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
一、適用範圍:
消防安全設備緊急供電系統之電源、控制回路、警報、監視及通信線
路使用之耐燃電纜,適用於交流 6.6kV 以下之電壓者,其構造、材
質及性能等技術上之規範及試驗方法,應符合本基準之規定。
二、用語定義:
(一)電纜:主要構造由導體、絕緣體及被覆組成者。
(二)低壓電纜:電纜耐電壓在 600V 以下者。
(三)高壓電纜:電纜耐電壓超過 600V 者。
(四)導體:用於導通、傳導電流之金屬。
(五)耐燃層:用以阻隔火焰侵襲,確保電纜於火災時仍能維持正常供電
之耐燃材料。
(六)絕緣體:與導體成同心圓狀包覆於導體上,具有高絕緣電阻低導電
度,能有效阻絕電流傳導之材料。其材質為聚乙烯(Polyethylene
,以下簡稱 PE )、交連聚乙烯(Cross-linked Polyethylene ,
以下簡稱 XLPE )、矽橡膠或其他具有同等性能以上之材質。
(七)被覆:單心者在絕緣層外以同心圓包覆絕緣體者;多心者為在心線
絞合後之最外層包覆。其材質為聚氯乙烯(PolyVinylChloride ,
以下簡稱 PVC)、聚乙烯(PE)、低煙無鹵(LowSmokeandHalogen
Free,以下簡稱 LSHF )材料或其他具有同等性能以上之材質。
(八)低煙無鹵(LSHF)被覆:含微量鹵素成分,具有低發煙性,能通過
高難燃無鹵性試驗或其他具有同等性能以上材料之被覆。
(九)填充材料:用於 2 心線以上電纜各心線絕緣體間隙之填充物。
(十)計算截面積:以計算方式表示電纜單心導體之截面積,計算式如下:
2
A=n×π×D /4
A:計算截面積(mm2); n:組成單心之股數; D:單股導體之直
徑(mm)。
(十一)標稱截面積:計算截面積之概約值(如附表一至附表十六)。
(十二)單線:導體截面為圓形之單條電氣用軟銅線者。
(十三)絞線:導體由多條材質相同、線徑相等之軟銅線依同心圓狀絞製
或直接集合絞製者。
三、種類及記號(如表一):
四、材質、構造及加工方法:
(一)導體:採用單線,圓型絞線及圓型壓縮絞線,導體標稱截面積如表
二。
1.單線:使用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1364「裸軟銅單電線」或
同等性能以上之材料。
2.圓型絞線:以 CNS 1364 規定之軟銅線作單線(2.8mm 之線徑亦
依此規定),依表二規定絞合成同心圓狀,最外層絞(節)距為
層心徑 20 倍以下,外層絞向為 S 向。
3.圓型壓縮絞線:以 CNS 1364 規定之軟銅線做單線絞合後壓縮成
型為圓形,最外層之節距為外徑之 20 倍(100mm2 以下時為
16 倍)以下,外層絞向為 S 向。
4.6.6kV 級電纜須於導體上施加押出型或帶紮型半導電層(即內部
半導電層),若無加此層時,則以絕緣厚度取代之;該半導電層
在導體上須容易去除,其厚度應包含於絕緣體總厚度。
(二)耐燃層:在四(一)所述之導體上,橫向疊捲一層或一層以上之非
石棉類(asbestos-free )耐火帶,耐燃層之厚度如附表一至附表
十六。耐燃層厚度得依耐火性能自行增減。
(三)絕緣體:
1.在四(二)規定之耐燃層上或四(一)規定之導體上將 PE (聚
乙烯)、XLPE(交連聚乙烯)或矽橡膠與導體成同心圓狀被覆之
,不得有妨礙使用之瑕疵、氣泡等情形產生。
2.絕緣體(含內部半導電層)之平均厚度依附表一至附表十六規定
值之 90% 以上,最小厚度為附表一至附表十六規定值之 80%
以上。
3.6.6kV 級電纜絕緣體上須有押出型或帶紮型半導電層(即外部半
導電層)。3.3kV 及 6.6kV 級電纜須施加一層 0.07mm 以上厚
度之銅帶作為遮蔽層,銅帶間至少須相互重疊帶寬之 10%,電纜
之銅帶須加於絕緣體上(3.3kV 級)或半導電層上(6.6kV 級)
,3.3kV 級 3 心電纜之銅帶各心絕緣體上毋需包紮,可允許於
集合後再施加。至單心電纜之絕緣體得施以適當之包帶。
(四)心線識別:由絕緣體本體顏色、絕緣體表面著色或其他適當方式識
別之,規定如下:
1.2 心:黑、白(或自然色)
2.3 心:黑、白、紅
3.4 心:黑、白、紅、綠
4.5 心以上:絕緣體表面印號數識別
(五)心線絞合:多心圓型電纜得依需要使用適當之填充物,並將所需條
數之心線以 S 向絞合之。導體標稱截面積 100mm2 以下,絞距為
層心徑 30 倍以下,在心線絞合上可施予適當之包紮帶。
(六)被覆:單心電纜在四(三)之絕緣體上,多心圓型電纜在四(五)
之絞合上,平型電纜將四(四)之心線,依所需條數並列後,以被
覆材料被覆之,被覆上面不得有妨礙使用之瑕疵、氣泡等情形產生
。被覆之平均厚度為附表所定值之 90% 以上,圓型電纜被覆最小
厚度為附表一至附表六及附表九至附表十二所定值之 85% 以上,
平型電纜被覆最小厚度為附表七至附表八所定值之 80% 以上。被
覆之顏色,圓型者為黑色,平型者為灰色。
五、性能:依本基準壹六執行試驗時,需符合表三之規定。
六、檢測及試驗方法:本基準未規定之部分則依 CNS689 「塑膠絕緣電線
電纜檢驗法」之規定辦理。
(一)外觀檢查:依 CNS689 第 3 節施行之。
(二)構造檢查:依 CNS689 第 5 節施行之。
(三)導體電阻試驗:依 CNS689 第 6 節施行之。
(四)耐電壓試驗:依 CNS689 第 8.1 節或 8.2 節施行之。
(五)絕緣電阻試驗:依 CNS689 第 9.1 節施行之。
(六)抗拉強度及伸長率試驗:依 CNS689 第 16 節施行之,矽橡膠則依
CNS6071 「橡膠絕緣電線電纜檢驗法」第 5.5 節規定施行之;各
類材質之拉伸速度依表四之規定。
(七)老化試驗:依 CNS689 第 17 節施行之,矽橡膠則依 CNS6071 第
5.6 節之規定;各材質之加熱溫度及加熱時間依表五之規定。
(八)加熱變形試驗:依 CNS689 第 23 節施行之,加熱溫度、重錘之質
量分別依表六、表七及表八之規定。
(九)耐寒性試驗:依 CNS689 第 22 節施行之,試驗溫度為 -15±1℃
。
(十)耐油性試驗:聚氯乙烯被覆體耐油性試驗之油溫及浸泡時間為 70
℃±2℃ 及 4 小時;若被覆體之材質為聚乙烯或低煙無鹵材料,
則該電纜不得用於油氣之環境。但經通過耐油性試驗(合格判定比
照表三聚氯乙烯被覆之標準)者,不在此限。
(十一)耐火試驗:依下列 2 種試驗方法擇一施行之。
1.自完成品中截取 1200mm 長度之電纜試樣,兩端各去除 100mm
之被覆體及包紮帶或填充物,將電纜之一端加以適當處理,以
便與電氣連接;另一端則將各絕緣心線分開避免相互接觸。用
適當夾具將電纜試樣兩端之被覆體固定,使保持水平,中間部
分用兩只金屬環加以支撐,兩環相距約 300mm,金屬環及其他
金屬支架部分必須接地。電纜試樣接上一個 3 相星型或 3
個單相接頭容量 3A 以上之變壓器,變壓器之各相須經過3A之
熔絲與電纜相接,其中性線經過 5A 之熔絲接地。電纜各心線
試驗時,分別連接不同相線,若心線為 3 心以上時,須分成
3 組與各相連接,相鄰之心線須連接不同之相線。試驗之火焰
為寬度 610mm 長管狀丙烷或液化石油氣火焰;另燃燒器應垂
直安裝於電纜試樣下方,噴口水平中心面距電纜試樣底部約
75±10mm,如圖一所示。電纜試樣與燃燒器之相對位置經確認
後,得先將電纜試樣取下,並插入一K型熱電偶於 610mm 焰寬
之中央且於電纜試樣底部位置處,再點火空燒並觀察溫度達
950℃±40℃ 以上時,完成火焰條件之確認,此時將熱電偶移
開並將電纜放回原放置處,與熔絲連接後可直接將電纜試樣通
電源,並調整至表九所列電壓進行正式測試,連續施加電壓並
燃燒九十分鐘後熄火,繼續施加電壓,停止燃燒後靜置十五分
鐘,3A 熔絲不得有熔斷之情形。試驗裝置參考圖一。
2.加熱爐耐火試驗:
(1)試樣:分為試樣一及試樣二,兩者擇一進行。
試樣一:
限定使用於露出配線,如圖二所示方法,取長度 1.3m 電
纜,長 300mm、寬 300mm、厚度 10mm 之矽酸鈣板或具同
等性能以上之耐熱性板(以下相同),以固定線(固定電
纜使用之 ψ1.6 mm 金屬線,以下相同)將其 2 層捲繞
,在電纜中部以電纜自重 2 倍之物體吊掛之,電纜部分
依表十之規定實施彎曲試驗(180° 彎曲後回復直線狀態
後,再以反方向 180°彎曲後回復直線稱之)。
試樣二:
限使用於金屬電纜管配線,金屬製線槽配線或類似之有蓋
配線,如圖三所示方法以長 1.3m 之電纜,取適合之金屬
管將電纜置入,二端以陶瓷纖維、二氧化矽纖維或其他同
等性能以上之耐熱材料填充之,再以長 300mm、寬 300mm
、厚 10mm 之矽酸鈣板用固定線二層捲繞安裝之。
(2)加熱爐:
加熱爐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構造:如圖四所示之構造或同等性能以上之構造。
燃料:使用液化石油氣。
在試樣不插入狀態下,予以加熱,能維持 840℃±84℃,
30 分鐘之功能。
(3)加熱方法:
依圖四所示位置,將試樣插入,以 CNS12514 「建築物構造
部分耐火試驗法」所定溫度標準曲線為準,加熱 30 分鐘,
此時,爐內溫度依 CNS5534「熱電偶」之規定導線線徑為
1.0mm , 0.75 級以上性能之 CA 裸熱電偶及自動連續溫度
記錄計,於圖五所示位置進行測定控制。
(4)判定:
符合以下規定始為合格。
絕緣電阻:
依表十一規定實施 DC500V 以上絕緣電阻計測定之位置,
須達到表十二規定之絕緣電阻數值。
耐電壓:
將心線綁成一體與固定線之間依表十三之規定,施以正弦
波 50HZ 或 60HZ 交流電壓,須能承受表十三規定之電壓
與時間。
保護被覆須於加熱終了時,由加熱爐內壁測定未有超過
150mm 以上之延燒。但試樣二不在此限。
(十二)高難燃無鹵性試驗:
1.多條電纜垂直燃燒試驗:
(1)試驗環境:燃燒試驗應在自然通風之室內或密閉空間內實施
,電纜之燃燒效果及燃燒器火焰不得受過大之外部氣流或人
為氣流之影響。
(2)試驗設備:
梯架:應為金屬製垂直式梯架,高 2400mm 、寬 300mm、
深 75mm ,自底部 150mm 處起,每 300mm 間隔設置橫
梯(如圖六所示),梯架底部得以螺栓固定於水平淺盤作
為支撐。
火源:測試火源由一帶狀燃燒器產生(構造如圖七所示)
,燃燒使用之燃料為丙烷或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並混合適
當之空氣,以產生長約 380mm 之火焰。距中央試樣表面
約 3.2mm 內位置(但不得碰觸試樣)之溫度應在 815℃
以上,另燃燒器應水平安裝,噴口距電纜試樣之表面約
75mm,噴口中心平面高度距梯架底部高約 600mm(如圖六
所示)。
(3)試驗方法:
取與梯架等長之電纜成品,自梯架之中央處以 1/2 線徑之
間距向兩側單層排列,直到試樣之橫寬達 150mm 以上(條
數依下式計算),試樣以細金屬線綁住以固定。以前述之帶
狀燃燒器火焰持續燃燒 20 分鐘後關閉火源,讓試樣自然燃
燒至熄滅後,自燃燒器位置(即距梯架底部 600mm)起算量
出上方電纜最大燃燒碳化長度。電纜取樣條數計算:
D
nD+(n-1)─≧150
2
D :電纜完成外徑
n :電纜取樣條數
(4)合格判定基準:燃燒碳化長度小於 1800mm 者(即未達到梯
架頂端)為合格。
2.發煙濃度試驗:
(1)試驗設備:
構造:如圖八所示,或同等性能以上之構造。
試驗箱:內側需經施加防腐蝕處理。
輻射加熱爐:具有開口部直徑約 76mm 之電氣爐。
試樣夾具:能容易裝拆試樣,並能於長約 65mm 、寬約
65mm 之範圍內進行充分加熱。
(2)試樣取樣:
試樣為與被覆體相同之材料,其尺寸為長約 76mm 、寬約
76mm、厚 0.5mm±0.1 mm 之薄片,加熱表面以外部分以鋁
箔包覆之。
(3)試驗方法:
將試樣置放在試驗箱內,背面用與試樣尺寸相同之石棉板支
撐固定,試樣供試驗用之暴露面積約為 65mm x 65mm ,採
輻射加熱方法,對試樣中央部直徑約 38mm 之範圍,以 2.5
W/c㎡ 之熱輻射加熱,持續 20 分鐘,加熱期間測出最小透
光率,每一材料需測試三次。
發煙濃度計算:
V 100
Ds=───log10 ──
A ×L T
Ds:發煙濃度
V :試驗箱內容積 (mm3)
A :試樣之加熱表面積(m㎡)
L :光軸長度(mm)
T :光之最小透光率(%)
(4)合格判定基準:發煙濃度測試三次平均值在 150 以下者為
合格。
3.燃燒時釋放氣體之酸度試驗:
(1)試驗設備:
構造:如圖九至圖十三所示,所有配件之組裝皆須緊密無
洩漏,石英玻璃管與第一收集瓶,及第一收集瓶與第二收
集瓶之距離越短越好。
管狀火爐:管狀火爐之有效長度須在 500mm 至 600mm
間,內徑應在 40mm 至 60mm 間,並配備可調式電熱系統
。
導管:火爐包含一個用二氧化矽裝置之防火導管用以抵抗
腐蝕氣體之作用,導管與管狀火爐成同心圓配置,二氧化
矽管之內徑在 32mm 至 45mm 間,原間隙為僅供熱膨脹之
裕度,導管入口側突出之長度為 60mm 至 200mm 間,出
口側突出之長度為 60mm 至 100mm 間。
燃燒皿:材質使用瓷器、融合石英或皂石,長度為 45mm
至 100mm,寬度為 12mm 至 30mm ,深度為 5mm 至 10
mm,安裝位置如圖九所示,每只燃燒皿僅能在破裂或換新
前使用三次。
氣體收集裝置:氣體在導管出口通過一個裝滿 990ml 至
1000ml 蒸餾水之收集瓶(如圖十所示),或兩個各裝
450ml 蒸餾水之收集瓶,水之 PH 值應介於 5 到 7 之
間,導電度應低於 1.0μs/mm,收集瓶(當使用兩收集瓶
時為第一個收集瓶)應裝磁性攪拌器以產生渦流使燃燒氣
體較易溶於水中。另導管應浸入水中 100mm 至 120mm
深。
空氣供應系統:為因應導管內徑之差異並確保管內空氣流
量達約 20ml/mm2/h ,空氣量之供給可在 15L/h(公升/
小時)至 30L/h 的範圍內調整,其調整係以調整針型閥
及觀察流量計以控制流量穩定,流量(ρ)由下式計算,
並依下列三種方法擇一供給高純度空氣。
2
ρ=0.0155D L/h [D:導管內徑(mm)]
方法一:使用壓縮空氣鋼瓶,空氣由燃燒管前端注入(如
圖十一)。
方法二:使用於試驗室加壓之空氣,空氣經過濾後由燃燒
管前端注入(如圖十二)。
方法三:使用經適當過濾之試驗室環境空氣,利用裝置於
系統最末端之吸氣泵使空氣和燃燒後氣體之混合
氣通過收集瓶(如圖十三)。
(2)量測設備:
分析天平:精密度達 ±0.1mg。
酸鹼計:精密度達 ±0.02 ,並有適當之探針。
導電度計:量測範圍應介於 10-2 至 102μs/mm 間。
碼表。
(3)試樣狀態:
試樣應置於溫度 23±2℃ 及濕度 50±5% 之狀況下至少
16 小時。
(4)試樣取樣:
取與被覆體相同之材料,切成碎片,稱重 1000mg±5mg,試
樣數三個。
(5)試驗方法:
試樣之重量應在 ±1mg 之誤差範圍內,並平均置於燃燒
皿內。
2
進氣應以針狀閥調整至 0.0155D L/h±10% 之流量,並
於測試全程中保持穩定。
溫度應以熱電偶量測,熱電偶並應有適當防止腐蝕之保護
,並安裝於管內火爐中央。
裝好試樣之燃燒皿應快速置入管中之有效區域,同時計時
器開始計時,燃燒皿與有效加熱區之出口端之距離應不得
小於 300mm,燃燒皿所在位置之溫度不得低於 935℃,距
燃燒皿 300mm 上風處之溫度不得低於 900℃。
火爐應保持燃燒及進氣之狀況 30 分鐘。
酸鹼值及導電度應於上述程序完畢後量測,量測前收集瓶
應加蒸餾水補充至 1000ml (如果使用兩個收集瓶,則兩
個收集瓶應倒在同一個燒杯內並加蒸餾水至 1000ml )。
移去燃燒皿後,導管全長應於 950℃ 以鍛燒法清洗。
(6)酸鹼值及導電度之量測:
酸鹼計之歸零校正:
酸鹼計應以原廠提供之方法歸零校正。
溶液酸鹼值及導電度之量測:
溶液之酸鹼值應於室溫量測,酸鹼值所示之讀數應為經自
動溫度補償換算後之數值,該自動溫度補償元件應內建於
酸鹼計中。
(7)合格判定基準:
┌───────┐
n _ 2 │ │
Σ (xi–x) │x :測試值 │
i=1 │_ │
v =────── │x :平均值 │
n │ │
│v :變異數 │
┌─ │ │
S =│v │n :測試樣品數│
┘ │ │
S │S :標準差 │
c =── │ │
_ │C :變異係數 │
x │ │
└───────┘
七、標示:
(一)電纜之標示:在電纜之表面,以不易磨滅之方式,依序標示下列事
項。
1.標稱電壓
2.耐火試驗溫度/時間
3.記號
4.導體標稱直徑或截面積及心線數
5.製造廠商名稱或簡稱
6.製造年份
7.型式認可號碼
(二)標示範例:
600V 950℃/90min FR-EV mm(或m㎡)x C 廠牌 製造年
1 2 3 4 5 6
型式認可號碼
7
(三)標示距離:每隔1m以內標示1次
貳、型式認可作業
一、型式區分:
型式區分之範圍,以最小導體線徑及最大心線數之產品為送測試樣,
並依表十四所列要件認定之。
二、型式試驗之樣品:
申請人應填具型式認可申請書,並依申請書註記供試電纜之規格,製
作長度 100m 以上之電纜 1 卷(型式變更時亦同)作為樣本,各試
驗項目及所需樣品數如表十五所示。
三、型式試驗方法:
型式試驗之方法依本認可基準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之規定。
四、型式試驗結果之判定:
(一)符合本認可基準所規定之技術規範者,該型式試驗結果為「合格」
。
(二)符合貳五補正試驗所規定事項者,得進行補正試驗一次。
(三)除符合前揭之規定得進行補正試驗外,任一單項試驗不合格即判定
該型式試驗結果為「不合格」。
五、補正試驗:
(一)型式試驗中之外觀、構造檢查不良事項,如為本認可基準參外觀、
構造檢測缺點判定表所列之一般缺點或輕微缺點者,得進行補正試
驗。
(二)補正試驗所需樣品數為 1(整)卷,並依貳二型式試驗之方法進行
。
六、型式變更試驗之方法:
型式變更之樣品數、試驗流程等,依型式試驗之方法進行。
七、型式認可申請書及型式試驗紀錄表(廠內試驗紀錄表)格式如附表十
七及附表十八。
八、借用試驗設備單位之同意書或契約:
對於國外進口品代理商及國內無試驗設備之廠商(如加熱爐)者,得
借用具有試驗設備及試驗場所之公司、機關(構)或團體之設備及場
地受檢,並應於申請型式認可時檢附借用試驗設備單位之同意書或契
約。
參、外觀、構造檢測缺點判定方法
外觀、構造檢測所發現之不良情形,其缺點之等級依表十六之規定判
定。
肆、品質管理監督作業
一、自主品質管理
(一)成品檢查:取得型式認可後,生產者應於成品出廠前,實施構造檢
查、耐電壓試驗、絕緣電阻試驗及耐火試驗,以檢查其性能及品質
有無符合本基準之規定及型式認可書上所載事項,且檢查紀錄至少
應保持三年,進口廠商應請原廠提供或委由國內檢測機構出具成品
檢查紀錄。
(二)型式檢查:取得型式認可者,應按其型式依附表十八每年至少實施
一次型式試驗,以確認其產品是否完全符合型式認可基準及型式認
可書之規定,其型式試驗結果應每年於取得型式認可日前一個月內
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辦機構提出。若該期間內並無生產該產品時
,亦應提出說明,進口廠商亦應比照辦理。
二、監督品質管理:
(一)申請生產流水編號:
1.生產廠商得視需要,於原取得型式認可範圍內且不影響性能條件
下,向中央主管機關委辦之機構申報增列產品規格。生產廠商於
接獲訂單後,於生產前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委辦之機構申報該批電
纜之規格、製造廠地址、生產起迄期限(若有庫存品時詳列生產
年份及數量)、交貨日期、訂購者等資料,俟取得生產流水編號
後始得開始生產,當交貨日期有變更時,生產廠商應主動通知該
機構。委辦機構應於生產廠商提出流水編號之申請日後三個工作
日內完成流水編號之核發。
2.委辦機構應將生產流水編號及其對應之相關資料公告於電子網站
上供消費者及地方消防機關查詢,此生產流水編號及其生產相關
資料亦應於該電纜完成安裝後實施消防安全設備會審會勘時向地
方消防機關提出作為備查文件。
(二)工廠抽樣試驗:
為確保取得型式認可者之產品品質,中央消防主管機關或其委辦機
構,得視需要派員進行工廠抽樣試驗,其試驗費用由受檢人負擔。
1.抽樣之試驗項目及樣品數:
抽樣之耐燃電纜樣品,應依表十七之試驗項目及樣品數實施試驗
,有關試驗方法依本認可基準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之規定辦
理,其試驗之結果依附表十九填寫。
2.抽樣試驗之合格判定:準用本認可基準貳四、五之規定辦理。
3.對於國外進口商及國內無試驗設備之廠商(如加熱爐)者,得借
用具試驗設備及試驗場所之公司、機關(構)或團體之設備及場
地受檢,並應於申請型式認可時檢附借用試驗設備單位之同意書
或契約。
(三)限期改善:取得型式認可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中央消防主管
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或改善仍不合格者,註銷其型式
認可號碼,生產者並應回收售出品。
1.抽樣試驗結果不符規定。
2.廠內型式檢查結果不合規定。
3.借用試驗設備之同意書或契約過期、取消或失效。
4.未按期提出廠內型式檢查報告書。
5.拒絕抽樣試驗者。
6.若中央主管機關或委辦機構依生產廠商申報流水號時所提之生產
資料,於交貨日期前三個工作日派員至生產工廠而未能取得申報
規格之電纜樣品時。
7.其他違反本基準之規定。
(四)工廠會同檢查:為確保已取得型式認可者之品質管理體制,中央主
管機關得自行派員或指定委辦機構不定期至工廠進行查核,查核項
目包括品質管理狀況、完成品品質及測試儀器設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