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執行災害防救政策,推動重大災害防救任
務與措施,特依災害防救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設中央災害防救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2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執行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災害防救政策、推動重大災害防救任
務及措施。
(二)規劃災害防救基本方針。
(三)擬訂災害防救基本計畫。
(四)審查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五)協調各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或地區災害防救計畫間牴觸無法解決事項
。
(六)協調金融機構就災區民眾所需重建資金事項。
(七)督導、考核、協調各級政府災害防救相關事項及應變措施。
(八)其他法令規定事項。
3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院副院長兼任
,承本院院長之命,綜理本委員會事務;副主任委員三人,分別由本
院政務委員及內政部部長兼任,襄助會務。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報
請本院院長就下列部會副首長一人派兼之:
(一)本院副秘書長。
(二)內政部。
(三)外交部。
(四)國防部。
(五)財政部。
(六)教育部。
(七)法務部。
(八)經濟部。
(九)交通部。
(十)本院主計處。
(十一)本院新聞局。
(十二)本院衛生署。
(十三)本院環境保護署。
(十四)本院海岸巡防署。
(十五)本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十六)本院原子能委員會。
(十七)本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十八)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十九)本院農業委員會。
(二十)本院勞工委員會。
(二十一)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二十二)本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二十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本委員會置執行長一人,由內政部部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
本會事務。
4
四、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
,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
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有關機關(構
)代表或專家、學者列席。
5
五、本委員會設本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統籌、調度國內各搜救單位資源
,執行災害事故之人員搜救及緊急救護之運送任務。
6
六、本委員會之幕僚作業,由本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