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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配合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
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
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之規定,並建立事
前瞭解、事中聯繫、事後意見反映及追蹤檢討之內部管理機制,特訂
定本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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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署應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四
條規定,隨時檢討涉及國家安全機密業務人員範圍,由本署政風室列
冊送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並告知當事人。
三、本署機關首長、涉及國家安全機密職員(含退離職)、簡任第十一職
等及警監三階以上職員申請程序如下:
(一)無論於假日或非假日前往,應於赴大陸地區三十日前,據實填具「
直轄市長、縣(市)長、政務及涉密人員(含退離職)、簡任第十
一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並檢附相關文件(例如
:旅遊行程表、親屬關係證明、交流活動計畫書或邀請函等)提出
申請,並簽會本署政風室及人事室,奉核可後,函報內政部審查或
內政部(移民署)許可。但有特殊急迫情形,不受赴大陸地區三十
日前申請之限制。
(二)申請經核准,並獲移民署許可後,始得赴大陸地區。其中涉及國家
安全機密職員,應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會同國家安全局、
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等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共同審查許可,始
得進入大陸地區。
四、本署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職員申請程序
如下:
(一)無論於假日或非假日前往,應於赴大陸地區七日,前據實填具「內
政部消防署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
務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因公申請赴大陸地區者,得以簽呈替代
,簽呈應先會政風室及人事室),並詳閱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
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後簽章,另檢附相關文件(例如:旅遊行程表
、親屬關係證明、交流活動計畫書或邀請函等)提出申請。
(二)申請表經服務單位主管簽核後,送會本署政風室、人事室,俟經核
准後,始得赴大陸地區。但有特殊急迫情形,不受前款赴大陸地區
七日前,申請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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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辦理本署職員申請赴大陸地區案件,須統合業務單位、人事室、政風
室及相關單位意見綜合考量後,簽報署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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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核本署職員赴大陸地區申請案件,應注意審酌下列事項辦理之:
(一)申請表有無填寫不完整、應補充說明或未據實填寫隱匿情事。
(二)依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公布之疫情資訊,大陸地區有無重大疫
病傳出或擬停留之地點為重大疫區。
(三)依兩岸當時交流情狀及外交情勢,有無經上級或主管機關指示暫緩
赴大陸地區交流。
(四)有無相關事證證明赴大陸地區有從事違法或失職行為之虞。
(五)有無涉及違法情事,現經主管或檢調機關調查中。
(六)現正辦理之業務,有無涉及政府重大採購工程,其同行人員或赴大
陸時機不適當者。
(七)赴大陸地區停留期間與其申請赴大陸地區事由是否相當,有無過長
或不合理處。
(八)赴大陸地區有無從事違反對等尊嚴或矮化我方地位行為之虞。
(九)是否應大陸地區黨、政、軍機關(構)及從屬之組織邀約赴大陸地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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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署職員赴大陸地區遭遇急難事故時,得向各業務單位、人事室、政
風室及相關單位請求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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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署職員赴大陸地區期間,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
(二)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之一或第三十三條之
一第一項規定,擅自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
),簽署協議或為其他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
(三)洩漏或交付法令規定應保守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資訊。
(四)從事其他法令所禁止或應經業務主管機關許可而未經許可之事項。
前項人員在大陸地區受強暴、脅迫、利誘或其他手段,致有違反前項
規定或相關法令之虞,應立即或於回臺後一個月內通報本署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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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未經本署同意或未經移民署許可擅赴大陸地區,或於大陸地區期間違
反相關規定者,應視情節輕重議處;觸犯刑事法律者,並移送司法機
關處理。
十、赴大陸地區職員返臺上班後一星期內,據實填具「內政部消防署赴大
陸地區職員返臺意見反應表」陳核,在大陸地區遭遇特殊問題或發現
可疑情事時,應儘速向本署反應。本署認有必要時,得要求其返臺後
一個月內,提送大陸地區相關活動報告及說明,並得視情形轉知行政
院大陸委員會、法務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移民署等機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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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署人事室應於每月五日前完成移民署「機關(構)、學校赴大陸
地區人員統計表」網路填報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