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營業之登記申請程序
燃氣熱水器承裝業(以下簡稱承裝業)申請營業之登記,應取得公司
或商業登記,且應於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備具「燃
氣熱水器承裝業」營業項目,依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
)政府辦理申請(受理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消防局):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1)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三)營業場所證明文件。
(四)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相片。
(五)技術士之名冊、國民身分證及技術士證之影本;承裝業負責人具技
術士身分者,亦同。(技術士名冊格式如附件 2)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文件。
承裝業之實際營業場所如與公司或商業登記地址所在轄區不同,應向
營業場所之轄區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例如承裝業之公司登記地址為臺
北市,而實際營業場所為臺北縣,則向臺北縣政府提出申請。申請登
記應附文件及注意事項如表 1:
表 1 申請營業之登記應附文件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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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項 目 │ 注 意 事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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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申請書 │各欄位均應詳加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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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登記或商業│1.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指經濟部│
│ │登記證明文件 │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臺北市政府建│
│ │ │ 設局、高雄市政府建設局或縣市政府│
│ │ │ 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 │
│ │ │2.證明文件上需蓋承裝業印鑑,並註記│
│ │ │ 與正本無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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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營業場所證明文│1.指營業場所之所有權證明,如所有權│
│ │件 │ 狀、使用執照等。 │
│ │ │2.營業場所之所有人與負責人姓名不同│
│ │ │ 者,應具所有人之授權書或租賃契約│
│ │ │ 。 │
│ │ │3.營業場所與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
│ │ │ 登記登記證明文件所載住址相同時,│
│ │ │ 得免附本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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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負責人國民身分│1.負責人國民身份證影本(包含正反面│
│ │證影本及相片 │ 影本),應與公司或商業登記相符。│
│ │ │2.負責人相片:黏貼於申請書上,以供│
│ │ │ 查核。 │
│ │ │3.負責人最近三年內未有處撤銷紀錄,│
│ │ │ 且最近一年內未有處廢止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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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技術士名冊、身│1.名冊。(技術士數量眾多者應檢附磁│
│ │分證及技術士證│ 片) │
│ │之影本;承裝業│2.技術士身份證及技術士證影本。(依│
│ │負責人具技術士│ 名冊所列順序排放,以利核對) │
│ │身分者,亦同 │3.承裝業負責人具技術士身分者,應於│
│ │ │ 備註欄註明。 │
│ │ │4.技術士須為專任,不得同時任職於其│
│ │ │ 他承裝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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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其他經中央主管│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文件。│
│ │機關指定公告之│ │
│ │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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