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辦理災害防救各項處分之共同要項:
(一)辦理徵調、徵用、徵購、罰鍰時,應把握記載內容明確具體、裁處
結果公平適法及履行期限妥適相當等原則。
(二)機關送達行政處分後,如接獲受處分人(利害關係人)提起之訴願
書時,依照「訴願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應先自行審查原處分是否
合法妥當,如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並陳
報訴願管轄機關;如不依受處分人(利害關係人)請求撤銷或變更
原處分者,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函送訴願管
轄機關;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答辯書抄送受處分人(利害關係人
)。
(三)罰鍰案件,如有移請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之必要,處分機關請依法
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表格使用說明」規定辦理。