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
一、適用範圍:
    消防安全設備緊急供電系統之電源、控制回路、警報、監視及通信線
    路使用之耐燃電纜,適用於交流 6.6kV  以下之電壓者,其構造、材
    質及性能等技術上之規範及試驗方法,應符合本基準之規定。
二、用語定義:
(一)電纜:主要構造由導體、絕緣體及被覆組成者。
(二)低壓電纜:電纜耐電壓在 600V 以下者。
(三)高壓電纜:電纜耐電壓超過 600V 者。
(四)導體:用於導通、傳導電流之金屬。
(五)耐燃層:用以阻隔火焰侵襲,確保電纜於火災時仍能維持正常供電
      之耐燃材料。
(六)絕緣體:與導體成同心圓狀包覆於導體上,具有高絕緣電阻低導電
      度,能有效阻絕電流傳導之材料。其材質為聚乙烯(Polyethylene
      ,以下簡稱 PE )、交連聚乙烯(Cross-linked Polyethylene ,
      以下簡稱 XLPE )、矽橡膠或其他具有同等性能以上之材質。
(七)被覆:單心者在絕緣層外以同心圓包覆絕緣體者;多心者為在心線
      絞合後之最外層包覆。其材質為聚氯乙烯(PolyVinylChloride ,
      以下簡稱 PVC)、聚乙烯(PE)、低煙無鹵(LowSmokeandHalogen
      Free,以下簡稱 LSHF )材料或其他具有同等性能以上之材質。
(八)低煙無鹵(LSHF)被覆:含微量鹵素成分,具有低發煙性,能通過
      高難燃無鹵性試驗或其他具有同等性能以上材料之被覆。
(九)填充材料:用於 2  心線以上電纜各心線絕緣體間隙之填充物。
(十)計算截面積:以計算方式表示電纜單心導體之截面積,計算式如下:
                    2
      A=n×π×D /4

    A:計算截面積(mm2); n:組成單心之股數; D:單股導體之直
      徑(mm)。
(十一)標稱截面積:計算截面積之概約值(如附表一至附表十六)。
(十二)單線:導體截面為圓形之單條電氣用軟銅線者。
(十三)絞線:導體由多條材質相同、線徑相等之軟銅線依同心圓狀絞製
        或直接集合絞製者。
三、種類及記號(如表一):
四、材質、構造及加工方法:
(一)導體:採用單線,圓型絞線及圓型壓縮絞線,導體標稱截面積如表
      二。
      1.單線:使用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1364「裸軟銅單電線」或
        同等性能以上之材料。
      2.圓型絞線:以 CNS 1364 規定之軟銅線作單線(2.8mm 之線徑亦
        依此規定),依表二規定絞合成同心圓狀,最外層絞(節)距為
        層心徑 20 倍以下,外層絞向為 S  向。
      3.圓型壓縮絞線:以 CNS 1364 規定之軟銅線做單線絞合後壓縮成
        型為圓形,最外層之節距為外徑之 20 倍(100mm2  以下時為
        16  倍)以下,外層絞向為 S  向。
      4.6.6kV 級電纜須於導體上施加押出型或帶紮型半導電層(即內部
        半導電層),若無加此層時,則以絕緣厚度取代之;該半導電層
        在導體上須容易去除,其厚度應包含於絕緣體總厚度。
(二)耐燃層:在四(一)所述之導體上,橫向疊捲一層或一層以上之非
      石棉類(asbestos-free )耐火帶,耐燃層之厚度如附表一至附表
      十六。耐燃層厚度得依耐火性能自行增減。
(三)絕緣體:
      1.在四(二)規定之耐燃層上或四(一)規定之導體上將 PE (聚
        乙烯)、XLPE(交連聚乙烯)或矽橡膠與導體成同心圓狀被覆之
        ,不得有妨礙使用之瑕疵、氣泡等情形產生。
      2.絕緣體(含內部半導電層)之平均厚度依附表一至附表十六規定
        值之 90%  以上,最小厚度為附表一至附表十六規定值之 80%  
        以上。
      3.6.6kV 級電纜絕緣體上須有押出型或帶紮型半導電層(即外部半
        導電層)。3.3kV 及 6.6kV  級電纜須施加一層 0.07mm 以上厚
        度之銅帶作為遮蔽層,銅帶間至少須相互重疊帶寬之 10%,電纜
        之銅帶須加於絕緣體上(3.3kV 級)或半導電層上(6.6kV 級)
        ,3.3kV 級 3  心電纜之銅帶各心絕緣體上毋需包紮,可允許於
        集合後再施加。至單心電纜之絕緣體得施以適當之包帶。
(四)心線識別:由絕緣體本體顏色、絕緣體表面著色或其他適當方式識
      別之,規定如下:
      1.2 心:黑、白(或自然色)
      2.3 心:黑、白、紅
      3.4 心:黑、白、紅、綠
      4.5 心以上:絕緣體表面印號數識別
(五)心線絞合:多心圓型電纜得依需要使用適當之填充物,並將所需條
      數之心線以 S  向絞合之。導體標稱截面積 100mm2 以下,絞距為
      層心徑 30 倍以下,在心線絞合上可施予適當之包紮帶。
(六)被覆:單心電纜在四(三)之絕緣體上,多心圓型電纜在四(五)
      之絞合上,平型電纜將四(四)之心線,依所需條數並列後,以被
      覆材料被覆之,被覆上面不得有妨礙使用之瑕疵、氣泡等情形產生
      。被覆之平均厚度為附表所定值之 90%  以上,圓型電纜被覆最小
      厚度為附表一至附表六及附表九至附表十二所定值之 85%  以上,
      平型電纜被覆最小厚度為附表七至附表八所定值之 80%  以上。被
      覆之顏色,圓型者為黑色,平型者為灰色。
五、性能:依本基準壹六執行試驗時,需符合表三之規定。 
六、檢測及試驗方法:本基準未規定之部分則依 CNS689 「塑膠絕緣電線
    電纜檢驗法」之規定辦理。
(一)外觀檢查:依 CNS689 第 3  節施行之。
(二)構造檢查:依 CNS689 第 5  節施行之。
(三)導體電阻試驗:依 CNS689 第 6  節施行之。
(四)耐電壓試驗:依 CNS689 第 8.1  節或 8.2  節施行之。
(五)絕緣電阻試驗:依 CNS689 第 9.1  節施行之。
(六)抗拉強度及伸長率試驗:依 CNS689 第 16 節施行之,矽橡膠則依
      CNS6071 「橡膠絕緣電線電纜檢驗法」第 5.5  節規定施行之;各
      類材質之拉伸速度依表四之規定。
(七)老化試驗:依 CNS689 第 17 節施行之,矽橡膠則依 CNS6071  第
      5.6 節之規定;各材質之加熱溫度及加熱時間依表五之規定。
(八)加熱變形試驗:依 CNS689 第 23 節施行之,加熱溫度、重錘之質
      量分別依表六、表七及表八之規定。
(九)耐寒性試驗:依 CNS689 第 22 節施行之,試驗溫度為 -15±1℃
      。
(十)耐油性試驗:聚氯乙烯被覆體耐油性試驗之油溫及浸泡時間為 70 
      ℃±2℃ 及 4  小時;若被覆體之材質為聚乙烯或低煙無鹵材料,
      則該電纜不得用於油氣之環境。但經通過耐油性試驗(合格判定比
      照表三聚氯乙烯被覆之標準)者,不在此限。
(十一)耐火試驗:依下列 2  種試驗方法擇一施行之。
        1.自完成品中截取 1200mm 長度之電纜試樣,兩端各去除 100mm
          之被覆體及包紮帶或填充物,將電纜之一端加以適當處理,以
          便與電氣連接;另一端則將各絕緣心線分開避免相互接觸。用
          適當夾具將電纜試樣兩端之被覆體固定,使保持水平,中間部
          分用兩只金屬環加以支撐,兩環相距約 300mm,金屬環及其他
          金屬支架部分必須接地。電纜試樣接上一個 3  相星型或 3  
          個單相接頭容量 3A 以上之變壓器,變壓器之各相須經過3A之
          熔絲與電纜相接,其中性線經過 5A 之熔絲接地。電纜各心線
          試驗時,分別連接不同相線,若心線為 3  心以上時,須分成
          3 組與各相連接,相鄰之心線須連接不同之相線。試驗之火焰
          為寬度 610mm  長管狀丙烷或液化石油氣火焰;另燃燒器應垂
          直安裝於電纜試樣下方,噴口水平中心面距電纜試樣底部約
          75±10mm,如圖一所示。電纜試樣與燃燒器之相對位置經確認
          後,得先將電纜試樣取下,並插入一K型熱電偶於 610mm 焰寬
          之中央且於電纜試樣底部位置處,再點火空燒並觀察溫度達
          950℃±40℃ 以上時,完成火焰條件之確認,此時將熱電偶移
          開並將電纜放回原放置處,與熔絲連接後可直接將電纜試樣通
          電源,並調整至表九所列電壓進行正式測試,連續施加電壓並
          燃燒九十分鐘後熄火,繼續施加電壓,停止燃燒後靜置十五分
          鐘,3A  熔絲不得有熔斷之情形。試驗裝置參考圖一。
        2.加熱爐耐火試驗:
       (1)試樣:分為試樣一及試樣二,兩者擇一進行。
            試樣一:
              限定使用於露出配線,如圖二所示方法,取長度 1.3m 電
              纜,長 300mm、寬 300mm、厚度 10mm 之矽酸鈣板或具同
              等性能以上之耐熱性板(以下相同),以固定線(固定電
              纜使用之 ψ1.6 mm 金屬線,以下相同)將其 2  層捲繞
              ,在電纜中部以電纜自重 2  倍之物體吊掛之,電纜部分
              依表十之規定實施彎曲試驗(180° 彎曲後回復直線狀態
              後,再以反方向 180°彎曲後回復直線稱之)。
            試樣二:
              限使用於金屬電纜管配線,金屬製線槽配線或類似之有蓋
              配線,如圖三所示方法以長 1.3m 之電纜,取適合之金屬
              管將電纜置入,二端以陶瓷纖維、二氧化矽纖維或其他同
              等性能以上之耐熱材料填充之,再以長 300mm、寬 300mm
              、厚 10mm 之矽酸鈣板用固定線二層捲繞安裝之。
       (2)加熱爐:
           加熱爐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構造:如圖四所示之構造或同等性能以上之構造。
            燃料:使用液化石油氣。
            在試樣不插入狀態下,予以加熱,能維持 840℃±84℃,
              30  分鐘之功能。
       (3)加熱方法:
           依圖四所示位置,將試樣插入,以 CNS12514 「建築物構造
            部分耐火試驗法」所定溫度標準曲線為準,加熱 30 分鐘,
            此時,爐內溫度依 CNS5534「熱電偶」之規定導線線徑為 
            1.0mm , 0.75 級以上性能之 CA 裸熱電偶及自動連續溫度
            記錄計,於圖五所示位置進行測定控制。
       (4)判定:
           符合以下規定始為合格。
            絕緣電阻:
            依表十一規定實施 DC500V 以上絕緣電阻計測定之位置,
              須達到表十二規定之絕緣電阻數值。
            耐電壓:
              將心線綁成一體與固定線之間依表十三之規定,施以正弦
              波 50HZ 或 60HZ 交流電壓,須能承受表十三規定之電壓
              與時間。
            保護被覆須於加熱終了時,由加熱爐內壁測定未有超過 
              150mm 以上之延燒。但試樣二不在此限。
(十二)高難燃無鹵性試驗:
        1.多條電纜垂直燃燒試驗:
       (1)試驗環境:燃燒試驗應在自然通風之室內或密閉空間內實施
            ,電纜之燃燒效果及燃燒器火焰不得受過大之外部氣流或人
            為氣流之影響。
       (2)試驗設備:
            梯架:應為金屬製垂直式梯架,高 2400mm 、寬 300mm、
              深 75mm ,自底部 150mm  處起,每 300mm  間隔設置橫
              梯(如圖六所示),梯架底部得以螺栓固定於水平淺盤作
              為支撐。
            火源:測試火源由一帶狀燃燒器產生(構造如圖七所示)
              ,燃燒使用之燃料為丙烷或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並混合適
              當之空氣,以產生長約 380mm  之火焰。距中央試樣表面
              約 3.2mm  內位置(但不得碰觸試樣)之溫度應在 815℃
              以上,另燃燒器應水平安裝,噴口距電纜試樣之表面約
              75mm,噴口中心平面高度距梯架底部高約 600mm(如圖六
              所示)。
       (3)試驗方法:
          取與梯架等長之電纜成品,自梯架之中央處以 1/2  線徑之
            間距向兩側單層排列,直到試樣之橫寬達 150mm  以上(條
            數依下式計算),試樣以細金屬線綁住以固定。以前述之帶
            狀燃燒器火焰持續燃燒 20 分鐘後關閉火源,讓試樣自然燃
            燒至熄滅後,自燃燒器位置(即距梯架底部 600mm)起算量
            出上方電纜最大燃燒碳化長度。電纜取樣條數計算:

                       D
            nD+(n-1)─≧150
                       2

          D :電纜完成外徑
          n :電纜取樣條數
       (4)合格判定基準:燃燒碳化長度小於 1800mm 者(即未達到梯
            架頂端)為合格。
        2.發煙濃度試驗:
       (1)試驗設備:
            構造:如圖八所示,或同等性能以上之構造。
            試驗箱:內側需經施加防腐蝕處理。
            輻射加熱爐:具有開口部直徑約 76mm 之電氣爐。
            試樣夾具:能容易裝拆試樣,並能於長約 65mm 、寬約 
              65mm  之範圍內進行充分加熱。
       (2)試樣取樣:
           試樣為與被覆體相同之材料,其尺寸為長約 76mm 、寬約 
            76mm、厚 0.5mm±0.1 mm  之薄片,加熱表面以外部分以鋁
            箔包覆之。
       (3)試驗方法:
           將試樣置放在試驗箱內,背面用與試樣尺寸相同之石棉板支
            撐固定,試樣供試驗用之暴露面積約為 65mm x 65mm ,採
            輻射加熱方法,對試樣中央部直徑約 38mm 之範圍,以 2.5
            W/c㎡ 之熱輻射加熱,持續 20 分鐘,加熱期間測出最小透
            光率,每一材料需測試三次。
          發煙濃度計算:

                  V         100
            Ds=───log10 ──
                A ×L        T  
           
          Ds:發煙濃度
          V :試驗箱內容積 (mm3)
          A :試樣之加熱表面積(m㎡)
          L :光軸長度(mm)
          T :光之最小透光率(%)
       (4)合格判定基準:發煙濃度測試三次平均值在 150  以下者為
            合格。
        3.燃燒時釋放氣體之酸度試驗:
       (1)試驗設備:
            構造:如圖九至圖十三所示,所有配件之組裝皆須緊密無
              洩漏,石英玻璃管與第一收集瓶,及第一收集瓶與第二收
              集瓶之距離越短越好。
            管狀火爐:管狀火爐之有效長度須在 500mm  至 600mm  
              間,內徑應在 40mm 至 60mm 間,並配備可調式電熱系統
              。
            導管:火爐包含一個用二氧化矽裝置之防火導管用以抵抗
              腐蝕氣體之作用,導管與管狀火爐成同心圓配置,二氧化
              矽管之內徑在 32mm 至 45mm 間,原間隙為僅供熱膨脹之
              裕度,導管入口側突出之長度為 60mm 至 200mm  間,出
              口側突出之長度為 60mm 至 100mm  間。
            燃燒皿:材質使用瓷器、融合石英或皂石,長度為 45mm 
              至 100mm,寬度為 12mm 至 30mm ,深度為 5mm  至 10
              mm,安裝位置如圖九所示,每只燃燒皿僅能在破裂或換新
              前使用三次。
            氣體收集裝置:氣體在導管出口通過一個裝滿 990ml  至
              1000ml  蒸餾水之收集瓶(如圖十所示),或兩個各裝
              450ml 蒸餾水之收集瓶,水之 PH 值應介於 5  到 7  之
              間,導電度應低於 1.0μs/mm,收集瓶(當使用兩收集瓶
              時為第一個收集瓶)應裝磁性攪拌器以產生渦流使燃燒氣
              體較易溶於水中。另導管應浸入水中 100mm  至 120mm
              深。
            空氣供應系統:為因應導管內徑之差異並確保管內空氣流
              量達約 20ml/mm2/h ,空氣量之供給可在 15L/h(公升/
              小時)至 30L/h  的範圍內調整,其調整係以調整針型閥
              及觀察流量計以控制流量穩定,流量(ρ)由下式計算,
              並依下列三種方法擇一供給高純度空氣。
          
                         2
              ρ=0.0155D  L/h  [D:導管內徑(mm)]

            方法一:使用壓縮空氣鋼瓶,空氣由燃燒管前端注入(如
                      圖十一)。
            方法二:使用於試驗室加壓之空氣,空氣經過濾後由燃燒
                      管前端注入(如圖十二)。
            方法三:使用經適當過濾之試驗室環境空氣,利用裝置於
                      系統最末端之吸氣泵使空氣和燃燒後氣體之混合
                      氣通過收集瓶(如圖十三)。
       (2)量測設備:
            分析天平:精密度達 ±0.1mg。
            酸鹼計:精密度達 ±0.02 ,並有適當之探針。
            導電度計:量測範圍應介於 10-2 至 102μs/mm  間。
            碼表。
       (3)試樣狀態:
          試樣應置於溫度 23±2℃  及濕度 50±5%  之狀況下至少
            16  小時。
       (4)試樣取樣:
          取與被覆體相同之材料,切成碎片,稱重 1000mg±5mg,試
            樣數三個。
       (5)試驗方法:
            試樣之重量應在 ±1mg  之誤差範圍內,並平均置於燃燒
              皿內。                      
                                          2
            進氣應以針狀閥調整至 0.0155D  L/h±10%  之流量,並
              於測試全程中保持穩定。
            溫度應以熱電偶量測,熱電偶並應有適當防止腐蝕之保護
              ,並安裝於管內火爐中央。
            裝好試樣之燃燒皿應快速置入管中之有效區域,同時計時
              器開始計時,燃燒皿與有效加熱區之出口端之距離應不得
              小於 300mm,燃燒皿所在位置之溫度不得低於 935℃,距
              燃燒皿 300mm  上風處之溫度不得低於 900℃。
            火爐應保持燃燒及進氣之狀況 30 分鐘。
            酸鹼值及導電度應於上述程序完畢後量測,量測前收集瓶
              應加蒸餾水補充至 1000ml (如果使用兩個收集瓶,則兩
              個收集瓶應倒在同一個燒杯內並加蒸餾水至 1000ml )。
            移去燃燒皿後,導管全長應於 950℃  以鍛燒法清洗。
       (6)酸鹼值及導電度之量測:
            酸鹼計之歸零校正:
            酸鹼計應以原廠提供之方法歸零校正。
            溶液酸鹼值及導電度之量測:
            溶液之酸鹼值應於室溫量測,酸鹼值所示之讀數應為經自
              動溫度補償換算後之數值,該自動溫度補償元件應內建於
              酸鹼計中。
       (7)合格判定基準:
                               ┌───────┐
                 n        _ 2  │              │
                 Σ  (xi–x)   │x :測試值    │
                i=1            │_             │
             v =──────  │x :平均值    │
                      n        │              │
                               │v :變異數    │
                 ┌─          │              │
             S =│v           │n :測試樣品數│
                 ┘            │              │
                  S            │S :標準差    │
             c =──          │              │
                  _            │C :變異係數  │
                  x            │              │
                               └───────┘
七、標示: 
(一)電纜之標示:在電纜之表面,以不易磨滅之方式,依序標示下列事
      項。 
      1.標稱電壓
      2.耐火試驗溫度/時間
      3.記號
      4.導體標稱直徑或截面積及心線數
      5.製造廠商名稱或簡稱
      6.製造年份
      7.型式認可號碼
(二)標示範例:
     
      600V  950℃/90min   FR-EV   mm(或m㎡)x C  廠牌  製造年
      1    2      3     4         5   6        

      型式認可號碼
          7

(三)標示距離:每隔1m以內標示1次
貳、型式認可作業
一、型式區分:
    型式區分之範圍,以最小導體線徑及最大心線數之產品為送測試樣,
    並依表十四所列要件認定之。
二、型式試驗之樣品:
    申請人應填具型式認可申請書,並依申請書註記供試電纜之規格,製
    作長度 100m 以上之電纜 1  卷(型式變更時亦同)作為樣本,各試
    驗項目及所需樣品數如表十五所示。
三、型式試驗方法:
   型式試驗之方法依本認可基準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之規定。
四、型式試驗結果之判定:
(一)符合本認可基準所規定之技術規範者,該型式試驗結果為「合格」
      。
(二)符合貳五補正試驗所規定事項者,得進行補正試驗一次。
(三)除符合前揭之規定得進行補正試驗外,任一單項試驗不合格即判定
      該型式試驗結果為「不合格」。
五、補正試驗:
(一)型式試驗中之外觀、構造檢查不良事項,如為本認可基準參外觀、
      構造檢測缺點判定表所列之一般缺點或輕微缺點者,得進行補正試
      驗。
(二)補正試驗所需樣品數為 1(整)卷,並依貳二型式試驗之方法進行
      。
六、型式變更試驗之方法:
   型式變更之樣品數、試驗流程等,依型式試驗之方法進行。
七、型式認可申請書及型式試驗紀錄表(廠內試驗紀錄表)格式如附表十
    七及附表十八。
八、借用試驗設備單位之同意書或契約:
    對於國外進口品代理商及國內無試驗設備之廠商(如加熱爐)者,得
    借用具有試驗設備及試驗場所之公司、機關(構)或團體之設備及場
    地受檢,並應於申請型式認可時檢附借用試驗設備單位之同意書或契
    約。
參、外觀、構造檢測缺點判定方法
    外觀、構造檢測所發現之不良情形,其缺點之等級依表十六之規定判
    定。
肆、品質管理監督作業
一、自主品質管理
(一)成品檢查:取得型式認可後,生產者應於成品出廠前,實施構造檢
      查、耐電壓試驗、絕緣電阻試驗及耐火試驗,以檢查其性能及品質
      有無符合本基準之規定及型式認可書上所載事項,且檢查紀錄至少
      應保持三年,進口廠商應請原廠提供或委由國內檢測機構出具成品
      檢查紀錄。
(二)型式檢查:取得型式認可者,應按其型式依附表十八每年至少實施
      一次型式試驗,以確認其產品是否完全符合型式認可基準及型式認
      可書之規定,其型式試驗結果應每年於取得型式認可日前一個月內
      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辦機構提出。若該期間內並無生產該產品時
      ,亦應提出說明,進口廠商亦應比照辦理。
二、監督品質管理:
(一)申請生產流水編號:
      1.生產廠商得視需要,於原取得型式認可範圍內且不影響性能條件
        下,向中央主管機關委辦之機構申報增列產品規格。生產廠商於
        接獲訂單後,於生產前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委辦之機構申報該批電
        纜之規格、製造廠地址、生產起迄期限(若有庫存品時詳列生產
        年份及數量)、交貨日期、訂購者等資料,俟取得生產流水編號
        後始得開始生產,當交貨日期有變更時,生產廠商應主動通知該
        機構。委辦機構應於生產廠商提出流水編號之申請日後三個工作
        日內完成流水編號之核發。
      2.委辦機構應將生產流水編號及其對應之相關資料公告於電子網站
        上供消費者及地方消防機關查詢,此生產流水編號及其生產相關
        資料亦應於該電纜完成安裝後實施消防安全設備會審會勘時向地
        方消防機關提出作為備查文件。
(二)工廠抽樣試驗:
      為確保取得型式認可者之產品品質,中央消防主管機關或其委辦機
      構,得視需要派員進行工廠抽樣試驗,其試驗費用由受檢人負擔。
      1.抽樣之試驗項目及樣品數:
        抽樣之耐燃電纜樣品,應依表十七之試驗項目及樣品數實施試驗
        ,有關試驗方法依本認可基準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之規定辦
        理,其試驗之結果依附表十九填寫。
      2.抽樣試驗之合格判定:準用本認可基準貳四、五之規定辦理。
      3.對於國外進口商及國內無試驗設備之廠商(如加熱爐)者,得借
        用具試驗設備及試驗場所之公司、機關(構)或團體之設備及場
        地受檢,並應於申請型式認可時檢附借用試驗設備單位之同意書
        或契約。
(三)限期改善:取得型式認可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中央消防主管
      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或改善仍不合格者,註銷其型式
      認可號碼,生產者並應回收售出品。
      1.抽樣試驗結果不符規定。
      2.廠內型式檢查結果不合規定。
      3.借用試驗設備之同意書或契約過期、取消或失效。
      4.未按期提出廠內型式檢查報告書。
      5.拒絕抽樣試驗者。
      6.若中央主管機關或委辦機構依生產廠商申報流水號時所提之生產
        資料,於交貨日期前三個工作日派員至生產工廠而未能取得申報
        規格之電纜樣品時。
      7.其他違反本基準之規定。
(四)工廠會同檢查:為確保已取得型式認可者之品質管理體制,中央主
      管機關得自行派員或指定委辦機構不定期至工廠進行查核,查核項
      目包括品質管理狀況、完成品品質及測試儀器設備等。
伍、主要試驗設備(表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