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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執行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關於國際救災支援之配
合,以及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九款,關於國外救災組織來臺協助救災
之申請、接待、責任災區分配及協調聯繫等事項,律定中央與地方政
府之任務分工及有關作業程序,有效進行各項應變作業,特訂定本注
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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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際救援隊:
指外國政府、非政府組織或國際組織組成之救援團隊。
(二)中央協調官:
指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指派,受其指揮督導,帶領國際救援
隊前往災區,中央協調官進駐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負
責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協調聯繫工作。
(三)地方聯絡官:
指由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指派,受其指揮督導,
帶領國際救援隊前往災區,負責災害現場協調聯繫,以及與直轄市
、縣(市)災害應變中心聯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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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接受國際救災支援之時機:
國家發生重大災害,依現有救災能量無法及時、有效處理,而有下列
情形之一,經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向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主任
委員陳報決定同意者,得接受國際救災支援:
(一)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考量災情規模及現有救災能量,有交外交
部主動向外國政府、非政府組織或國際組織請求支援救災必要時。
(二)外國政府、非政府組織或國際組織主動提出救災支援,經外交部接
受通知,轉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時。
四、收集國際救援隊基本資料:
外交部應請國際救援隊提供國際救援隊基本資料相關資訊,填載附表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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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任務分工:
國際救援隊抵達我國時,由外交部派遣專責人員接機,並由內政部、
外交部、國防部、經濟部、財政部、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行
政院衛生署等部會協助辦理。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應指派中央協
調官帶領國際救援隊前往災區。
各部會配合國際救災支援工作分工如下:
(一)內政部:
1.統籌辦理國際救援隊聯繫事宜。
2.協調空中運輸工具載運前往災區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
或救災地點。
(二)外交部:
1.協助辦理入境簽證及報到。
2.提供傳譯人員全程隨行,協助中央協調官及地方聯絡官與國際救
援隊間溝通協調。
(三)國防部:
1.國際救援隊搭乘專機抵達,降落軍用機場時,協調航管放行及停
機。
2.必要時,支援運輸工具載運國際救援隊前往災區直轄市、縣(市
)災害應變中心或救災地點。
(四)經濟部:
必要時,協助調度國際救援隊其隨行車輛所需之油料。
(五)財政部:
協調辦理快速通關手續。
(六)交通部:
1.國際救援隊搭乘專機抵達,降落民用及軍民合用機場時,協調航
管放行及停機。
2.必要時,協調航空公司及客運業者提供運輸工具載運國際救援隊
前往災區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或救災地點。
(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辦理隨行搜救犬之檢疫。
(八)行政院衛生署:
提供國際救援隊人員就醫之必要協助。
六、救災任務之指派: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指派國際救援隊至災區直轄市、縣(市),
協助救災,並由中央協調官填載「國際救援隊支援災害搶救任務派遣
單」(如附表二)一式二份,傳真至中央及直轄市、縣(市)災害應
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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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國際救援隊運送方式:
前往災區以陸路運輸為主,於陸路交通中斷或勤務緊急時,改以空中
運輸方式辦理,方式如下:
(一)陸路運輸:
由支援車輛運送前往災區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或救災地
點,並以國道高速公路為主要運輸路線,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
警察局)協助交通管制。進入災區後,由轄區警察局負責交通管制
。
(二)空中運輸:
由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統合調度國防部、交通部、內政部(空
中勤務總隊)載運人員及裝備。
國際救援隊抵達災區後,若須至偏遠山區救災,有使用空中運輸工具
必要時,由該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向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
中心請求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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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救災協調機制:
中央協調官隨同國際救援隊進駐災區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
後,每三小時向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回報災害處置狀況。
地方聯絡官負責帶領國際救援隊至救災地點,並於災害現場負責協調
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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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抵達災區後之作業:
(一)進行簡報
國際救援隊抵達後,災區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應指派專
人向其簡報災區情況及作業情形,以便掌握救災狀況。
(二)執行現場臨時急救工作:
由行政院衛生署同意國際救援隊執行現場臨時急救工作。
(三)通訊聯繫作業:
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應建立與國際救援隊之通訊聯繫計
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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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救救災地點指揮運作方式:
救災地點之指揮權由現場指揮官統籌指揮與調度,國際救援隊於災害
現場之救災任務,由該現場指揮官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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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任務資訊及後勤補給之提供:
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應提供國際救援隊有關救災地點區
域地圖、現場狀況說明、建築物及公共設施圖說、無線電頻道、評
估受困人數等與任務相關資訊,並提供食物、水、油料、照明及其
他相關補給物資等後勤補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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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救災任務再分派與結束之決定:
救災任務之結束,由該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決定
之,並向新聞媒體發布任務結束之理由。
國際救援隊在救災地點完成任務,經其評估救援隊狀況後,向現場
指揮官說明是否繼續執行,若繼續者,則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
官指示,指派至須協助之直轄市、縣(市);若結束任務者,則直
轄市、縣(市)及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應協助其辦理回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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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辦理離境事項:
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負責將國際救援隊由駐紮營區或基地運送至民
用機場、軍用機場或軍民合用機場,協調辦理離境作業。
國際救援隊離境時,各部會任務分工如下:
(一)內政部:
協助辦理離境通關手續。
(二)國防部:
搭乘專機回國需使用軍用機場時,協調起飛事宜。
(三)經濟部:
必要時,協調調度專機回程所需油料。
(四)交通部:
1.搭乘專機回國需使用民用及軍民合用機場時,協調起飛事宜。
2.搭乘民航機回國者,由交通部(民航局)安排返國班次,費用
由國際救援隊自行負擔。
(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辦理隨行搜救犬之輸出檢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