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第 1 條
本辦法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應符合下列共同認可要件:
一、燃放後不得產生尖銳碎片。
二、外觀或包裝不得類似糖果或其他食品,且外表應整潔,不得有變形、
    污損、生鏽或發霉之情形。
三、塞底應牢固,能防止燃燒時火焰、火星由尾端噴出。
四、底座或發射底座材料應能承受主體作用時之衝擊力,安裝應牢固不得
    脫落。
五、火藥充填應確實,不得洩漏,表面不得殘留明顯藥粉。
六、一般爆竹煙火與原設計尺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長度在十公分以上者,長度偏差值不得大於百分之二。
(二)長度未達十公分者,長度偏差值不得大於百分之三。
(三)直徑偏差值不得大於百分之五。
七、火藥燃燒過程不得產生下列現象:
(一)速燃。
(二)爆燃。
(三)斷火。但升空類一般爆竹煙火,其為多筒式,且每筒火藥量未達二
      公克者,或爆炸音類一般爆竹煙火之排炮、連珠炮不在此限。
(四)火藥燃燒後,主體產生燃燒現象。
八、點火位置應明顯或標示清楚。
九、導火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外露之導火線應採用安全引線,點火後三秒以上才能引燃主體。
(二)安全引線應能承受三秒鐘以上之旁燃。
(三)外露之導火線應裝置牢固,至少須能承受成品本身二倍或成品加上
      二百二十七公克之重量。
(四)引燃後不得產生斷火現象。
十、一般爆竹煙火不得使用下列原料:
(一)三硫化二砷(As2S3 )、砷酸鹽(M3(AsO4)n ,n 為金屬價數)
      或亞砷酸鹽(M3(AsO3)n ,n 為金屬價數)。
(二)氯酸鹽(M(ClO3)n,n 為金屬價數)。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
      此限:
      1.火藥量在零點零八公克以下者。
      2.彩煙採用氯酸鉀(KClO3 ),配以等量以上之碳酸氫鈉(NaHCO3
        )者。
(三)沒食子酸、五倍子酸(C7H6O5),結構式如下圖: 

             COOH
                │
               /\
             ︱╭╮︱
             ︱││︱
             ︱╰╯︱
            / \/\
         HO   │  OH
               OH

(四)鎂(Mg)。但鎂鋁合金粉,不在此限。
(五)汞鹽(Hgn(X)2 ,X 為陰離子或酸根,n 為陰離子或酸根之價數
      )。
(六)赤磷(P4)。但用於製造玩爆紙、拉炮及玩具手槍底火藥時,在火
      藥中增加適量之鈍感劑,以降低其敏感性者,不在此限。
(七)白磷(P4)。
(八)苦味酸鹽([C6H2N3O7]nM,n 為金屬價數)或苦味酸(C6H3N3O7)
      ,結構式如下圖:

                   OH
            O2N   │   NO2
                 \/\/
                 ︱╭╮︱
                 ︱││︱
                 ︱╰╯︱
                   \/
                    │
                   NO2

(九)硫氰酸鹽(M(SCN)n ,n 為金屬價數)。
(十)能通過孔徑零點一四九毫米篩網之鈦(Ti)。
(十一)鋯(Zr)。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用之化學物質。
十一、一般爆竹煙火標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標示事項不得虛偽不實,並以顯著、清晰可辨方式為之。
 (二)標示字體為中文正體字,並得輔以外文及通用符號。
 (三)內容應標明下列事項:
       1.產品名稱。
        2.製造業者名稱、電話、地址及產品原產地。屬國外輸入者,並
          應標示輸入者或代理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3.原料成分及火藥量。
       4.安全標示:包括使用說明、警語及注意事項。
       5.國曆或西曆製造年月及有效期間。
第 6 條
申請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應檢附下列文件及物品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
委託之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為之:
一、申請書。
二、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製造業者應檢附製造許可證書、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最近
    一次完稅證明等影本。
四、輸入者或代理商應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由國外輸入者
    ,並應檢附輸入許可文件影本、進口報單影本及國外原廠之出廠證明
    。
五、樣品三十二個。
六、樣品照片。
七、儲存場所合格證明文件。
八、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詳實之中文正體字譯本。
第 9 條
申請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案件,經審查合格者,發給型式認可證書,並
公告之;不合規定者,應敘明理由,不予認可。
前項型式認可證書應登載事項如下:
一、公司名稱。
二、營業所在地。
三、負責人姓名。
四、產品名稱。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應登載事項。
前項型式認可證書登載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檢附
申請書、型式認可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爆竹
煙火認可專業機構申請變更,並換發型式認可證書。但變更涉及性能者,
應重新申請型式認可。
本辦法如有修正,致使一般爆竹煙火之型式認可要件變更時,中央主管機
關得註銷已核發之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證書,並公告之。
第 16 條
申請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之收費如下:
一、型式認可審查費:在國內製造者,為新臺幣一萬八千元,自國外輸入
    者,為新臺幣一萬九千元。
二、核發、補發或換發型式認可證書費:新臺幣五百元。
三、個別認可審查費:在國內製造者,為新臺幣二萬二千元,自國外輸入
    者,為新臺幣二萬三千元。
四、每個個別認可標示為新臺幣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