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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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配合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
    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
    安全機密之職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之規定,並建立事前
    瞭解、事中聯繫及事後意見反映、追蹤檢討之內部管理機制,特訂定
    本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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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署應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四
    條規定,隨時檢討涉及國家安全機密業務人員範圍,由本署政風室列
    冊送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並告知當事人。
三、本署機關首長、涉及國家安全機密職員(含退離職)、簡任第十一職
    等及警監三階以上職員申請程序如下:
(一)無論於假日或非假日前往,應於赴大陸地區三十日前據實填具「直
      轄市長、縣(市)長、政務及涉密人員(含退離職)、簡任第十一
      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並檢附相關文件(例如:
      旅遊行程表、親屬關係證明、交流活動計畫書或邀請函等)提出申
      請,並簽會本署政風室及人事室,奉核可後,函報內政部審查或內
      政部(移民署)許可。但有特殊急迫情形,不受赴大陸地區三十日
      前申請之限制。
(二)申請經核准,並獲移民署許可後,始得赴大陸地區。其中涉及國家
      安全機密職員,應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會同國家安全局、
      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等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共同審查許可,始
      得進入大陸地區。
四、本署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職員申請程序
    如下:
(一)無論於假日或非假日前往,應於赴大陸地區七日前據實填具「內政
      部消防署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
      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因公申請赴大陸地區者,得以簽呈替代,
      簽呈應先會政風室及人事室),並檢附相關文件(例如:旅遊行程
      表、親屬關係證明、交流活動計畫書或邀請函等)提出申請。
(二)申請表經服務單位主管簽核後,送會本署政風室、人事室,俟經核
      准後,始得赴大陸地區。但有特殊急迫情形,不受前款赴大陸地區
      七日前申請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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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辦理本署職員申請赴大陸地區案件,須統合業務單位、人事室、政風
    室及相關單位意見綜合考量後,簽報署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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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核本署職員赴大陸地區申請案件,應注意審酌下列事項辦理之:
(一)申請表有無填寫不完整、應補充說明或未據實填寫隱匿情事。
(二)依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公布之疫情資訊,大陸地區有無重大疫
      病傳出或擬停留之地點為重大疫區。
(三)依兩岸當時交流情狀及外交情勢,有無經上級或主管機關指示暫緩
      赴大陸地區交流。
(四)有無相關事證證明赴大陸地區有從事違法或失職行為之虞。
(五)有無涉及違法情事,現經主管或檢調機關調查中。
(六)現正辦理之業務,有無涉及政府重大採購工程,其同行人員或赴大
      陸時機不適當者。
(七)赴大陸地區停留期間與其申請赴大陸地區事由是否相當,有無過長
      或不合理處。
(八)赴大陸地區有無從事違反對等尊嚴或矮化我方地位行為之虞。
(九)是否應大陸地區黨、政、軍機關(構)及從屬之組織邀約赴大陸地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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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署職員赴大陸地區遭遇急難事故時,得向各業務單位、人事室、政
    風室及相關單位請求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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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署職員赴大陸地區期間,應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不得從事妨害國家
    安全或利益之活動,不得洩露與本署公務有關之機密或非機密業務,
    亦不得涉足不正當場所,經人檢舉或有關機關通報有違背相關規定者
    ,應提交赴大陸地區相關活動報告,送交本署政風室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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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未經本署同意或未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擅赴大陸地區,或於
    大陸地區期間違反相關規定者,應視情節輕重議處;觸犯刑事法律者
    ,並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赴大陸地區職員返臺後,應於十日內據實填具「內政部消防署赴大陸
    地區職員返臺意見反應表」陳核,在大陸地區遭遇特殊問題或發現可
    疑情事時,應儘速向本署反應。本署認有必要時,得要求其返臺後一
    個月內,提送大陸地區相關活動報告及說明,並得視情形轉知行政院
    大陸委員會、法務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等
    機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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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署人事室應定期填報「內政部消防署赴大陸地區職員統計表」彙
      送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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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署技工、駕駛、工友準用本管理措施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