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容器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瓶身:構成容器瓶身之鋼板不得超出 3 塊。但內容物之重量為
20 公斤以下者,可採 2 塊式製造。以 3 塊鋼板構成之容器瓶
身,其上下端板如採用 2:1 橢圓型者熔接處應在容器平行度以下
,其距離應在該容器端板厚度 2 倍以上(如圖 1),以 2 塊鋼
板構成之容器瓶身,其熔接處則在中腹(如圖 2)。
(二)容器護圈:容器開關之護圈對於外部撞擊時使閥本體不致有直接影
響之構造,即容器自高 1 公尺處摔落時,具有防止因撞擊而導致
液化石油氣洩漏或損及閥及其他零件等之功能。其形狀尺度如表 1
及圖 3。另 50 公斤單口基容器應裝置容器開關護蓋或護圈,惟如
裝有護蓋者,護蓋之高度,不得高於護圈之高度。容器開關之護蓋
,應對於外部之撞擊使閥本體不致有直接影響之構造,即容器自 1
公尺處摔落時,具有防止因撞擊而導致液化石油氣洩漏或損及其他
零件之功能,其主要部分尺度應按照圖 4 及表 2 之規定,護蓋
兩側應有 3cm2 以上通風孔。
(三)容器口基:口基應符合表 3、表 4、表 5、圖 5 及圖 6 之規定
。
(四)容器鋼裙:容器底部應有鋼裙,鋼裙對於容器及其內容物之處理或
搬運必須具有充分強度,其形狀尺度如表 1 及圖 7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