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署機關首長、涉及國家安全機密職員(含退離職)、簡任第十一職
等及警監三階以上職員申請程序如下:
(一)無論於假日或非假日前往,應於赴大陸地區三十日前,據實填具「
直轄市長、縣(市)長、政務及涉密人員(含退離職)、簡任第十
一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並檢附相關文件(例如
:旅遊行程表、親屬關係證明、交流活動計畫書或邀請函等)提出
申請,並簽會本署政風室及人事室,奉核可後,函報內政部審查或
內政部(移民署)許可。但有特殊急迫情形,不受赴大陸地區三十
日前申請之限制。
(二)申請經核准,並獲移民署許可後,始得赴大陸地區。其中涉及國家
安全機密職員,應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會同國家安全局、
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等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共同審查許可,始
得進入大陸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