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場所安全管理對策
(一)危險物品搬運安全
本工廠內之公共危險物品有丙烯酸、乙醛、甲苯、硝化纖維、丙烯
酸樹脂等,主原料購入由槽車運輸及管線輸送至原料儲槽區卸料儲
存,再經由廠內管路送入製程區使用,其運輸槽車入廠卸料除應符
合「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槽車裝、卸料操作安全守則」外
,並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確保安全:
1.廠區內嚴禁煙火。
2.閃電、暴風雨、發生事故、演習當中及夜間,禁止裝卸工作。
3.裝卸料時,槽車司機不得離開崗位並隨時注意裝卸情形。
4.搬運人員使用堆高機,應經堆高機訓練合格。
5.搬運時,車行速度應平穩,保持在 10 公里以下。
6.廠區道路應平整無坑洞,以及避免急轉彎或陡坡之路段。
7.裝卸時應輕裝、輕卸、嚴禁碰撞、摩擦、拋擲、或劇烈震動。
8.槽車進入防爆管制區時須裝滅焰器。
9.車頭朝外,以便發生緊急時能儘速駛離現場。
10.乾粉滅火器應放置在上風 3 公尺內位置隨時保持警戒。
(二)危險物品製程安全
1.預防措施
(1)現場操作應配戴安全帽、護目鏡、安全皮鞋及防毒口罩等。
(2)蒸氣管路勿觸摸,以免灼傷。
(3)運轉中之壓力調整,切勿大幅度更動。
(4)抽取危險物品後,應立即將桶子蓋上,以防止揮發或洩漏。
(5)轉動中之機械勿從事修理工作。
(6)取樣時攪拌機須先停止後再取樣,以免取樣杯被攪拌機捲入。
(7)管路之切換,必須謹慎操作,避免誤操作而造成污染及損失。
(8)非本區人員,不可任意操作該區之機械或設備。
(9)詳讀物質安全資料表,遵守工作說明書規定操作。
(10)實施各項設備之自動檢查。
(11)實施各項作業前中後之檢點。
(12)有效監督用火、用電之管理,並防止靜電及摩擦產生火花。
2.爆炸的控制
(1)選用洩放量足夠之安全閥或破裂盤。
(2)於爆炸初期利用抑制(滅火)設備防止爆炸的擴大。
(3)利用隔離設計或安全距離降低爆炸的傳播效果。
(4)於停工後復電時,應依標準作業程序辦理。
(三)危險物品處理作業
本廠為化學工廠,其製程主要分為反應、蒸餾二大部分,其安全處
理程序如下:
1.定期訓練操作人員,應熟悉標準作業程序及緊急處置措施。
2.設置安全閥、破裂盤以釋放壓力,防止壓力過大造成事故的發生
。
3.設置緊急停止系統,可在溫度、壓力異常時,及時停止反應系統
的運作,確保系統的安全。
(四)危險物品儲存安全
1.製造原料、半成品、成品必須根據不同性質,分類及分室堆放儲
存,最好用框架或高架維護固定,並每日定期檢查有無外洩等清
況。
2.製造原料、半成品、成品外觀須有明顯標示,包括原料名稱、製
造日期、危險等級及數量(重量)。
3.儲存場所內堆放之物品,應預留適當之走道、高度及通風位置。
4.儲存場所內須裝有溫度計及濕度計,避免高溫或受潮之現象。
5.嚴禁在儲存場所內進行分裝、裝箱、拆箱等容易引起火災之行為
。
6.保持倉庫之整潔,不得堆放其他非經許可之物品。
7.儲存場所內照明應採用防爆照明燈,外部周圍不得堆放可燃物。
(五)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運轉及操作要領
本廠區內之原物料多屬於易燃、易爆之公共危險物品,因此在運轉
及操作之過程,除應依各項機械或設備標準作業程序進行操作外,
並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1.機械或設備內部有壓力時不可放鬆螺絲或有敲打之動作。
2.廠區嚴禁煙火,如有切割、電焊等動火之需要,須申請動火工作
許可,經核准後始可使用。
3.操作人員須定期至場所檢查,並記錄製程設備相關操作參數。
4.如操作上存有疑問時,應向上級報告,經核示後方可再進行作業
。
(六)危險物品安全維護設施外觀檢查及性能檢查
本項安全維護設施外觀檢查及性能檢查,依據第六項「廠區消防安
全設備及其他設施檢查與維修」辦理。
(七)危險物品製造、儲存、處理場所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1.用火設備之注意事項
(1)廠內嚴禁煙火,如確需使用明火或執行熱作業時,均需取得安
全工作許可證。
(2)廠內執行熱作業時,均需依安全工作許可證之各項規定辦理。
(3)所有員工在進入廠區前,應將香菸、火柴、打火機自動留置於
守衛室,出廠時再自行取出,必要時警衛得予檢查。
(4)所有員工不得攜帶任何能產生火花或熱來源之器具進入廠區。
諸如電鍋、電爐、收音機、非防爆型手電筒或其他類似器物。
(5)使用火之設備其周圍均以斷熱材料或不燃材料建構。
(6)燃料箱、配管、容器等應防止傾覆或撞擊。
2.用電之注意事項
(1)定期檢查電燈、電阻器等有發熱部之設備,應檢查有無過熱之
虞。
(2)定期檢查電線包覆有無損傷、充電部有無露出等可能造成漏電
或短路之現象。
(3)定期檢查開關、插頭等有無因接觸不良而發熱或短路之現象。
(4)檢查使用多孔插頭座,有無超過配線容許電流量,保險絲有無
使用鐵絲等不當物品代替。
(5)塑膠電線有無用釘子固定使用。
(6)防止場所靜電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