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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應實施(共同)防火管理場所,於火災發生時,在消防人員抵達前,
經由場所內部自衛消防編組人員,在確保自身安全之前提下,能依火
災情境,迅速進行狀況判斷,採取有效自衛消防活動,以確實發揮早
期預警、及時滅火、有效引導避難之初期應變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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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場所
集合住宅以外依法應實施(共同)防火管理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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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量因素
(一)以自衛消防編組成員為主,進行演練及驗證。
(二)自模擬火災情境開始,至消防人員抵達現場,提供所需災情資訊為
止。
(三)訓練實施時,應符合場所特性,充分運用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
設施。
(四)應依場所之使用及管理形態,以營業或工作時間為原則,於該場所
,危險度指標(收容人員÷自衛消防編組人數)較高之時段進行為
原則。
(五)以模擬之起火層為主,結合防災中心(或類似防災中心之指揮據點
)進行,起火層以外之各樓層亦可配合實施。
(六)模擬之起火點,應以廚房,設有用火用電設備或器具等起火可能性
較高,並設有火警探測器之場所為主。
(七)實施過之起火場所或時段,應儘量避免重覆。
(八)進行訓練時,應先行計算預估下列臨界時間(填寫於表 1):
1.高層複合用途建築物及大型空間場所:
(1)起火區劃:
┌────────────────┬──────┬──────┐
│ 條 件 │設有自動撒水│未設自動撒水│
│ │設備(註1)│設備 │
├────┬───────────┼──────┼──────┤
│基準時間│受內部裝修限制之情形(│ │6 分鐘 │
│(Tf1) │註2) │9 分鐘 │ │
│ ├───────────┤ ├──────┤
│ │不受內部裝修限制之情形│ │3 分鐘 │
├────┼───────────┼──────┼──────┤
│延長時間│在初期滅火中使用室內消│ \ │1 分鐘 │
│(Tf2) │防栓設備 │ \ │ │
├────┴───────────┴──────┴──────┤
│起火區劃之臨界時間 Tf= Tf1+Tf2 │
│(註1)「設有自動撒水設備」,包括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
│ 準規定得免設撒水頭之處所。 │
│(註2)「受內部裝修限制之情形」,指居室及通道之牆面與天花板│
│ 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 88 條「內部│
│ 裝修限制」之規定。 │
└──────────────────────────────┘
(2)鄰接區劃:
┌────────────────┬──────┬──────┐
│ 條 件 │設有自動撒水│未設自動撒水│
│ │設備(註1)│設備 │
├────────────────┼──────┼──────┤
│基準時間(Tn1) │Tf(9 分鐘)│Tf(3~7 分鐘│
│ │+3 分鐘 │)+2 分鐘 │
├────┬───────────┼──────┼──────┤
│延長時間│構成區劃之防火門全為甲│ │ │
│(Tn2) │種防火門或具遮煙效果之│1分鐘 │1分鐘 │
│ │防火捲門之情形。(註3│ │ │
│ │) │ │ │
├────┴───────────┴──────┴──────┤
│鄰接區劃之臨界時間 Tn=Tn1+Tn2 │
├──────────────────────────────┤
│(註3):可參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四節防火區劃之規│
│ 定。 │
└──────────────────────────────┘
(3)垂直鄰接區劃:
┌───────┬──────────┬───────────┐
│條 件 │設有自動撒水設備 │未設自動撒水設備 │
├───────┼──────────┼───────────┤
│基準時間(Tu)│Tf(9 分鐘)+8 分鐘│Tf(3~7 分鐘)+6 分鐘│
├───────┴──────────┴───────────┤
│垂直鄰接區劃之臨界時間 Tu │
└──────────────────────────────┘
2.老人及身心障礙社會福利機構等場所:
(1)起火區劃:
┌──────────────────────┬───┬───┐
│ │設有自│未設自│
│ 條 件 │動撒水│動撒水│
│ │設備 │設備 │
├────────┬─────────────┼───┼───┤
│ │受內部裝修限制之場所 │ │5 分鐘│
│基準時間(Tf1) ├─────────────┤9 分鐘├───┤
│ │不受內部裝修限制之場所 │ │2 分鐘│
├─┬──────┼────┬────────┼───┼───┤
│延│ │形成各居│就寢室能藉由有效│6 分鐘│4 分鐘│
│長│ │室不燃化│之陽台避難之情形│ │ │
│時│ │區劃之情│ │ │ │
│間│ │形 ├────────┼───┼───┤
│ │ │ │上述以外之情形 │3 分鐘│2 分鐘│
│ │1.確保區劃 ├────┼────────┼───┼───┤
│ │ (Tf2) │形成各居│就寢室能藉由有效│4 分鐘│2 分鐘│
│ │ │室門的區│之陽台避難之情形│ │ │
│ │ │劃 ├────────┼───┼───┤
│ │ │ │上述以外之情形 │2 分鐘│1 分鐘│
│ ├──────┼────┴────────┼───┼───┤
│ │2.寢具類防 │寢具類使用防焰製品之情形 │— │1分鐘│
│ │ 焰化 │ │ │ │
│ │ (Tf3) │ │ │ │
│ ├──────┼─────────────┼───┼───┤
│ │3.初期滅火 │在初期滅火使用室內消防栓之│— │1分鐘│
│ │ (Tf4) │情 │ │ │
├─┴──────┴─────────────┴───┴───┤
│ 起火區劃之臨界時間Tf=Tf1+Tf2+Tf3+Tf4 │
└──────────────────────────────┘
(2)鄰接區劃:
┌────────┬──────────┬──────────┐
│條 件 │設有自動撒水設備 │未設自動撒水設備 │
├────────┼──────────┼──────────┤
│基準時間(Tn1) │Tf(9~12 分鐘)+4 │Tf(2~9 分鐘)+3 分│
│ │分鐘 │鐘 │
├────────┼──────────┼──────────┤
│延長時間(形成區│ │ │
│劃)(Tn2) :形│ │ │
│成各居室不燃化區│ │ │
│劃或各居室門區劃│4 分鐘 │3 分鐘 │
│,使其就寢室能藉│ │ │
│由有效之陽台避難│ │ │
│之情形。 │ │ │
├────────┴──────────┴──────────┤
│鄰接區劃之臨界時間 Tn=Tn1+Tn2 │
└──────────────────────────────┘
(3)垂直鄰接區劃:
┌────────┬──────────┬──────────┐
│條 件 │設有自動撒水設備 │未設自動撒水設備 │
├────────┼──────────┼──────────┤
│基準時間(Tu1) │ / │Tf(2~9 分鐘)+8 分│
│ │ / │鐘 │
├────────┼──────────┼──────────┤
│延長時間(形成區│ │ │
│劃)(Tu2) :形│ / │ │
│成各居室不燃化區│ / │ │
│劃或各居室門區劃│ / │3 分鐘 │
│,使其就寢室能藉│ / │ │
│由有效之陽台避難│ / │ │
│之情形。 │ / │ │
├────────┴──────────┴──────────┤
│垂直鄰接區劃之臨界時間 Tu=Tu1+Tu2 │
└──────────────────────────────┘
3.國際旅館、旅館等場所:
(1)起火層臨界時間(Tf):
┌───────────────────────┬──────┐
│ 條 件 │時 間 │
├───────────────────────┼──────┤
│裝設有自動撒水設備設置樓層 │9 分鐘 │
├─┬───┬─────────────┬───┼──────┤
│上│起火層│符合內部裝修限制,且客房與│6 分鐘│ │
│述│之基準│走廊未有氣窗等開口部之場所│ │ │
│以│時間(│。 │ │ │
│外│Tf1) ├─────────────┼───┤ │
│樓│ │符合內部裝修,但客房與走廊│5 分鐘│ │
│層│ │間裝設拉門,未能具有防煙功│ │ │
│ │ │能而視為同一空間之場所 │ │Tf= │
│ │ ├─────────────┼───┤(Tf1+Tf2) │
│ │ │不符內部裝修限制 │3 分鐘│ │
│ ├───┼─────────────┼───┤ │
│ │起火層│寢具等為防焰製品 │1 分鐘│ │
│ │之延長├─────────────┼───┤ │
│ │時間(│使用室內消防栓進行初期滅火│1 分鐘│ │
│ │Tf2) │ │ │ │
│ │(註 4│ │ │ │
│ │) │ │ │ │
├─┴───┴─────────────┴───┴──────┤
│(註 4):寢具等為防焰製品之延長時間,如非屬上述「符合內部裝│
│ 修限制」之場所,不可加計其延長時間。而「寢具等為防│
│ 焰製品之延長時間」及「使用室內消防栓進行初期滅火」│
│ 之延長時間,可分別加計。另上述寢具等為防焰製品,係│
│ 指供該客房旅客使用之枕頭、棉被、床墊、床罩、被套及│
│ 枕頭套等寢具類均具有防焰性能之情形。 │
└──────────────────────────────┘
(2)非起火層臨界時間(Tn):
┌──────────────────────────────┐
│非起火層之臨界時間(Tn)=非起火層之基準時間(Tn1) +非起火│
│層延長時間(Tn2) │
├─────────┬────────────────────┤
│非起火層之基準時間│使用起火層之臨界時間(Tf) │
│(Tn1) │ │
├─────────┼────────────────┬───┤
│非起火層延長時間 │存在垂直區劃之場所 │3 分鐘│
│(Tn2) ├────────────────┼───┤
│ │存在垂直區劃,並置放與各客房容留│4 分鐘│
│ │人員數相當之防煙面罩等。 │ │
└─────────┴────────────────┴───┘
4.主要構造為不燃材料之上述以外場所(建築物):(單位:秒)
(1)起火居室:2√A(天花板高度 6 公尺以下)或 3√A (天花
板高度超過 6 公尺)(A :居室面積(㎡))。
(2)起火層:8√B(B :該樓層所有居室及走廊之合計面積(㎡)
)。
四、實施要領
(一)依下列場所特性,進行自衛消防編組演練:
1.無避難弱勢人員之自衛消防編組演練流程:
(1)無地區隊之情形:如圖 1。
(2)有地區隊之情形:如圖 2。
2.有避難弱勢人員之自衛消防編組演練流程:
(1)無地區隊之情形:如圖 3。
(2)有地區隊之情形:如圖 4。
(二)自衛消防編組演練之應變事項:
1.自衛消防編組隊長之綜合指揮任務:如表 2-1。
2.自衛消防編組地區隊長之現場指揮任務:如表 2-2。
3.自衛消防編組各班成員之任務:如表 2-3。
(三)任務賦予及應變事項之選擇:
1.依據自衛消防編組之演練流程,賦予各編組成員有關任務,其個
別應變事項,依下表:
┌─────────────┬────────────┐
│自衛消防編組各編組成員之應│應變事項之各項活動項目之│
│變事項 │所需人數 │
├─────────────┼────────────┤
│指揮A(自衛消防隊長) │1 人 │
│指揮B(地區隊長) │1 人 │
│活動A(現場確認人員) │1 人以上(該項實際演練人│
│ │ 員平均分配) │
│活動B(通報連絡(情報)班│1 人以上 │
│ ) │ │
│活動C(同上) │1 人 │
│活動D(同上) │1 人以上 │
│活動E1(滅火班) │1 人以上(該項實際演練人│
│ │ 員平均分配) │
│ │ │
│活動E2(同上(1 號消防栓│2 人以上(每具消防栓使用│
│ )) │ 人數(1 或 2 具│
│ │ )) │
│ (同上(2 號消防栓│1 人以上(每具消防栓使用│
│ )) │ 人數(1 或 2 具│
│ │ ) │
│活動E3(同上) │1 人 │
│活動F(避難引導班) │1 人以上(該項實際演練人│
│ │ 員平均分配) │
│活動G(安全防護班) │1 人以上 │
│活動H(救護班) │1 人以上 │
└─────────────┴────────────┘
2.自衛消防編組人數較少時(如小於 10 人),得 1 人身兼複數
任務(參考無地區隊之情形(如圖 1))進行演練。
(四)應變事項之選擇(表 2-1 至表 2-3):
1.演練項目,分為必備項目及選擇項目,該選擇項目依該場所之位
置、構造、設備、使用形態等實際特性予以選用。
2.必備項目,如該場所確無此種情境,該項可不予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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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注意事項
(一)平時即應依場所屬性進行自衛消防編組並提示活動重點(參考附錄
1) ,瞭解消防安全設備、防火避難設施、用火用電設備(施)及
器具等相關動態及靜態之場所特性,於進行自衛消防編組實作演練
時,應先行規劃相關準備事宜(參考附錄 2)。
(二)未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場所,雖於應變事項表中列為必備項目及選
擇項目,亦可予以刪除免予實施。
(三)完成避難引導行動之預估臨界時間,如場所規模過於複雜、特殊或
未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等,而確實無法估算時,僅需進行自衛消防
編組演練行動之查核。另估算臨界時間,如基於一定的前提條件及
火災理論,得進行簡易計算而求得(如依據建築技規則總則編第 3
條及第 3 條之 4 所提之「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等
),應予活用,並以該值作為預估之臨界時間。
(四)同一人兼任不同任務時,所兼任之任務,仍應依應變事項表進行。
(五)進行模擬訓練之收容人員及自衛消防編組人數,應力求符合該場所
之實際情形。
(六)進行演練時,應符合自身場所特性、營業形態及員工人數等,規劃
演練流程,並以人命救援為優先,於臨界時間內完成所有收容人員
之避難引導行動。
(七)各項應變事項進行時,應查核是否在臨界時間(表 1)內完成有關
人員之疏散引導,並查核各自衛消防編組成員是否掌握所進行之應
變事項(表 2-1 至表 2-3)。
(八)演練及驗證結束後,應召開檢討會,檢討優劣得失及未來策進作為
。
(九)如場所特性確實無法進行臨界時間之估算,可不必硬性規範收容人
員之避難引導時間,惟仍應就上述應變事項進行演練及驗證,有關
完成避難引導之預測臨界時間(形成防火區劃)之計算,可彙整如
下圖。
(十)本綱領係行政指導文書,請據以指導轄區應實施防火管理場所辦理
自衛消防編組演練,並得與本署函發之下列演練暨驗證實施計畫結
合進行:
1.92 年 1 月 13 日消署預字第 0920500046 號函發之高層複合
用途建築物自衛消防編組演練暨驗證實施計畫。
2.94 年 3 月 16 日消署預字第 0940500157 號函發之大型空間
自衛消防編組演練暨驗證實施計畫及老人及身心障礙社會福利機
構等場所自衛消防編組演練暨驗證實施計畫(上述 2 項計畫同
1 文號)。
3.96 年 7 月 20 日消署預字第 0960500465 號函發之觀光旅館
、旅館自衛消防編組演練暨驗證實施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