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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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 98 年 5  月 15 日災防減字第 09899
    60054 號函頒之「強化古蹟歷史建築物防災救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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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古蹟歷史建築物為國家無法替代之重要文化資產,由於構造傳
    統且年代久遠,抗災性遠較現代建築薄弱。為強化此類場所之安全防
    護,完善場所自身之火災預防及災害應變管理機制,特訂定本綱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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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適用場所: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  條第 1  款、第 14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1  項所稱之古蹟及歷史建築(包括依消防法應實施
    防火管理之場所及消防法未規定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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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場所特性概要:
(一)一般事項:
      1.供不特定民眾出入之場所。
      2.為防止民眾攜出文物、書冊,有限定出入口。
      3.古老木造建築物,火災潛在危險性較高。
(二)避難管理:
      1.出入口受限,易造成避難上的障礙。
      2.參觀人員或訪客,對建築內部空間可能並不熟悉,不利災時逃生
        避難。
      3.照明設備較為不足,視線不明,影響逃生順暢。
      4.偶有人員錯過關閉時間而留滯或蓄意逗留之情形,致未能確實掌
        握收容人員之情形。
      5.通道一般較為狹隘,亦有堆積或放置物品之情形,如有緊急事故
        極易影響避難通行。
(三)火源管理:
      1.用火用電設備或線路,多較為老舊,火災潛在風險偏高。
      2.建材裝潢或內部擺設,以易燃材質居多,如未落實火源管理(如
        嚴禁吸煙),極易火源處理不慎而造成火災。
      3.如為宗廟祠堂,多有祭典使用線香、蠟燭、油燈等火源,如周遭
        堆放可燃物又疏於清理,極易造成火災。
(四)其它:
      1.特殊展示活動時,人群大量進出。
      2.書畫文物等可燃物大量存放。
      3.古蹟或歷史建築之標的可能較不明顯(如整棟建築物僅大門屬古
        蹟或歷史建築),致救災時未予優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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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平時火災預防注意事項:
(一)火災預防
      1.重要文化資產之區域內部及周圍,應禁止吸菸、生火、烤肉、燃
        放爆竹、施放天燈及使用火源。
      2.應備有滅火器,熟悉操作要領。
      3.假日或祭祀活動等重點期間,應加強宣導訪客安全須知,並應商
        請團體訪客建立自主管理機制。例如團體中指派專人掌握避難出
        口位置,得以引導成員迅速逃生。
      4.若需維護建築物而施工,施工期間應建立用火用電等火源管理機
        制,嚴禁工程人員吸菸,並對人員妥善編組,確保火災發生時,
        能發揮初期應變功能。
      5.應加強檢查及巡視周遭情形,建立回報、聯繫機制。
(二)縱火防制對策:
      1.無人駐守之古蹟及歷史建築物,為防止縱火情形發生應加強該區
        巡邏。
      2.夜間及閉館日,出入口應實施管制防止民眾進入。
      3.若影響土地開發,易遭有心人士縱火破壞,應加強警民聯防及裝
        設監視系統。
      4.駐守人員及工作人員應適時教育,落實防火與管理,熟悉消防安
        全設備之操作。
(三)避難設施維護管理:
      1.出入口禁止進入之路障,應可即時移除,方便疏散。
      2.祭祀活動等人潮進出之場所,應確保避難通路之順暢及多方向之
        逃生出口。
      3.祭祀活動欲架設相關設施,通道、人員出入等場所應以不燃材料
        施工。
      4.可加裝避難方向指示燈、出口標示燈,緊急照明燈,加強引導措
        施。
(四)地震防制措施:
      1.建築物倒塌、瓦落、文物典藏掉落等防止措施。
      2.使用蠟燭、燈油、金爐等使用火源物品加強固定措施,週遭避免
        裝設使用可燃物,避免因地震導致火災。
      3.團體參觀者應由領隊迅速引導至空曠處所避難。
      4.工作人員應將避難資訊傳達給在場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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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災害應變管理注意重點
(一)自衛消防編組:
      1.因重要文化資產之存在,須以初期滅火及文物搬運為重點。
      2.為防止民眾攜出文物書籍或便於參觀,而有限定出入口情形時(
        如活動期間出現人潮),宜劃分區域專人負責引導,並以避難引
        導為重點考量,予以編組並加派人力。
(二)自衛消防活動:
      1.當火災發生時,儘速運用現場消防安全設備滅火,並向全體收容
        人員進行緊急廣播並通報 119,並應向 119  強調該處之重點文
        物所在,俾便優先處理。
      2.向消防機關報案時,應提供消防人員到達現場後會合地點、現場
        聯繫人員姓名及電話,以利消防指揮官掌握現場最新資訊及救災
        資料。
      3.進行避難引導時,須給予明確的避難方向及具體有效的引導。
      4.當地震發生時,為防止混亂恐慌,須就所掌握之地震災情,迅速
        有效的傳達給參觀人員。同時掌握受傷人員損壞情形等資訊,向
        主管機關及消防機關回報,並注意訊息一元化之聯繫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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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
(一)適用本綱領之古蹟或歷史建築,如已屬依法應實施防火管理場所,
      仍應參考本綱領修正消防防護計畫據以執行。
(二)古蹟歷史建築物主管機關,應將轄內列管古蹟歷史建築主動提供消
      防機關(消防機關亦應主動詢問),預先掌握該建築結構、內部空
      間規劃、珍貴文物優先保護對象、管理人員資料、緊急聯絡電話等
      救災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