搬運、製造、儲│
│      存、張貼認可標示、銷毀之安全管理。                    │
│(四)防火避難設施自主檢查及管理。                          │
│(五)場所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
│(六)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
│(七)發現設施異常之處理。                                  │
│(八)火災或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連絡、避難引導及緊│
│      急安全措施。                                          │
│(九)滅火、通報及避難演練之實施。                          │
│(十)場所施工安全之監督。                                  │
│(十一)防止縱火之預防措施。                                │
│(十二)其他防災應變之必要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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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向消防機關聯絡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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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防護計畫製作或變更完成後,應於 15 日內依附件 1  報│
│      當地消防主管機關備查。                                │
│(二)爆竹煙火監督人選任或解任後時,應於 15 日內依附件 2  報│
│      當地消防主管機關備查。                                │
│(三)滅火、通報及避難演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
│      不得少於 4  小時,並應於 7  日前填註附件 3  向當地消防│
│      主管機關提報,並報告其結果。                          │
│(四)遇有增建、改建、修建等施工時,應另訂定施工中安全防護計│
│      畫,並於開工前報當地消防主管機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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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場所安全對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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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搬運安全管理                                          │
│      1.搬運爆竹煙火原料、成品或半成品之機具應以四輪手推車為│
│        主。                                                │
│      2.搬運時,爆竹煙火成品或半成品均應盛於木質、竹質、紙箱│
│        或塑膠盤中。                                        │
│      3.搬運時應輕舉輕放,不得推拉,避免摩擦。              │
│      4.搬運時應防止倒置、掉下或使包裝破損。                │
│      5.搬運人員在場所內應禁煙,且工作服與裝卸工具不得沾有火│
│        藥。                                                │
│      6.搬運時,搬運機具速度應平穩,保持在 10 公里以下。    │
│      7.搬運時,爆竹煙火原料、成品或半成品不得超過搬運機具之│
│        高度。                                              │
│(二)製造安全管理                                          │
│      1.預防措施                                            │
│     (1)有火藥區與無火藥區間應設置有效隔離之境界柵欄,並於│
│          顯明位置及出入口設立危險區域、嚴禁煙火、非作業人員│
│          禁止進入等警告標示。                              │
│     (2)於明顯位置標示最高工作人數、原料及半成品或成品之限│
│          量、設備、物品之配置及作業程序等事項。            │
│     (3)機械設備及其他物品之之放置,不得妨礙緊急避難時之進│
│          出路線,非作業必需品,不得存放於作業區內。        │
│     (4)工作臺應以平滑不粗糙之木板為之,上舖銅皮或橡皮等對│
│          下墜物體有緩衝,不易產生靜電者;發火金屬物及非作業│
│          用器具,不得放置臺面;地上及臺面之浮藥應隨時清理,│
│          並於每日下班前澈底清理。                          │
│     (5)嚴禁與作業無關之人員及攜帶有產生煙火之虞之物品進入│
│          ,並置專人嚴加管制。                              │
│     (6)進入之工作人員應佩帶識別證,並貼本人照片,記載姓名│
│          、出生年月日、血型及工作部門;穿著服裝為棉質品,配│
│          藥人員並應著防火圍裙及膠鞋或布鞋。                │
│     (7)壓藥室、填土室、配藥室、裝藥室、篩藥室,其安全管理│
│          應符合下列規定:                                  │
│        甲、地面加舖木質方格墊板,並經常保持濕潤;或加舖合格│
│            之導電橡膠墊。                                  │
│        乙、作業使用之器具、容器為銅質、竹質、木質或其他不易│
│            發生火花之製品;用水調和配藥時,得使用塑膠製品。│
│        丙、壓藥、裝藥之模具為銅質、竹質、木質、電木或塑膠製│
│            品;使用鋁質者,應予接地。                      │
│        丁、壓藥機桿頭為銅質、竹質、木質或不銹鋼,頭部直角部│
│            位應稍加切削,並不得為錐形。                    │
│        戊、裝(壓)藥作業時,應避免金屬類間強烈震動、撞擊或│
│            磨擦。                                          │
│     (8)作業室之機械應符合下列規定:                      │
│        甲、裝(壓)藥機或填土機以1臺為限。                 │
│        乙、從事以具爆炸性火藥製造煙火時,機械相互間有適當安│
│            全防護設施及安全通道者,以設置裝(壓)藥機、填土│
│            機各 1  臺為限;以非具爆炸性火藥製造煙火時,機械│
│            相互間有適當安全防護設施及安全通道者,以設置裝(│
│            壓)藥機、填土機、鑽孔機各 1  臺為限            │
│        丙、從事爆竹繽炮作業時,其使用之繽炮機,以 4  臺為限│
│            。                                              │
│     (9)原料應於倉庫內稱量,分別移送至配藥室並依規定予以限│
│          量,以使滯留火藥降至最低。取用原料之瓢應使木質、竹│
│          質、塑膠或不發生火花之金屬產品,並以不同顏色或標籤│
│          識別之,不得混用。                                │
│    (10)稱量原料之秤具應使用彈簧式座秤,不得使用秤錘吊秤。│
│    (11)填裝火藥必須於裝藥室或壓藥室等獨立場所,製造平台應│
│          有充足採光,並預留較為寬鬆之空間。                │
│    (12)成品或半成品完成後,應立即送到另一作業或儲存場所,│
│          避免滯留過多之物品。                              │
│    (13)防止摩擦產生靜電或火花。                          │
│      2.爆炸控制                                            │
│     (1)選用之設備應能耐受爆炸壓力。                      │
│     (2)場所設計應著重爆炸壓力引導及宣洩。                │
│     (3)爆炸初期以抑制(滅火)設備防止爆炸擴大。          │
│     (4)利用安全距離降低爆炸時對場所內之影響。            │
│      3.處理作業                                            │
│        爆竹煙火製造流程分為原料製造與成品製造兩階段,主要製│
│        成原料有黑火藥(木炭、硫黃、硝酸鉀混合)、煙火劑(氯│
│        酸鹽類、金屬粉)。另成品製造可分為一般爆竹煙火及高空│
│        煙火兩種,說明如下:                                │
│     (1)原料製造流程                                      │
│        甲、原料準備:黑火藥之原料應由合法廠商製造或輸入,且│
│            須注意其保存期限並避免受潮。                    │
│        乙、混合:由木炭、硫黃、硝酸鉀等三種原料混合而成黑火│
│            藥,過程易生爆炸,應在配藥室內進行,禁止使用鐵製│
│            工具攪拌混合。                                  │
│        丙、磨藥:將混合過後之原料經由球磨、電碾、手工碾磨等│
│            方式將黑火藥磨成細粉,每次磨藥之藥量、磨藥速度嚴│
│            格控制。                                        │
│        丁、篩藥:將磨成之藥粉透過篩選設備去除不良之雜質,過│
│            程中應防止靜電產生。                            │
│        戊、壓藥造粒:為了有效控制火藥燃燒速度,將含有水份之│
│            黑火藥壓藥並造粒,須使用銅製或鋁製材質之製造機器│
│            ,過程應防止摩擦產生靜電或火花。                │
│        己、乾燥:以曬乾、熱風乾燥、紅外線乾燥等方式,去除已│
│            造粒黑火藥之水份。注意控制每次乾燥之數量及溫度。│
│     (2)成品製成流程                                      │
│          裁紙→捲筒→捆筒→切筒→封筒口→栓筒口→裝藥→塞泥│
│          蓋(塞子)→插引火線→編結成串→包裝→入庫儲存    │
│(三)儲存安全管理                                          │
│      1.爆竹煙火原料、成品及半成品之外箱或儲存容器,其外觀應│
│        有明顯標示(如:名稱、製造日期…等)。              │
│      2.儲存爆竹煙火原料、成品及半成品應根據產品(原料)特性│
│        ,分類、分室儲存,並應固定避免傾倒。已配之火藥,於每│
│        日下班前,儲存於配藥室內。                          │
│      3.盛裝原料之容器應予加蓋。                            │
│      4.不合格之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應隨時清理,並作適當處置│
│        ,不得儲存於倉庫內。                                │
│      5.輸入之一般爆竹煙火於抵達爆竹煙火製造場所庫存區辦理封│
│        存前一天,應通報相關人員,並且傳真輸入一般爆竹煙火封│
│        存傳真通知單(如附件 4)至當地消防機關、爆竹煙火認可│
│        專業機構及內政部(消防署)。                        │
│      6.輸入之一般爆竹煙火到達爆竹煙火製造場所庫存區時,應會│
│        同當地消防機關及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清點數量、抽樣及│
│        確認倉庫位置無誤,始得辦理封存。如有變更封存倉庫之需│
│        求時,應向內政部(消防署)申請變更並經核可後,始得提│
│        領貨物辦理封存程序。                                │
│      7.爆竹煙火應建檔登記,每日詳載其變動,並於每月十五日前│
│        將登載進出儲存場所之爆竹煙火種類、數量、時間及來源之│
│        登記表(如附件 5-1.5-2.5-3)報當地消防機關備查。    │
│      8.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或攜帶有產生火源之虞之物品進入。  │
│      9.進出倉庫之原料、半成品或成品建卡(如附件 6)隨時登記│
│        ,並註明其儲存數量。                                │
│     10.庫儲區保持通風,經常維持其溫度在攝氏 35 度以下,相對│
│        濕度百分之 75 以上,於每日中午觀測溫度計及濕度計一次│
│        並記錄之(如附件 7),溫度、濕度異常時,應即採取緊急│
│        安全措施。                                          │
│     11.倉庫不得放置空紙箱、內襯紙、塑膠袋、紙盒等包裝用餘材│
│        料,或其他非屬爆竹煙火原料、半成品及成品之易燃易爆物│
│        品。                                                │
│     12.禁止使用鐵器等易引起火花之器具進行開箱、封箱等作業。│
│     13.儲存一年以上者,應檢查有無異常現象。                │
│     14.檢驗合格之一般爆竹煙火於收到正式公文通知後,應通知並│
│        會同當地消防機關辦理解封,以進行張貼認可標示作業。  │
│     15.檢驗不合格但申請修補之一般爆竹煙火,於收到內政部修補│
│        核備公文後,應通知當地消防機關,始得辦理解封運出庫存│
│        區進行修補。                                        │
│     16.同一倉庫於未完成已張貼完畢之一般爆竹煙火產品出貨前,│
│        不得再行以同一倉庫名義申請一般爆竹煙火輸入。        │
│(四)張貼認可標示作業安全管理                              │
│      1.作業人員於首次辦理張貼認可標示作業前,由爆竹煙火製造│
│        場所負責人或爆竹煙火監督人對前開人員講習四小時,每半│
│        年並應辦理複訓一次,並有紀錄可稽。前揭講習內容應包括│
│        :搬運安全管理、儲存安全管理、張貼認可標示作業安全管│
│        理等事項。                                          │
│      2.爆竹煙火製造場所負責人應建立作業人員名冊,作業人員於│
│        張貼認可標示時應配帶識別證,以利控管。              │
│      3.作業前應將門窗開啟,保持通風。                      │
│      4.非作業人員禁止進入。                                │
│      5.進行張貼認可標示作業時,作業人員應在八人以下。      │
│      6.張貼認可標示時現場應有爆竹煙火監督人在場監督。      │
│      7.核對張貼認可標示及一般爆竹煙火產品數量是否符合。    │
│      8.張貼時,應確認一般爆竹煙火種類與認可標示種類相同。  │
│      9.按認可標示號碼,依序號由小至大張貼。                │
│     10.已張貼完成之產品,應與未張貼之產品分開放置。        │
│     11.全部產品張貼完成後,再次確認產品數量無誤。          │
│     12.張貼完成之產品,由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確認後,始得運│
│        出倉庫。                                            │
│(五)銷毀安全管理                                          │
│      1.預先規劃及勘察銷毀地點,應選擇空曠、遠離人煙及易燃物│
│        之處所。                                            │
│      2.將銷毀時間、地點、方式及安全防護計畫,事先報請當地消│
│        防主管機關核定,並於核定後通知鄰接地所有人、管理人,│
│        或以適當方法公告之。                                │
│      3.銷毀時間應於上午 8  時後下午 6  時前為之,並派人警戒│
│        監視、確認滅火後始得離開。在銷毀地點四週應設置適當之│
│        阻絕設施及防火間隔,配置滅火器材或設備。            │
│(六)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
│      1.用火設備之注意事項                                  │
│     (1)使用火之設備其周圍均以斷熱材料或不燃材料建構。    │
│     (2)確保用火設備之安全維護。                          │
│     (3)防止物體掉落損及設備。                            │
│     (4)使用正確之燃料,注意勿隨意更換。                  │
│     (5)有發生異常燃燒之虞者,應裝設防止異常燃燒之安全裝置│
│          。                                                │
│     (6)燃料箱、配管、容器等應防止傾覆或撞擊。            │
│      2.用電之注意事項                                      │
│     (1)電燈、電阻器等有發熱部之設備,應檢查有無過熱之虞。│
│     (2)檢查電線包覆有無損傷、充電部有無露出等可能造成漏電│
│          或短路之現象。                                    │
│     (3)開關、插頭等有無因接觸不良而發熱或短路之現象。    │
│     (4)使用多孔插頭座,有無超過配線容許電流量,保險絲有無│
│          使用鐵絲等不當物品代替。                          │
│     (5)塑膠電線有無用釘子固定使用。                      │
│     (6)防止場所靜電之發生。                              │
│(七)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負責人為維護管理消防安全設備,│
│      應訂定「消防安全設備檢查實施計畫」(如附件 8)。      │
├──────────────────────────────┤
│六、自衛消防編組                                            │
├──────────────────────────────┤
│(一)自衛消防編組                                          │
│      1.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為使損害減至最低,以______為自│
│        衛消防隊長,實施自衛消防編組,其編組表如附件 9.10 。│
│      2.自衛消防隊之裝備,平時應做好維護保養工作。自衛消防隊│
│        裝備表如附件 11 。                                  │
│(二)夜間、假日之運作編組:應製作「夜間、假日自衛消防編組」│
│      (如附件 12),夜間、假日發生火災或其他災害時,應依「 │
│      夜間、假日自衛消防編組」進行初期滅火活動。            │
├──────────────────────────────┤
│七、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                                  │
├──────────────────────────────┤
│爆竹煙火監督人應對場所內之防火避難設施、使用火氣設備、爆竹煙│
│火製造場所設施、電氣設備等實施自主檢查,其實施計畫應明訂於「│
│爆竹煙火監督人自主檢查計畫」中(如附件 13) ,且應說明每隔多│
│久時間檢查乙次。                                            │
│(一)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結果應詳細填註於附件 14 。      │
│(二)防火員應對所有火源(瓦斯爐、火爐、吸菸)、瓦斯、電氣設│
│      施進行檢查、管理,並依火災預防編組表(詳如附件 15.16)│
│      明定各區之防火責任者、防火員。                        │
│(三)使用火源設施之自行檢查結果應詳細填註於附件 17 。      │
│(四)爆竹煙火製造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及安全管理自行檢查應│
│      詳細填註於附件 18 。                                  │
│(五)電氣設施之自行檢查結果應詳細填註於附件 19 。          │
├──────────────────────────────┤
│八、火災或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連絡、避難引導及緊急│
│    安全措施                                                │
├──────────────────────────────┤
│(一)發生火災                                              │
│      1.若火災現場附近有人員在場,應攜帶滅火器、手電筒及鑰匙│
│        等物前往確認並作報告。                              │
│      2.現場確認人員將確認結果回報爆竹煙火監督人。如係確認發│
│        生火災者,應立即透過前述方式聯絡爆竹煙火監督人報告火│
│        災狀況及消防機關。                                  │
│(二)通報連絡步驟如附件 20 。                              │
│(三)滅火行動及緊急安全措施                                │
│      1.建築物與爆竹煙火同時發生火災時,採取守勢的防禦行動。│
│      2.阻止蔓延應比熄滅火災行動優先。阻止蔓延,應先將未燃物│
│        品予以冷卻並搬運至安全地帶。                        │
│      3.先確定火場內燃燒物品的種類和性質,再採取適當的滅火手│
│        段。                                                │
│      4.當消防隊趕抵現場救災時,工廠人員應引導並協助消防人員│
│        。                                                  │
│(四)避難引導                                              │
│      1.滅火作業效果不明顯時,應視為無法滅火,立即採取避難引│
│        導對策。                                            │
│      2.配置避難引導人員於避難必經路線。                    │
│      3.已避難者,使之不再進入火場。                        │
│      4.避難引導人員撤離時,應確認是否尚有人未逃生及報告避難│
│        引導狀況。                                          │
├──────────────────────────────┤
│九、場所施工安全對策                                        │
├──────────────────────────────┤
│(一)雙方之負責人事先應協商設置「____施工安全協商會」,確立│
│      場所整體的安全管理對策,然後依據協議推展防災管理體制。│
│(二)為確保雙方面之連絡體制,施工安全協商會議應定期舉行,對│
│      於施工之進行狀況、防災對策、教育訓練等之實施,隨時檢討│
│      改進。                                                │
│(三)施工部分之爆竹煙火監督人對於該施工現場之作業人員,應嚴│
│      格要求其遵守施工安全管理事項。                        │
│(四)施工中其消防安全設備仍非維持有效狀態不可,若因施工之原│
│      因,不得已必須停用時,應依施工內容,採取必要之代替措施│
│      。                                                    │
│(五)施工場所因器材機械等設備搬入,極易雜亂,必須整理清掃,│
│      隨時保持避難通道之暢通,採取防止施工中起火之對策。    │
│(六)在施工現場或明顯之處所,應分別將災害發生時之通報連絡處│
│      所、電話號碼、處理火氣之滅火準備、吸煙管理等作業人員一│
│      般遵守事項揭示週知。                                  │
│(七)施工現場與使用現場應作防火區劃。                      │
│(八)因施工而對走廊、通道等構成妨礙者,應設置替代道路。    │
├──────────────────────────────┤
│十、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
├──────────────────────────────┤
│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依其性質可分為職前講習、常年訓練、技能訓練│
│等三項,有關實施要項如下:                                  │
│(一)職前講習:新進員工需經一天至一週之職前講習。內容包括:│
│      安全衛生訓練、裝卸作業安全訓練、消防設備系統訓練等課程│
│      。                                                    │
│(二)常年訓練:為使員工保持危險事故之處理能力,應定期辦理自│
│      衛消防編組訓練,每次不得少於四小時,並事先通報當地消防│
│      機關。有關自衛消防訓練計畫項目如附件 21 。            │
│(三)技能訓練:應視其工作性質及生產技術,訓練員工應具備之技│
│      能與安全常識。                                        │
├──────────────────────────────┤
│十一、地震預防措施                                          │
├──────────────────────────────┤
│(一)感覺到地震時應即關閉場所內火源及瓦斯。                │
│(二)檢查爆竹煙火原料、成品及半成品有無掉落,傾倒之虞。    │
│(三)檢查附屬在建築物之設施及陳列物品有無倒塌、掉落、鬆脫等│
│      現象。                                                │
│(四)地震時不可匆忙往外跑,尤其是在有房屋倒塌及玻璃掉落之虞│
│      時。                                                  │
│(五)由收音機、電視蒐集情報(避免使用電話佔線)            │
│(六)掌握人數,避難到安全處所(往__________避難)          │
├──────────────────────────────┤
│十二、防止縱火措施                                          │
├──────────────────────────────┤
│(一)基地及建築物內,採取止閒人進入之措施。                │
│(二)火源責任或最後離開者,對火氣、水氣及鎖門等事項,應予確│
│      認安全無虞。                                          │
│(三)建立假日與夜間之巡邏體制。可燃物除需要整理整齊外,對其│
│      放置場所,予以詳加檢討,務求安全                      │
├──────────────────────────────┤
│十三、安全防護計畫之製作及保存                              │
├──────────────────────────────┤
│(一)負責人將本安全防護計畫向當地消防機關申報完畢後,交由爆│
│      竹煙火監督人保存妥當,製造場所現場亦應有資料可稽。    │
│(二)有關計畫內容,如人員、連絡方式、訓練等內容有所異動時,│
│      必須隨時更改內容。                                    │
│(三)遇有災變時,須針對事故調查之結果,修改安全防護計畫之內│
│      容。                                                  │
├──────────────────────────────┤
│十四、避難逃生路線                                          │
├──────────────────────────────┤
│(一)爆竹煙火監督人應製作避難逃生路線圖,清楚標示各區消防安│
│      全設備位置及通往室外之避難逃生路線,張貼於從業人員及進│
│      出人員顯而易見之位置。                                │
│(二)出入口、通道等避難路線不得放置物品。                  │
│(三)避難路線及滅火器、室外消防栓之週邊,應經常整理,不得放│
│      置妨礙避難逃生及滅火之物品。                          │
├──────────────────────────────┤
│十五、場所位置圖、平面圖及逃生避難圖                        │
├──────────────────────────────┤
│(一)原則:場所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均應標示清楚,並│
│      註明實際距離或比例尺、方位等必要之項目。              │
│(二)場所位置圖:場所位置圖指場所所在地之位置簡圖,應標明方│
│      向、附近主要街道(路名)、顯著目標(例:附近明顯之建築│
│      物)及其它有利救災之必要事項。                        │
│(三)平面圖:                                              │
│      1.安全防護計畫所附之平面圖:包括場所內各建築物、安全防│
│        護設施及相關場所之位置。                            │
│      2.場所內各建築物:指爆竹煙火製造場所有火藥區及無火藥區│
│        之各種建築物。                                      │
│      3.安全防護設施:主要包括場所防護裝備貯放場所、消防水源│
│        、地上消防栓、擋牆等。                              │
│(四)逃生避難圖:逃生避難圖得與平面圖併用,圖面上應包含場所│
│      內各種建築物,以及主要之逃生避難路線。                │
│(五)爆竹煙火監督人應製作前述圖類,如附件 22 。            │
├──────────────────────────────┤
│十六、緊急聯絡電話                                          │
├─────────────┬──────┬─────────┤
│火警救護                  │            │                  │
├─────────────┼──────┼─────────┤
│瓦斯公司                  │            │                  │
├─────────────┼──────┼─────────┤
│電力公司                  │            │                  │
├─────────────┼──────┼─────────┤
│公司主管                  │            │                  │
├─────────────┴──────┴─────────┤
│十七、其他防災應變之必要措施                                │
├──────────────────────────────┤
│                                                            │
│                                                            │
│                                                            │
│                                                            │
├──────────────────────────────┤
│十八、實施日期                                              │
├──────────────────────────────┤
│本計畫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開始實施。                  │
│本計畫製作完成後或有變更時,應即填註附件 1  報當地消防機關。│
│負責人:職稱________姓名________簽章________                │
│爆竹煙火監督人:職稱________姓名________簽章________        │
└──────────────────────────────┘

附件名稱一覽表
┌────┬─────────────────┬───────┐
│附件    │ 稱                               │備註          │
├────┼─────────────────┼───────┤
│附件 1  │安全防護計畫製作(變更)提報表    │              │
├────┼─────────────────┼───────┤
│附件 2  │爆竹煙火監督人選任陳報表          │              │
├────┼─────────────────┼───────┤
│附件 3  │自衛消防編組訓練計畫通報表        │              │
├────┼─────────────────┼───────┤
│附件 4  │輸入一般爆竹煙火封存傳真通知單    │              │
├────┼─────────────────┼───────┤
│附件 5-1│                                  │              │
│     5-2│爆竹煙火原料、半成品及成品登記表  │              │
│     5-3│                                  │              │
├────┼─────────────────┼───────┤
│附件 6  │庫存紀錄表                        │              │
├────┼─────────────────┼───────┤
│附件 7  │溫濕度計紀錄表                    │              │
├────┼─────────────────┼───────┤
│附件 8  │消防安全設備檢查實施計畫          │              │
├────┼─────────────────┼───────┤
│附件 9  │自衛消防編組表                    │              │
├────┼─────────────────┼───────┤
│附件 10 │自衛消防編組名冊                  │              │
├────┼─────────────────┼───────┤
│附件 11 │自衛消防隊裝備一覽表              │              │
├────┼─────────────────┼───────┤
│附件 12 │夜間、假日自衛消防編組表          │              │
├────┼─────────────────┼───────┤
│附件 13 │爆竹煙火監督人自主檢查計畫        │              │
├────┼─────────────────┼───────┤
│附件 14 │防火避難設施自行檢查紀錄表        │              │
├────┼─────────────────┼───────┤
│附件 15 │火災預防管理編組表                │              │
├────┼─────────────────┼───────┤
│附件 16 │火災預防體系分工表                │              │
├────┼─────────────────┼───────┤
│附件 17 │使用火源設施自行檢查紀錄表        │              │
├────┼─────────────────┼───────┤
│附件 18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自行檢查紀錄表    │              │
├────┼─────────────────┼───────┤
│附件 19 │電氣設施自行檢查記錄表            │              │
├────┼─────────────────┼───────┤
│附件 20 │緊急通報連絡步驟                  │              │
├────┼─────────────────┼───────┤
│附件 21 │自衛消防訓練計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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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2 │場所位置圖、平面圖及逃生避難圖圖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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