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請防焰性能認證,應依業別檢具下列文件及產品試樣,並繳納審查
費,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
防焰性能認證合格證書,並予編號登錄。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
(二)營業概要說明書。(格式如附表二)。
(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設有工廠者
,應附工廠登記證影本;委由其他公司及其工廠製造或加工者,應
附該受託公司及其工廠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防焰性能品質機器一覽表(格式如附表三)。
(五)防焰處理技術人員資料說明書(格式如附表四)。
(六)防焰物品或材料進、出貨管理說明書(格式如附表五)。
(七)防焰性能試驗申請書(格式如附表六)及產品試樣明細表(格式如
附表六之一至六之四)。但申請人如檢附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有關
機關(構)、學校、團體所開具之防焰性能試驗合格報告者,得免
檢附。
從事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裁剪、縫製、安裝業者,於申請防焰性能認
證時,得免檢附產品試樣及前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款所列之書表
。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將審查結果於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通知
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