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語定義如下:
一、型式認可:指在國內製造前或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輸入前,驗證一般爆
竹煙火之分類、形狀、構造、材質、成份、性能及標示,符合本辦法
規範之程序。
二、個別認可:指已取得型式認可之一般爆竹煙火,在國內製造出廠前或
自國外輸入銷售前,驗證其形狀、構造、材質、成份、性能及標示與
型式認可相符之程序。
三、燃燒:指一般爆竹煙火作用時發出火焰、火星、火花、聲響或煙霧等
狀態。
四、速燃:指一般爆竹煙火未依原設計方式穩定燃燒,且縮短其燃燒時間
者。
五、爆燃:指應進行燃燒、噴射或發煙之一般爆竹煙火發生爆炸之現象者
。
六、噴射:指以火藥筒燃燒所噴出之氣體為動力,進行旋轉、行走及飛行
等狀態。
七、發煙:指以產生煙霧為目的之燃燒狀態。
八、塞底:指在筒管底部或中間底部使用紙、塑膠、黏土、水泥、石膏、
木材或木粉等物堵塞,以防止火藥燃燒時,從筒管後方噴出火星或氣
體等之措施。
九、底座:指用紙、塑膠、木材或相類似材料製成,裝在火花類、升空類
或煙霧類等一般爆竹煙火主體之底部者。
十、發射底座:指用紙、塑膠、木材、金屬板及金屬絲或相類似材料製成
,裝置於飛行類一般爆竹煙火底部者。
十一、主體:指一般爆竹煙火中裝置或粘塗火藥之部分及以火藥壓製成型
之一般爆竹煙火。
十二、本體:指一般爆竹煙火之單一成品。
十三、火藥:指一般爆竹煙火所用藥劑之總稱。
十四、導火線:指將火藥揉入紙中或將火藥放在紙或線等之中央後,扭、
編成芯之線狀物,供一般爆竹煙火點火使用或筒管間之火藥線。
十五、安全引線:指可承受三秒以上旁燃之導火線。
十六、柄:指一般爆竹煙火中以紙管、塑膠管、竹、木、鐵絲或相類似材
料製成支撐主體之部分。
十七、笛音:指筒管內之火藥作用時,發出嗶或滴等尖銳之聲音。
十八、全長:指一般爆竹煙火之主體、底座或發射底座、柄、尾和翼等共
同構成之外形長度。但不包括外部之裝飾紙。
十九、斷火:指一般爆竹煙火燃放時,導火線或主體中途熄滅或未點燃火
藥之現象。
二十、燃成率:指一般爆竹煙火燃放時,其燃成數占燃放總數之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