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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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教育訓練課程,使教材符合實
    務需求,維持優質教學水準,提升工作知能,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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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之教育訓練分為:
(一)常年訓練:為維持消防或災害防救人員必備之本職學能,定期辦理
      之訓練。
(二)專業訓練:為強化消防或災害防救人員之專業技能辦理之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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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辦理本署教育訓練之課程編排、師資遴選、教材編撰等開班作業審
    查會議及提出審查意見陳報署長參考,本署設消防及災害防救教育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一)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委員十七至二十一人,任期為一年,
      均由署長指定適當人員兼任之。
(二)幕僚業務,由訓練中心辦理之。
(三)本委員會之決議,以本署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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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課程編排、師資遴聘及教材編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課程編排及師資遴選:預定辦理訓練班期之附屬機關或業務單位,
      除因特殊情形外,應於開班之年度開始一個月前,將擬訂課程、時
      數及推薦師資人員等資料送交本委員會審查,審查結果報請署長核
      定。
(二)教材編審:
      1.除依法令規定或配合政府施政需要指定者,及因應各類專業訓練
        需求專案編撰外,經核定編排課程,由獲遴聘(派)任該課程之
        師資負責編寫。
      2.前目訓練教材各業務組室主管應依據訓練政策及目標,召集負責
        編撰之師資,給予事前指導及掌控編撰進度。
      3.各項訓練教材應於開課日二個月前送本委員會審查後,報請署長
        核定。
      4.審查通過核定之師資及教材,應建立師資及教材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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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材編撰內容與方式如下:
(一)文稿部分:每一小時課程原則撰寫二千字至四千字,得以撰稿或編
      撰方式為之,並註明之。
(二)文稿大綱:
      1.課程預計達成目標。
      2.課程摘要。
      3.課程本文。
      4.參考文獻(或延伸閱讀)。
      5.自我測驗。
(三)其他:
      1.投影片:每一小時課程原則提供二十張投影片,儘量以圖、表或
        相片方式呈現。
      2.測驗題: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每小時製作是非題四題。
     (2)每小時製作選擇題四題。
     (3)每小時製作問答題一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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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教材之編撰稿費規定如下:
(一)撰稿費:每千字五百八十元。
(二)編稿費:每千字二百六十元。
(三)審查費:每千字一百七十元(或按件計酬每件六百九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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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教材之著作權屬原編撰人或編輯小組所有,惟本署為教學目的,由各
    教材著作者應另立同意書,同意本署進行修正、使用或公開陳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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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課程編排、師資遴選及教材編輯作業,得向國內、外相關領域之消防
    及災害防救機關(構)或學術研究機構徵求意見或請求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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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每班期課程結束後,應對師資進行評鑑,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
    更換:
(一)依據三班次以上之學員滿意度調查,均低於普通等級,缺乏教學熱
      忱者。
(二)無法充分運用相關設施、設備及器材進行施教,經本署指導後仍無
      法改善者。
(三)授課內容過時,且與現行規定、計畫或政策抵觸,經本署指導後仍
      無法改善者。
(四)授課內容未合乎課程目標或違反本署教學或訓練目的,經本署指導
      後仍無法改善者。
(五)有觀念偏差,於授課時涉及政治立場、或有詆譭他人名譽之言論,
      經查證屬實者。
    依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更換之師資,於一年內不得再遴聘為同課程之
    師資;依第五款更換之師資,不得再予遴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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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單位及本委員會辦理相關教材審查或出力有功人員,得依實際出力
    情節核實辦理敘獎,因推遲怠惰致影響訓練推展或品質者,並依規定
    追究責任。
    訓練中心承辦本委員會及教材、訓練、班期輔導人員,每半年視訓練
    班數、人數辦理敘獎,其標準如下:
(一)實際辦班或擔任班期輔導員,達五班以上或人數達二百人以上,嘉
      獎一次。
(二)實際辦班或擔任班期輔導員,達十班以上或人數達五百人以上,嘉
      獎二次。
(三)實際辦班或擔任班期輔導員,達二十班以上或人數達一千人以上,
      記功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