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實施方式:
一、消防機關普測:
消防機關應依肆所定個人考評,於本署發函所定日期前完成所屬全部
外勤人員之評定,並製表(如附表一至三)函報及以電子郵件送本署
;未依限完成者,每逾一日(不含國定假日)扣該機關總分零點一分
。
二、本署抽測:
依消防機關所報外勤人員名冊進行抽測,方式如下:
(一)年齡在三十歲以下之男性列甲組,三十一歲以上四十歲以下之男性
列乙組,女性及四十一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之男性列丙組。
(二)抽測前一日(但澎湖縣政府消防局、金門縣消防局與福建省連江縣
消防局為二日)以電腦隨機選出三十五名(但澎湖縣政府消防局與
金門縣消防局均為二十名,本署高雄港務消防隊為十名,基隆港務
消防隊與台中港務消防隊均為五名,花蓮港務消防隊與福建省連江
縣消防局均為二名),經所屬機關當日確認無誤後,即取得參加抽
測資格並不得由他人替換。另福建省連江縣消防局與本署各港務消
防隊均不列入機關評比,唯其選定人員仍列入個人評比。
(三)消防機關於受評當日安排適當場地,備妥相關裝備器材,並指派業
務單位主管到場參與。參加抽測人員應攜帶個人服務證以供身分辨
識,未依時出席者,以零分計算個人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