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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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實施依據及目的:
一、依據:
    行政院九十五年五月三日第二九八八次會議  院長提示「為使第一線
    實際執行救災工作的消防人員能夠提升救災(包括救火、救水、救難
    )及急救技術(如 CPR)的能力,消防署除應加強災害現場指揮官的
    決策能力及各項相關訓練外,也應建立一套機制,例如辦理消防人員
    救災及急救技術的能力分級,嚴加考核,並推動全國警消及義消都應
    具備該項能力。同時透過相關的比賽,公布評比結果並據以獎勵,促
    使地方首長重視消防人員的訓練」及行政院秘書長九十五年五月十八
    日函送  院長批示「依院會提示確實辦理,即建立機制、律定辦法、
    嚴訓練、明賞罰」辦理。
二、目的:
    為提昇消防人員人命救援能力,熟練救災裝備器材使用技巧,並促使
    地方政府首長重視渠等訓練,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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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實施期程:
    自 100  年起每年上半年由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派員至各
    級消防機關實施抽測,實際抽測日期另發函通知,另下半年則由各級
    消防機關自行考量辦理。
參、實施方式:
一、消防機關普測:
    消防機關應依肆所定個人考評,於本署發函所定日期前完成所屬全部
    外勤人員之評定,並製表(如附表一至三)函報及以電子郵件送本署
    ;未依限完成者,每逾一日(不含國定假日)扣該機關總分零點一分
    。
二、本署抽測:
    依消防機關所報外勤人員名冊進行抽測,方式如下:
(一)年齡在三十歲以下之男性列甲組,三十一歲以上四十歲以下之男性
      列乙組,女性及四十一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之男性列丙組。
(二)抽測前一日(但澎湖縣政府消防局、金門縣消防局與福建省連江縣
      消防局為二日)以電腦隨機選出三十五名(但澎湖縣政府消防局與
      金門縣消防局均為二十名,本署高雄港務消防隊為十名,基隆港務
      消防隊與台中港務消防隊均為五名,花蓮港務消防隊與福建省連江
      縣消防局均為二名),經所屬機關當日確認無誤後,即取得參加抽
      測資格並不得由他人替換。另福建省連江縣消防局與本署各港務消
      防隊均不列入機關評比,唯其選定人員仍列入個人評比。
(三)消防機關於受評當日安排適當場地,備妥相關裝備器材,並指派業
      務單位主管到場參與。參加抽測人員應攜帶個人服務證以供身分辨
      識,未依時出席者,以零分計算個人成績。
肆、個人考評:
一、考評項目比重
    考評項目如附表四,其比重規定如下:
(一)負重訓練:百分之十五。
(二)消防衣帽鞋及空氣呼吸器著裝暨救人:百分之十。
(三)基本繩結:百分之十五。
(四)橫渡架設:百分之二十。
(五)拋繩槍操作:百分之二十。
(六)捲揚器低所救出應用繩結架設:百分之二十。
二、評定方式
    以前述得分加總後評定救災能力等級方式如下:
(一)A級:八十分以上。
(二)B級:七十分以上七十九分以下。
(三)C級:六十分以上六十九分以下。
(四)D級:五十九分以下。
伍、團體考評(消防車快速射水),方式如下:
一、競賽人員、車輛、裝備及布置
(一)人員:一組六人,其中二人為司機,二人為瞄子手,二人為副瞄子
      手。
(二)車輛:消防車輛二輛(水箱、水庫或化學消防車皆可,且其中擔任
      攻擊車車輛後側應具備可連結二點五英吋水帶之出水口)。
(三)裝備:
      1.七條二點五英吋水帶、二支直線水霧兩用瞄子、一個分水器(或
        稱雙叉接頭)。
      2.二個水桶,桶內直徑大於五十五公分,深度大於八十公分桶間距
        為八公尺。
      3.二顆籃球分置於二個水桶內。
      4.四具空氣呼吸器(含面罩)。
(四)布置:
      1.二輛消防車彼此間取四十公尺(以前車車頭至後車車尾計)間距
        前後停放,前車為攻擊車,後車為水源車,各車停放處的右後側
        均劃長二公尺,寬一點五公尺格子。
      2.攻擊車之格子放置二具空氣呼吸器、四條水帶、一支瞄子及一個
        分水器。
      3.水源車之格子放置二具空氣呼吸器、三條水帶及一支瞄子。
      4.競賽場所應為水平地面,且不得使用任何裝置用以加高射水區域
        ,形成由上往下射水之情形。
二、服裝
    六名競賽人員均著歐式(或美式)消防衣、帽、褲、鞋、防護頭套、
    手套。
三、程序
(一)人員選定
      1.組數:
        除本署各港務消防隊及福建省連江縣消防局為一組,其餘消防機
        關均應有三組參賽。
      2.正取:
        每組競賽人員除司機二人由消防機關安排外,其餘四人均由本署
        於賽前抽出列為正取。但福建省連江縣消防局與本署花蓮港務消
        防隊可自行安排二人以補足參加抽測未達四人之缺額。
      3.備取:
        除福建省連江縣消防局與本署花蓮港務消防隊無備取人員,其餘
        消防機關均應由本署抽出備取三人暨指定遞補順位,但本署基隆
        港務消防隊與臺中港務消防隊備取人員則各為一名。
(二)計時
      六名競賽人員服裝經本署代表檢查無誤後,以每車三人方式上車關
      門,待人員開啟第一道車門下車時刻開始計時。
(三)上裝備
      二名瞄子手與二名副瞄子手下車後前往事先放置於消防車右後側地
      面格子拾取器材,且每人應背上一具空氣呼吸器,但面罩可掛於胸
      前。
(四)中繼送水
      水源車隨員佈署水帶一線二條,中繼送水。
(五)水線放水
      1.攻擊車隨員自車後佈署水帶一線一條接分水器後,與水源車隨員
        分別加一條水帶並以直線射水方式,成二條水線共同朝距攻擊車
        車頭四十五公尺外之第一個水桶注水,且各線瞄子手與水桶間應
        至少距離十五公尺。
      2.待第一個水桶內籃球離開桶內後,由擔任副瞄子手人員其中一名
        返回分水器關閉接頭上之控制開關將既有二條水線停放,且攻擊
        車司機應配合調降出水壓力避免發生意外;另一名副瞄子手人員
        則前往攻擊車右後側地面空格取出二條水帶轉交各線瞄子手。
(六)水帶加一
      二條水線停放後,由各線瞄子手於瞄子與水帶接頭處進行水帶加一
      ,原待在分水器旁之一名副瞄子手人員即可打開接頭上之控制開關
      放水,並返回瞄子手處共同朝距攻擊車車頭六十五公尺外之第二個
      水桶注水,且各線瞄子手與水桶間應至少距離十五公尺。
(七)射水完成
      射水動作在二條水線以直線射水方式使二個水桶內之籃球均離開水
      桶時完成並結束計時。
四、注意事項
(一)操作過程中應特別注意人身安全,若不幸發生有人受傷情事,在不
      影響競賽進行前提下,該組其餘參加人員可適時遞補其職務接續競
      賽;另若出現水源不足情事,該組成績將以零分計算並不得要求重
      新競賽。
(二)參加人員於操作過程中遇有個人裝備掉落應即時撿起穿著始得接續
      下個動作,違者每項掉落裝備加計三十秒。
(三)消防機關於賽前需設法將二個水桶固定(可於各桶內灌注水深七十
      公分之水量),如過程中發生水桶不幸遭水線沖倒致桶內水量流失
      或籃球滾出情事,除應即時將水桶扶正歸位並將籃球放回桶內接續
      射水,亦不得要求停止計時或重新操作。
(四)水桶應放置於水平地面、開口面水平,且桶身周圍四公尺範圍內應
      保持淨空。
(五)參加人員於操作過程中進行水帶佈署或延長時,應先完成甩出水帶
      動作,不可逕採水線拖行方式,違者每發生一次加計三十秒。
(六)參加人員未完成第一個水桶注水使籃球離開桶內動作前,不得預先
      自攻擊車右後側取出供水帶加一之二條水帶,違者每先取出一條加
      計三十秒。
(七)所有水帶、瞄子不得預先接合,違者一處加計三十秒。
(八)朝水桶射水時,先到位之水線將籃球射出時,另一條水線亦需到位
      、出水並射到水桶,始為完成動作,並方得進行水帶加一,違者加
      計三十秒。
五、成績計算
(一)依三組競賽人員操作秒數(取至百分之一秒)之平均值(取至小數
      點後二位),作為消防機關操作秒數。但福建省連江縣消防局與本
      署各港務消防隊均取一組計算之。
(二)以操作秒數最少的消防機關為第一名給予一百分滿分,次少為第二
      名給予九十九分,第三名給予九十八分之方式辦理並以此類推,但
      如秒數相同亦給予相同分數。
六、競賽場地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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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機關考評:
    消防機關所有參加抽測人員現場評比成績,各取前三十名總和之平均
    值佔百分之七十,「消防車快速射水」成績佔百分之三十,總和為所
    屬機關總分,並比照肆、一所定等級計算該機關消防救災能力。但澎
    湖縣政府消防局與金門縣消防局均取前十六名,本署高雄港務消防隊
    取前七名,基隆港務消防隊與台中港務消防隊均取前三名,花蓮港務
    消防隊與福建省連江縣消防局機關均取所有參加抽測人員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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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獎勵:
一、獎金及獎牌:
(一)依機關總分排名與本署工作獎勵金核發原則分別獎勵如下:
      1.第一名:核發機關獎勵金新臺幣十萬元,獎牌一面。
      2.第二名:核發機關獎勵金新臺幣七萬元,獎牌一面。
      3.第三名:核發機關獎勵金新臺幣四萬元,獎牌一面。
      4.第四名至第六名:各頒發獎牌一面。
(二)機關總分相同者,以「消防車快速射水」成績排名,若仍相同者以
      參加抽測人員現場評比成績,取前三十名測驗項目秒數低於滿分標
      準之秒數差(含高於滿分標準以負數計算)加總較多者為勝,其項
      目依序為「負重訓練」、「消防衣帽鞋及空氣呼吸器著裝暨救人」
      。如於前序位項目評比同分者,再以次序位項目評比。
(三)機關總分與澎湖縣政府消防局(金門縣消防局)相同者,均取前十
      六名計算之。
二、行政獎勵:
(一)機關評比:
      1.依機關總分排名分別建議獎勵如下:
     (1)第一名:機關首長、業務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分別記大功一次。
     (2)第二名:機關首長、業務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分別記功二次。
     (3)第三名:機關首長、業務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分別記功一次。
     (4)第四名至第六名:各機關首長、業務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分別嘉
          獎二次。
      2.機關總分相同者,以「消防車快速射水」成績排名,若仍相同者
        以參加抽測人員現場評比成績,取前三十名測驗項目秒數低於滿
        分標準之秒數差(含高於滿分標準以負數計算)加總較多者為勝
        ,其項目依序為「負重訓練」、「消防衣帽鞋及空氣呼吸器著裝
        暨救人」。如於前序位項目評比同分者,再以次序位項目評比。
      3.機關總分與澎湖縣政府消防局(金門縣消防局)相同者,均取前
        十六名計算之。
(二)個人評比:
      1.依各組參加抽測人員現場評比成績分別建議獎勵如下:
     (1)第一名:各記功二次
     (2)第二名:各記功一次
     (3)第三名:各嘉獎二次
     (4)第四名至第六名:各嘉獎一次
      2.參加抽測人員現場評比成績相同者,以測驗項目秒數較少者為勝
        ,其項目依序為「負重訓練」、「消防衣帽鞋及空氣呼吸器著裝
        暨救人」。如於前序位項目評比同分者,再以次序位項目評比,
        若仍相同則並列同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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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懲處:
    消防機關總分未達六十分或發現有重大行政缺失者,函請主管機關追
    究失職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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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備註:
    競賽過程全程錄影,團體車操快速射水第一名之錄影光碟送各級消防
    機關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