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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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供各機關辦理「災害防救法」所用書表之參考,特訂定本注意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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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災害防救各項處分之共同要項:
(一)辦理徵調、徵用、徵購、罰鍰時,應把握記載內容明確具體、裁處
      結果公平適法及履行期限妥適相當等原則。
(二)機關送達行政處分後,如接獲受處分人(利害關係人)提起之訴願
      書時,依照「訴願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應先自行審查原處分是否
      合法妥當,如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並陳
      報訴願管轄機關;如不依受處分人(利害關係人)請求撤銷或變更
      原處分者,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函送訴願管
      轄機關;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答辯書抄送受處分人(利害關係人
      )。
(三)罰鍰案件,如有移請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之必要,處分機關請依法
      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表格使用說明」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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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書表格式之共通要項:
(一)原則以橫式橫書方式表列,機關得權宜變更以直式直書或其他適當
      方式表列。
(二)格式欄位內有「*」註記者,非屬「災害防救法」及其施行細則法
      定應記載項目,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刪減,其他欄位均應照列;欄位
      內有「#」 註記者,該欄位字體應以粗體、紅色字樣標示清楚。
(三)格式末端「送達年月日」及「簽收」欄位(非法定應記載項目,機
      關得視實際需要刪減),如由執行人員當場開立,宜請該受處分人
      (受送達人)當場親自簽收。依照「行政執行法」第十三條第一項
      第四款規定,移送行政執行之案件,應檢附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
      期不履行之證明文件,按實務慣例作法,移送機關必須提出已送達
      受處分人之證明文件(例如雙掛號回執),為求精簡文書作業與節
      省郵資,並斟酌執行災害防救業務於現場開立處分書的機會常常發
      生,上述二項欄位請簽收人親自記載。
(四)格式中如有「受處分人姓名」、「受處分人名稱(法人、團體或非
      屬自然人)」與「代表人或管理(權)人姓名」併列情形,應區別
      受處分對象之性質,選擇正確適當的欄位記載。其中「代表人或管
      理(權)人姓名」欄,應填寫法人或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權)人
      姓名,「受處分人名稱(法人、團體或非屬自然人)」則填寫該法
      人、團體登記之名稱。
(五)格式中「注意事項」欄位文字,係參酌「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八條
      及「訴願法」第十四條等規定記載,不宜任意變更。有關併列提示
      受處分人或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時,應注意其權益保障之事項,係
      參照內政部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台內訴字第○九二○○五六七
      九號函決議事項辦理。
(六)書表格式(不包含臨時通行證、識別證明文件)原則上採用二聯式
      單據辦理,以簡化行政業務,即第一聯(淡紅色)交當事人,第二
      聯(淡綠色)由機關自存,並請擇各類書表格式欄位外之空白適當
      處註記;機關因實際需要,得改採一聯式、三聯式或其他適當方式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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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書表格式填載之個別要項:
(一)表三「注意事項」欄位,係參照「行政程序法」第一○三條規定記
      載;表十一「理由及法令依據」欄位,係參照「災害防救法」第三
      十八條至第四十條規定記載,均請執行人員斟酌辦理案件之實際狀
      況,於空白框內打勾註記。
(二)表九「○○○機關執行災害防救法檢查場所識別證」之格式,不得
      過小,宜與現行各機關公務員識別證大小相當;其中「○○○機關
      執行災害防救法檢查場所識別證」等文字篇幅,應佔整張證明文件
      面積之四分之一以上,「注意事項」以下所列文句,不得任意變更
      ,以註記於正面為原則,如因實際需要得改註記於背面處。另執行
      人員辦理本項檢查場所業務時,除攜帶本識別證外,應攜帶證明公
      務員身分有關文件,一併主動提示予民眾,以資輔助證明執行立場
      。
(三)表十「災害搜救費用繳納處分書」填寫前,由機關依「災害搜救費
      用繳納辦法」先行請求各參與機關核算並統籌計算之,受處分人如
      依期限繳納費用後,應依上述辦法將費用繳入國庫或公庫。
(四)表二「○○○警戒區域臨時通行證」、表三「災害防救法案件勸導
      書」、表四「災害防救法案件舉發單」、表九「○○○機關執行災
      害防救法檢查場所識別證」、表十一「災害防救法案件裁處書」及
      表十四「○○○警戒區域公告」五項表格,定有英文譯本及中英文
      對照譯本,機關於辦理災害防救業務時,請視實際需要一併發布或
      製發英文格式之文書。
(五)表一、表三至表八、表十至表十二定有範例,執行人員於辦理災害
      防救業務及填寫各類書表格式前,宜先行參閱瞭解。
五、各類書表格式內容,詳如「災害防救法書表格式索引」及表一至表十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